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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9: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修订)

   2009-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进入论坛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原则是:全员参与、动态预防、科学量化、审慎管理,确保本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稳健。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平衡收益水平和流动性水平,保持适度流动性,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确保本行的安全运营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六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以推动本行的持续、健康运行。

第七条 本行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划分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持续推动流动性风险管2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八条本行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董事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

第九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具体包括:

(一)审核批准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重要政策;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三)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四)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五)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与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六)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七)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和程序;

(八)授权并听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3

(一)根据本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 性风险承受能力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策略、程序、限额,其中重要的策略、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限额,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六)根据董事会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策略和程序, 组织实施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汇 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九)定期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审计提出的整改措施实 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十)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4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 本行在根据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与程序、模式、方法与技术、限额、监测频度、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信息系统、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应涵盖本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所有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本行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术应该体现在资产与负债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限额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并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第十六条 本行通过建立完善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制定适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5第十七条 本行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

第十八条 本行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

本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行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适时披露相关情况说明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本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程序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层按季度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本行流动性风险 管理书面监测报告,详细说明风险管理情况和下一步完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本行发生的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高级管理层应及时启动应 急计划,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直接 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内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发 现的问题,在高级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后,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将流动性风险年度管理情况纳入到对董事、高级管理层 的年度履职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6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针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本行应建立相关问责制度,以推动业务发展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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