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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4: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贺西煤矿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贺西煤矿所属在册职工。

第二章 职工学校职责

第三条 职工学校是全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内部培训和外出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对职工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奖罚、评比全面负责。 第四条 为激发职工自我培训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培训效果,鼓励各科室(区、队)将培训考核纳入工资分配中。

第五条 各科室(区、队)为培训的基础单位,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科(区)队的考核指标,并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相应科(区)队进行奖罚。各科室(区、队)要按矿职工学校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及季度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做到培训有组织、考核有记录,资料齐全完整。

第六条 聘任矿内中级职称以上管理或工程技术人员及技师水平以上的技术工人作为专兼职教师。根据培训的对象、目标和要求选用合适的教材,为职工培训做好基础工作。

第七条 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加强我矿培训班的管理和对科(区)队级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第八条 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培训台帐,掌握职工培训情况和效果。

第九条 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培训处报送职工教育培训报表。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附件),确保职工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前及技术比武前培训,提高职工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十二条 合理使用教育培训经费。按时支付教师培训费,配备各类培训教材、用具,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 培训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是为全面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科学、合理、有效组织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文件要求,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结合当前职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把职工培训效果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切实为我矿的安全生产服务。

第十五条 培训计划编制程序: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职工学校牵头,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进行,以保证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每年度末矿职工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根据矿领

导意见及各科室(区、队)下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的初步意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

(二)培训计划正式下达后,各单位依据矿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培训计划,并报矿职工学校备案。

第四章 安全资格证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和办理: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发证资格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并达到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者,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从事该岗位的管理工作或该特种工种的作业。

3、煤矿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及班组长由矿职工学校培训,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证件管理: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原件由矿职工学校负责统一保管,副证由职工学校统一制作发放,职工个人持有。

2、煤矿特有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职工学校进行统一保管,职工个人持岗位操作证上岗。

第十八条 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审,过期作废。

2、特种作业操作证、特有工种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年和3年,前者每3年复审一次,后者每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证失效:

(1)未按期复审的;

(2)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3)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4)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第十九条 持证要求:

1、矿内生产、机电、工程技术、安监处及科(区)队副科级以上人员必须持有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矿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者,同时执行以下两项处罚:

(1)停工培训;指挥及作业者按三违论处;

(2)队长和书记各罚1000元/人次(若跟班为队长,罚队长2000元/人次,罚书记1000元/人次。若跟班为书记,罚书记2000元/人次,罚队长1000元/人次),被上级单位查处

的罚金加一倍。

3、什么岗位持什么证,做到岗证一致;发现不在持证范围内交叉作业的,按无证处理

4、安全资格证丢失的,应及时到职工学校补办,无证期间一律不得下井作业。

5、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一经查实,队长、书记及本人按三违处理。

6、各单位由于岗位调整等,须经职工学校办理安全资格证,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学校申请,职工学校及时办理。

7、职工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于证件正在办理之中,由矿职工学校备案,证件发放前不在处罚之列。

第五章 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培训班的开展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职工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或其它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计划应满足培训目的,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各类不同性质的培训班应分别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范。教学计划的编制应分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

1、培训班的开办目的和要求;

2、培训起止时间;

3、主要开设课程(包括课程开设顺序、进度和实习课等);

4、总课时和课时分配;

5、教学方法(讲授、实验、参观、实习);

6、讲课(实习)教师。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丰富、具有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达到技师水平的工人担任教师。

第二十五条 实际操作培训注意事项:学员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实习现场所属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培训请假:因故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交该期培训负责人批准;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因病不能上课,由矿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本期培训负责人,否则病假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实际操作培训: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培训部门负责。辅导(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现场辅导和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学校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办培训班。开班前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将培

训时间、地点、目的、要求、内容、培训形式、考核方式、参加培训人数等通知有关单位。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1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职工学校,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广大职工进行学习、自我提高综合素 质,矿职工学校为其提供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学习场所,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章 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培训档案分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和培训班档案。

1、职工个人培训档案管理:职工在参加矿级以上各类培训班时,做好历次参加培训的记录,记录内容要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学习科目、考试成绩、奖罚记录、取得何种证书等。

2、培训班档案管理: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资料要分班存档。培训班资料内容有培训通知、点名册、培训申请表、培训班登记表、学员培训登记表、培训有效性评估表、考试卷、成绩等。

第三十一条 培训档案的借阅:本矿相关单位需借阅培训档案时,应填写借阅单。矿以外的借阅一般只允许在档案室进行查阅,需借阅和复制时,应填写借阅或复制审批单,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或复制。

第三十二条 档案的销毁执行矿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各种试题保存期为二年,培训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七章 经费开支及有关奖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讲课酬金及标准执行

1、教师讲课酬金标准:

技术职、初级职称:80元/课时 中级职称:100元/课时 高级职称:120元/课时

外聘兼职教师,或特聘国内外知名教授和专家,授课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

2、考务费:

(1)命题(组卷)费:每套试题300--500元。 (2)监考费:监考人员每场每人200元,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3)评卷费:按每份试卷5元计算。 (4)班主任津贴:每期300元。.(5)培训教材编写费:按每千字150元核算。 第三十四条 学员在外出培训期间,需严格执行培训单位相关培训制度,凡不遵守纪律,经检查或通报有迟到(早退)、旷课者,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3分;旷课每次罚款50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5分;队长及书记对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矿培学习期间,学员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1分;旷课每节罚款5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2分。学员在参加脱产培训结束后,被矿评为优秀学员的奖励100元,并奖该单位队长、书记每人次100元。参加矿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考核成绩在前三名者,分别给予300、200、1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2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转岗培训不在此列)。

第三十六条 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不予报工,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经补考仍不合格着停工继续参加培训,直到合格。

第三十七条 凡培训学习期间,出现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或旷课一次以上的取消优秀学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每季度、年度对培训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1000-5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 其它奖罚按相关文件执行,奖罚及时兑现,凡是拒交罚金者加一倍后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八章 培训班学员守则

第四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按时到教室听课并主动关闭手机,自觉遵守培训班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课堂上要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要勤于思考,善于提问,积极回答问题,尊敬教师,团结学员。

第四十二条 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它事情。否则培训教师或培训管理人员可以让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四十三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准在墙壁上、桌椅板凳上乱写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九章 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兼职教师是培训部门的主要授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培训部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矿下文聘用;聘期为二年。聘用教师所在单位领导对其教学工作要给予大力支

持,保证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第四十五条 授课教师要熟悉所讲的内容,做到认真备课、授课,按时上、下课,严格课堂纪律。

第四十六条 授课教师自备教案,待培训结束后交矿职工学校存档。

第四十七条 授课教师要因材施教,根据成年人特点,对基础差的学员要热情辅导,帮助他们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十八条 授课教师根据培训内容,可深入现场进行教学,以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 协助培训管理人员,搞好培训班的管理、收集、反馈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 授课教师要服从培训部门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下发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并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十一条 教师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应有完整的教案(课时授课计划),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使学员理解并掌握知识要点。

第十章 转岗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职工转岗培训: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职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培训不少于42课时。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人员岗位工种变动,矿劳人科提前10

天通知职工学校,职工学校对需变动的作业人员安排转岗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职工学校上报集团公司培训处,安排特种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单位人员岗位内部变更的参照五十二条执行。

第十一章 新入矿工人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培训时间:新入矿的井下工人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四个半月,其中: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72课时,现场实习不少于四个月(签订师徒合同书)。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五十六条 培训内容:

1、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知识教育: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7)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8)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9)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基本技能培训:

新工人入矿后,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教学计划达到该工种应知应会标准。专业技术培训时间应占培训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专业技术培训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结业考核等方面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理论培训结束后,由培训部门对新工人组织实行闭卷考试,矿安监处进行监督。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录用。

1、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

新工人理论教学结束后,应安排实习和实际操作。井下实习时主要应了解矿井生产过程,本工种的操作方法及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了解矿井主要设施、设备的作用及性能;熟悉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规格、支护方法、质量要求及上下安全出口和通路,熟悉入井必须遵守的规定,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应达到初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必须严格按该工种有关实习和学徒的规定进行实习和操作。实习和操作必须在师傅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进行。

2、实习结束,经操作考核合格,领取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十二章 科(区)队级培训管理

第五十八条 开展以科(区)队为单位的教育培训。以 职工自学为主,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用什么学什么,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的原则。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季度计划,季末要写出总结。

第五十九条 开展科(区)队内部培训,各单位书记是 本单位教育培训的第一负责人,技术员是日常业务的具体负责人,队长为本队组的培训效果负全责。以“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 形式培训。各科(区)队的技术副队长为兼职教师,队长、书记为培训主管负责人。

1、每日一题”:利用班前会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分钟。由值班队干负责“谁值班、谁备课、谁讲课”,培训对象为当天当班的入井职工;培训内容要针对本队、本班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进行。

2、“每周一课”:培训时间不少于30分钟,由本队技术员负责备课、讲课。

3、“每月一考”:在每月底进行,考试内容主要是本月所讲“每日一题”的内容,考试方式为闭卷。

第六十条 职工学校要加强对科(区)队内部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并参与审查教材、教案、培训纪律、考核办法及培训资料,保障科(区)队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十一条职工学校及相关单位每月对各单位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考核,不定时的通过查文件、查制度、查原始记录、抽考、座谈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对考核内容逐项打分,每项最低0分,不出现负分。单位考核达95分以上者,分别奖励各队的科(区)队、书记、技术员800元;考核分达不到80分的单位处罚科(区)队、书记、技术员500元,

半年兑现。

第六十二条 科(区)队培训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完不成培训计划的处罚培训主管负责人500元,并给予全矿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 外出培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凡是参加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以外的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职工学校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结束后,须交培训总结及相关图文资料或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书,到职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参加矿或外单位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单位给予处罚的,矿除执行原处罚外另加一倍处理。

第六十五条 参加矿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矿职工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四章 考场规定

第六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员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左顾右盼,找人替考或抄袭他人试卷。不准夹带书籍、笔记、小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两次以上者,试卷作废,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六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进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要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准顶撞监考人员,否则,试卷作废,按考试不及格对待;情节严重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 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第六十八条 教学评估

1、对于40课时以上的正规培训班进行教学评估。

2、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过程、教材、时间安排、考核和培训管理,以及对组织培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等。

3、评估采用培训后向学员发放培训有效性评估表的形式,征询学员对培训的意见。

4、培训组织者对学员的评估结果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划分为非常有效、有效、基本有效、无效。

5、培训组织者还应对学员考核合格率进行统计。 第六十九条 教学效果评估

1、安全和技能培训应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2、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由培训单位向学员所在单位下发培训效果反馈表,由学员所在单位对学员培训后的操作技能及安全技能进行评估。

3、学员所在单位应对学员培训后的工作给出正确评价,及时反馈给培训组织部门,以便改正。

第七十条 培训效果反应评价

主要通过学员的情绪、注意力、满意或不满意等培训效果做出评价。效果反应的评估主要是培训内容、培训教师、教学方法、材料、设施、培训管理等的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十一条 学习效果评价

培训检查主要通过学员掌握知识的程度,培训内容方法是否合适、有效等。评价指标以学员的考核成绩、培训信息反馈

为主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 评估结果的处理

1、教学评估达不到有效和学员合格率低于70%的培训,应对教学内容、方法、教师讲授、考试卷等进行分析,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培训不合格的职工必须停工学习,直到培训合格为止。

3、培训结束后,学员对教师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对评估不满意达到30%或考试及格率低于70%的,除不予支付代课费外,还应对学员负安全培训责任。

4、教学效果评估反馈不理想的培训,应与学员单位进行沟通,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5、培训效果的评估由培训组织部门每月对各单位考核一次。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培训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公司职工教育培训、鉴定考核管理办法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正式文)

职工教育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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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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