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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区管理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1: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飞行区管理手册

飞行区环境管理规定

5.1.4机坪作业保障单位应保持作业现场清洁卫生;保障作业结束后,对各自作业区域进行清理。

5.1.5对任何影响机坪环境的行为,机坪作业人员都有义务进行制止,并立即向飞行区管理部举报(电话:67152727)。

5.1.6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5.2油污控制及处置

5.2.1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5.2.2 清洗航空器应当在现场指挥中心指定的位置进行。

5.2.3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它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机坪上严禁将易燃液体直接倒入垃圾罐或排水沟内、以及油料地井栓或阀井。

5.2.4发现污染物时应当及时进行清除,对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态残留物的油料,应当先回收再清洗。

5.2.5易燃液体应当用专用容器盛装,不得倒入机坪排水系统和机坪垃圾桶内。

5.2.6对机坪内或油井中的漏油、溢油须定期检测、清理,航空器燃油(检验回收专用容器盛装)应及时清运出机坪。 5.3噪音控制

应尽可能减少航空器的噪声污染;航空器试车时,机组人员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尽量在短时间内完成。 5.4垃圾处理

5.4.1机场应当在机坪上适当位置设置有盖的废弃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随地丢弃废物;机坪保障作业人员发现垃圾或废弃物应当主动拾起,并放入垃圾桶。

5.4.2垃圾或废弃物必须袋装封闭,垃圾桶应及时清理,不得泄漏或溢出。

5.4.3运输或临时存放垃圾或废弃物时,应当加以遮盖,不得泄漏或溢出;在机坪内不得进行垃圾分拣。

5.4.4机场统一负责机坪日常保洁和卫生监督工作。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自行使用的机坪,由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依据协议分工,确定机坪日常保洁及卫生监督责任 5.4.5在开车行驶前,驾驶人员应对货物进行检查,避免货物滑落。 5.4.6散落货物及不明物品的处理

5.4.6.1发现或拾到散落在机坪的货物、行李时,应及时报告飞行区管理部,待查证后归还。 5.4.6.2发现不明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飞行区管理部。(电话:机场公安 67150110,飞行区管理部门 67152727)。 5.5 施工环境管理 5.5.1一般规定

进入航空器活动区从事施工的人员应当经过外来物防范相关知识的培训

5.5.1.1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机坪的灯光不得开启。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1 5.5.1.2 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围栏的设置不得阻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吹袭。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

5.5.1.3 施工车辆在进入飞行区前将车轮和底盘上的泥土清理干净,对易于被大风吹散的材料进行覆盖,在施工期间,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 5.5.1.4 机坪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见度天气和夜间,还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对于施工围挡,障碍灯应自围挡最高点开始每隔7.5米安装一个,施工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进出施工区域。

5.5.1.5 未经机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5.5.1.6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止被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5.5.1.7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路线穿越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的,应当对穿越区域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道面污染时,应当及时清洁;

飞行区作业人员行为规范

4.1.1.1应按照通行证上标明的通行区域通行;

4.1.1.4临时进入机坪的人员应按照临时通行证上标明的通行区域通行,陪同人员负责其在机坪内的行为规范;

4.1.3.1 持通行证件进入机坪的人员应在道口接受安检部门对证件的查验和安全检查; 4.2.1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着规定制式的反光背心(胸前、后背有两道30mm宽,间隔为40mm的横条反光带,反光背心上需要有明显的单位标识)。 4.3安全规范

4.3.1进入机坪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制定的有关机坪的管理规定,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服从机坪监管人员的管理。

4.3.2机坪作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场内交通规则。 4.3.3发现火情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电话:671501

19、8119)。

4.3.4任何情况下都应主动避让滑行中的航空器、护卫车队、执行任务的引导车、应急救援车队。

4.3.5严禁横穿航空器活动区域,各保障单位应做好作业人员的摆渡工作,减少人员在行车道上的活动。

4.3.6机坪作业区内作业人员禁止打伞。

4.3.7禁止有任何影响航空器安全与机坪运行秩序的行为。 4.3.8作业人员除进行保障工作外,应尽量减少在机坪活动。

4.3.10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4.3.12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保障作业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4.1进入机坪的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4.4.1.1将危险物品(刀具、打火机、易燃物品、有毒物品等)带入机坪; 4.4.1.2横穿机坪;

4.4.1.3接近正在启动的航空器;

4.4.1.4未经批准进入联络道、滑行道; 4.4.1.5侵入廊桥活动安全区;

2 4.4.1.6使用明火、吸烟或进行餐饮活动; 4.4.1.7围观、嬉戏打闹;

4.4.1.8倾倒、溢洒、弃置废料或垃圾;

4.4.1.9操作与作业无关的车辆、机具、设备; 4.4.1.10练习、教练驾驶;

4.4.1.11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4.5.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个人一次性记分达到12分的,飞行区管理部通报机场公安部门收回其机坪控制区通行证.6个月内不得再申领进入机坪控制区通行证件。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该周期内的记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人员准入管理规定

4.1.1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使进入机坪的工作人员能够掌握机坪运行安全的相关规定,熟悉机坪环境和应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程序,熟练使用各种设施、设备,熟知岗位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并在考核中达到合格标准后,飞行区管理部在其《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机坪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机场公安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具有机坪通行权限的证件。 4.1.2参加FOD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为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基本条件之一。

4.1.4未经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非动力设施设备准入管理规定

4.1.1.2申请的条件

4.1.1.2.1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机坪内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4.1.1.2.2提供非动力设施、设备合法来源凭证;

4.1.1.2.3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机坪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4.1.1培训要求

4.1.1.1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使进入机坪的工作人员能够掌握机坪运行安全的相关规定,熟悉机坪环境和应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程序,熟练使用各种设施、设备,熟知岗位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并在考核中达到合格标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4.1.1.2所有机坪作业人员都应接受FOD管理培训。

4.1.4.1初始上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其中FOD管理培训内容不得小于6学时。

4.1.4.2因岗位调整后从事机坪保障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为24学时;

4.1.4.3复训人员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4学时;其中FOD管理培训内容学时不得小于3学时;各单位在每年8至9月完成本年度的复训工作。

4.1.4.4一年内违章三次(含)以上或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6分(含)以上的违章人员重新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4.1.4.5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以上的违章人员,由公安部门收回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半年内不得受理违章人员提出的空侧控制区证件申请。半年后再次申请时,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4.1.6.3.2培训考核成绩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4.1.6.4.1.1初始上岗、转岗、违章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后,按要求填写《重庆机场机坪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4.1.6.4.2.4飞行区管理部应审核各单位复训考核记录,必要时采用抽考的方式,以保证考核成绩的真实性。

3 4.1.6.5.3未参加转岗、复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的,飞行区管理部通报机场公安部门取消机坪通行权限。

4.1.6.5.4一年内违章三次(含)以上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6分(含)以上的违章人员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飞行区管理部通报机场公安部门取消机坪通行权限。 4.1.6.5.5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以上的违章人员,飞行区管理部通报公安部门收回违章人员控制区通行证件,半年内不得受理违章人员提出的控制区通行证件申请。

4.1.7.2各保障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并将机坪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报飞行区管理部备案。

4.1.7.3各保障单位应将本单位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及考核记录报飞行区管理部备案。 4.1.7.5.2检查的方式:

4.1.7.5.2.1审核参训人员人数、学时、培训内容、考核成绩等是否符合培训考核标准; 4.1.7.5.2.2人员抽考。

机坪交通管理规定

5.3.4.1当航空器发动机运转时,车辆驾驶员和飞行区工作人员必须重视航空器尾流的危险;

5.3.10.8未经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驻场各单位车辆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进入机坪接送乘坐飞机的旅客;

5.3.10.9行车过程中禁止向机坪扔垃圾。

机坪消防管理规定

4.11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火灾隐患时,均应当立即报告机场消防支队(电话:67150119,119,8119)和现场运行指挥中心(电话:67152308),并应当在消防车到达现场前先行采取灭火措施(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不得盲目蛮干)。

机坪违章处置细则

5.1.3一个记分周期内,工作人员机坪违章累计达到6分的,应按照《机坪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的要求由所属单位进行培训后,到飞行区管理部进行考核;一次性记分达到12分的,飞行区管理部通报机场公安部门收回其机坪控制区通行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进入机坪控制区通行证件;工作人员机坪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飞行区管理部通报机场公安部门收回其控制区通行证件,六个月内不得申领进入机坪控制区通行证件。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该周期内的记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5.1.5非持有控制区长期通行件人员进入机坪内违章,由陪同人员承担责任,按照人员违章记分标准处理。

5.1.6持施工通行证件的人员在机坪内违章,由对口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按照人员违章记分标准处理。

5.2.3违章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飞行区管理部接受处理。

5.2.4飞行区管理部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属单位,当事人所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预防(整改)措施反馈飞行区管理部。

机坪特殊情况报告规定

4.2在机坪内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各保障单位和个人都应立即报告飞行区管理部,电话:67152727,数字800MZH对讲机呼号:5520103。

设施设备停放管理规定

4.1.7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4.2.3机坪内停放的所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其所属单位允许时禁止擅自挪用;

4 4.2.4停放在机坪内的设施、设备、车辆等禁止阻碍机坪内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 4.2.5机坪内停放的任何设施、设备禁止侵入、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应急通道; 4.2.6对已停放妥当的设施、设备,各保障作业单位在使用后须放回原位并固定,禁止将设施、设备乱停、乱放;航班作业结束后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停放整齐。

4.3.4工作梯区:仅允许放置保障航班的航空器工作梯; 4.3.5拖把区:仅允许放置航空器拖把;

4.3.6集装箱、托盘区:仅允许停放集装箱、托盘及拖斗;

4.3.7保障作业等待区:仅供保障该机位航空器的各种保障车辆及无动力设施、设备在等待作业时临时停放(航班到达前三十分钟前进入该区域);不允许平板车、集装箱、托盘、保障车辆、设备等长时间停放;

4.3.8廊桥活动区:为廊桥活动和停放专用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设施、设备; 4.3.9轮档区:仅允许摆放轮档和尖锥筒。 4.4.1拖把的停放规范:

4.4.1.1航空器拖把在不使用时,须整齐地停放在拖把停放区内且须予以固定; 4.4.1.2拖把停放区为拖把专用停放区,其他设备、车辆未经允许禁止侵占该区域;

4.4.1.3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公司的拖车驾驶员负责拖把的使用,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或挪动停放在规定区域的拖把。 4.4.2轮档的摆放规范

4.4.2.1轮档在不使用时须整齐地停放在轮档摆放区内;

4.4.2.2轮档摆放区为轮档专用摆放区,其他设备,车辆未经允许禁止侵占该区域; 4.4.2.3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公司的机务人员负责轮档的使用,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或挪动摆放在规定区域的轮档。 4.4.3小型设备摆放规范

“小型设备”指:工具柜、消防柜、高度不超过1.5米(含1.5米)的小型工作梯等设备。

4.4.3.1小型设备在不使用时须整齐的停放在设备摆放区内且须予以固定; 4.4.3.2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公司的机务人员可以使用机坪内小型设施,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或挪动摆放在规定区域的小型设备。 4.4.4高梯、尾撑杆的停放规范

4.4.4.1高梯、尾撑杆在不使用时须停放在高梯、尾撑杆停放区域,且须用地锚固定牢固; 4.4.4.2使用高梯进行维修作业时,带轮滑的高梯须固定牢固; 4.4.4.3尾撑杆使用时须用轮档固定;

4.4.4.4高梯、尾撑杆停放区域为高梯、尾撑杆专用区,其它设备、保障车辆未经允许禁止侵占该区域;

4.4.4.5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公司的机务人员可以使用机坪上高梯、尾撑杆,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或挪动停放在规定区域的高梯、尾撑杆。 4.4.5集装箱、托盘的停放规范

4.4.5.1集装箱、托盘不使用时须停放在集装箱、托盘集中停放区;

4.4.5.2集装箱、托盘只能在等待航班、装卸货物行李时使用机坪保障作业等待区,并有专职人员监管;

4.4.5.3集装箱、托盘停放区为集装箱、托盘专用区,其他设备车辆未经允许禁止侵占该区域;

4.4.5.4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公司的货运人员负责机坪上集装箱、托盘的使用,其他人员未 5 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或挪动停放在规定区域的集装箱、托盘。

机坪发现疑似航空器零配件处置规定

4.1机坪保洁异常情况处置原则

4.1.1机坪保洁异常情况主要指机坪出现异物情况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

4.1.2机坪区域作业人员有义务将发现的疑似航空器零件外来物交到飞行区管理部(电话:67152727),并填写《航空器活动区拾获异物移交单》。

机坪航空器滑行、牵引管理规定

4.2.2.5在停机坪、牵引航空器时,应有监护人员,监护人员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航空器的牵引路线、区域复杂情况、能见度、航空器停放密度等情况决定,监护人员负责观察航空器的有关部位与障碍物的距离,保证航空器安全通过障碍物。在紧急(危险)情况时,可使用有效的联络方法立即通知牵引车驾驶员停止牵引航空器。

航空器试车管理规定

4.1.4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机务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试车期间,道路封闭,车道两端以警示牌为基准,各用5个反光尖锥筒将服务车道两端完全封闭,保证对该试车区域的有效隔离,确保运行安全。

4.1.5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4.1.6试车过程中,发动机危险区域内(指进气口和排气区域)不应有人员或车辆通过,不应放置其他设备。

4.2.2.4警戒员的人数应根据机型和试车场地的环境确定,但不应少于一人。 4.3.1 D类及以下机型:441#机位。 4.3.2 E类及以下机型:440#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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