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三、医院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医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财务报表是反映医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现金流量、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医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
(一)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二)医院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医院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医院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以及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表分为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五)医院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六、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