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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朋友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1: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致非机动车驾驶员朋友一封信

非机动车驾驶员朋友们:

你们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非机动车随意穿行、乱停乱放,闯红灯、随意调头、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扰乱我市特别是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增多。为切实改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现在起在城区开展非机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非机动车”概念、行驶有关规定、交通违法处罚等告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的概念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而,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必须严格遵守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规定。

二、“非机动车”驾驶的有关规定

(一)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醉酒驾驶、违法载人载物、在机动车辆之间穿行等。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自行车不超过1.5米,其他非机动车不超过2.2米。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六)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

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三、“非机动车”停放的有关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不得在学校门前接送孩子、超市购物等占用车道。

四、“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亲爱的朋友们,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靠我们共同来营造,温馨幸福的家庭生活靠大家自己去珍惜。让我们携起

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摒弃不文明交通行为,展现池州市民的良好形象,争做文明交通的实践者、宣传员和监督员,共同筑牢道路交通事故的防护墙,为我市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共同努力。

行车守法法有情,平安回家家温馨!

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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