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采购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调整规范
根据《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鲁卫发[2017]31号)和《关于转发贯彻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卫发[2017]212号)文件的规定,药品采购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两票制,在4个月过渡期后的2018年4月12日以后,将不再销售不符合两票制的药物品品种。
结合我院采购调整的需要以及配送供应商落实确定的需要等情况,确保在过渡期的药品正常供应以满足临床治疗需要,现对我院的药品采购调整工作作相应的规范。
一、药品配送供应商的调整
1、在2017年12月份:
⑴ 继续维持原有药品的采购配送渠道不变;
⑵ 但在过渡期期间,要求与我院现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提供其《供应药品的“两票制”落实情况清单》并加盖红章;
⑶ 清单的信息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单位、剂型、生产厂家、是否属于供应我院的产品、是否落实了或正在落实两票制、是否需要执行两票制(对不用执行两票制的产品标注类别:中药饮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品),附表样式。
⑷ 在今后与我院建立配送关系的新增公司,务必接收其提交的已落实了两票制的药品清单,将根据药品供应情况与我院实际需要情况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
2、在2018年1月份:
⑴ 需要执行两票制的药品,如果原采购渠道不能满足供应的,逐步向已经落实了两票制的原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调整,并在月底完成调整过程(不能完成调整的产品提交药事管理会议,同时少量采购以维持临床用药)。
⑵ 在原有的配送关系供应商之间依照原则选取。
⑶ 新增公司的配送关系与品种,将根据药品供应情况与我院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① 原则上医院不新增采购渠道、不新增配送公司;
② 如果同类药品在原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范围内不能满足供应的,将优先选择原有配送关系供应商能够供应的其它厂家生产的同类药品;
③ 原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均无法供应的药品,将考虑临床的必需性,非必需的药品将考虑停用。
④ 原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无法供应而临床治疗必需、不能缺少的药品(如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需考虑新增采购渠道、增补配送供应商,以保证临床用药。
⑤ 新增供应商的配送关系一旦建立,该供应商即进入我院有配送关系供应商范围,纳入以后新药采购渠道选择的序列。
2、在2月份:
⑴ 对必需执行两票制的产品,清理我院的库存并核对是否符合两票制采购的要求。
⑵ 必需执行两票制的产品,如果还有属于非两票制渠道采购入库的产品,其所有的库存将开始进行清退工作(建立临床用药催销表下发用药科室,协商配送商调整退换货)。确保4月12日开始药房不再销售。
二、开展验票工作:
1、所有必需执行两票制的产品,在入库之前必须在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开展“两票制”索验票工作,并在平台上留下索验票凭证。
2、在“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未投入使用前,先实施手工索验票的工作:
要求配送供应商提供手工索验票的相关材料,即在现有发票与清单(随货同行)等票据的基础上,增加“上一票”的票据信息。具体要求:
⑴ 需要执行与不需执行两票制的产品应分别开列清单。 ⑵ 所有需执行两票制的产品须再扫描“上一票”:
① 扫描件上产品及批号须与清单上对应的产品相符; ② 扫描件上产品数量不能少于清单上对应产品数量; ③ 扫描件上须显示配送供应商的红章;
④ 集团型企业内部调拨的还需要追加中间票的扫描。 ⑶ 将发票与清单也进行扫描。
⑷ 扫描的“上一票”按照清单上产品的顺序排列命名。 ⑸ 所有扫描件打包以邮件形式传至医院指定的邮箱。 ⑹ 发票与清单等原件继续保持随货同行。
药剂科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