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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站式小型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生产线项目 施工合同

发包人:长丰县天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 杭州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长丰县天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杭州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一站式小型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生产线项目 工程地点:长丰县左店乡

工程内容:办公楼、厂房及仓库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内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分包项目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预埋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服务等全部内容(其中部分材料和钢结构由发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计划2017年1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开工令日期加本合同总日历天数,计划2017年1月10日-2017年7月10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其中主体为优质结构)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预算价约计4200万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1月10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满足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各项条款之规定并无任何纠纷后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部分

本合同协议通用条款除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外,以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通用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7.一站式小型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生产线项目施工的补充协议。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语言仅适用汉语。

2.2适用法律及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市、地质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发包人工作

4.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和完成时间:开工前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单位工程中心50米范围内,并确保施工期间连续施工用量;通讯工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并确保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底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承包人工作

5.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义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供施工及管理人员情况、本月投资完成情况、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质量月报和下月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自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之日起10日内,需提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发包人、监理审核确认,并与承包人对接,经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施工的依据。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7个工作日。

7、工期延误

7.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除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拨款不及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供应材料及设备导致的关键线路工程延期外,工程工期不予顺延,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在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接到书面报告后,5日内给予审核答复,情况属实的工程工期可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分:地基、基础、主体。

五、安全施工执行

执行通用条款第18条、19条、20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9、合同价款的支付

9.1本合同价款依审定值为准,施工过程中据实结算。 9.1.1结算依据:施工图纸、图纸答疑纪要、设计变更、施工联络单、工程签证、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洽商文件、发包人书面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核实后)等资料,按照现行《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市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及其相配套的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和机械台班单价、《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9.1.2施工和结算范围:土建工程至散水、台阶、坡道;给水、采暖工程总阀门井处;污排工程至井旁:弱电工程至由外线电缆接入厂房内;强电工程埋设穿线管施工至散水外边1.0米处;但当紧邻建筑物外墙有台阶、坡道等构筑物的,埋设穿线管均应出构筑物外沿1.0米处。(根据实际调整) 9.1.3发包人直接发包不进入承包人结算的工程范围(以下工程另行订立三方合同):土方工程、厂房门、车库门、钢塑门窗、型材护栏、采暖、智能化系统(埋设穿线管及嵌入墙内的接线盒、接线箱安装费计入单体办公室中)。(根据实际调整) 9.1.4结算方式:

①按实结算(人工单位按48元/定额工日找差,材料价格执行15.6条规定税前下浮8%后,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价款,甲方定价材料,定价项目。

②乙方需开具包含甲方供材价格的工程总造价的金额发票。 ③工程类别根据单体工程的面积,按定额规定执行。 9.1.5费用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不计取;环境保护费、工程排污费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并经发包人认可的费用收取,不下浮;已完工程保护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费不计取。所有甩项工程,由发包人组织分包,承包人按±0.00以上建筑面积0.5元/㎡计取总包服务费,不再按取费系数计取。

9.1.6关于临时设施:承包人须报临设总平面图,应标明现场临时围挡、办公室、仓库、材料堆放地点、临时道路、机械设备安置地点、钢筋操作地点、木工操作地点、硬化路面、施工用配电箱位置等,并经发包人批准认可。 9.1.8基础土石方工程

①土石方工程由承包人实施,开挖、运输、,开挖、最放于基坑周边用于回填;乙方清槽费按定额规定。

②因基坑周边堆放的回填土不够而增加的回运土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施工场地狭窄不能满足现场回填存土量要求的除外。 ③回填的基础土石方工程量,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工程签证据实结算。

10、工程款预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5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11、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拨付预付款比例为总工程款的50%。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30%。

七、材料设备供应

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3.1发包人供应材料范围:钢材、木材、水泥、商砼、CL墙板、彩瓦、烟道、加气砼块、砼管、井盖、路沿石、花砖、草砖、砖、大理石、型材窗、门、钢管、电表、配电箱、铜芯线、电缆线、插座、开关、避雷器、防水材料、阀门、水管等各种材质管材、管件及消防器材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承包人根据施工图预算提出计划。经发包人审核并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的基准计划。 13.2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承担质量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需要准用证的,发包人应提供。因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或技术质量问题、品牌型号不符而影响工程施工时,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尽的检查、验收义务,承包人在检查、验收、使用中发现技术、质量问题或与图纸、计划不符,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更换或协商处理。

13.3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应提前7天上报材料计划,发包人在7日内批复,否则发包人对延期供应不承担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入库和保管,并承担有关费用。

八、工程变更

14、工程设计变更

14.1发包人对工程进行的变更,确实影响关键线路工期的,承包人应在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接到书面报告后5日内给予审核答复,情况属实的工程工期可顺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5、竣工验收

15.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两套,提供日期为通过竣工验收准予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5日内。

15.2.执行通用条款。

16、竣工结算

16.1发包人在承包人最终递交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0天内进行核实(包括发包人送交审计部门审计时间),给予确认,如双方有异议,以发包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审计,三方确认的结算值为最终结算值。双方确认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进度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16.2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壹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3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7、违约

17.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具备工程款(进度款)拨付条件下,如因发包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约定拨付(以材料出票日期为准)工程款(进度款),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按延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本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确认后壹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2天起按延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17.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称本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工程实际进度拖后计划进度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机械设备和人员应及时撤出施工场地,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费用及不能退换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延期开工,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延期竣工,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项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原因因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经返修后打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详见合同补充条款。

18、争议

18.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一、其他

19、工程分包

19.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非法分包。分包承包人为:无非法分包。 20、不可抗力

20.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1、保险

21.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的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意外伤害险

22、合同份数

22.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合同(包括双方在建委建工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与本协议发生冲突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说明的事项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条款。

23、其他事项

1、未经发包人书面向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分包工程。如由配属队伍施工,应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应提供配属队伍驻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并经发包人考察书面确定,只能增加不准减少/更换。如发现擅自更换配属队伍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承诺给予发包人工程总造价3%的补偿。

2、竣工日期以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验收的时间为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工程提前不计提前奖,工期每拖后一天按总造价的万分之三罚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将现场的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塔吊基础、硬化场地、临时施工道路等清运干净并达到绿化条件,如不能及时清运,由发包人安排专业队伍清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一并扣除。

甲方: 法人代表:委托代表:年 月承包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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