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强明、汪强华、汪国强,电话:15337354600。被申请人: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称交警)。
事由:检举交警“征收驾驶员违法记分强制考试教育费没有收费项目依据”有功绩。
事实、理由、依据:从2001年起,交通警察开始强制驾驶员交纳学习考试费。申请人认为此“强制考试费、教育费”没有收费项目依据,属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要求履行义务,遂提起行政、司法、立法、政党、舆论监督即“五大监督”,全国主要媒体均予以报道,如法制日报2002.08.12刊载《执行了两年的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遭武汉市民质疑》,法院判决:交警确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湖北省物价局在法院的压力下指令武汉市物价局作出“没收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违法所得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详见扫描版证据)。交通警察改头换面重新自定项目照旧收费长达10年,于2011年3月28日使用财政部门“审批过的其他项目”的收据,征收申请人195元教育考试费。申请人不服,向财政、物价、公安、监察、纪委、政府法制办、信访、人大、法院、央视和南方周末等所有监督部门提出“强制教育考试收费无项目依据”的投诉、起诉、行政复议,行使法定举报投诉权,请求查处财政违法。经财政物价监察等机关调查,分别作出书面《回复》(详见扫描件),证实检举属实,“责令不得收费,也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收费”,纠正了一项无执法依据的违法执法活动,每年减轻老百姓负担数千万元,申请人的执法监督确有功绩。为了鼓励市民监督执法、弘扬依法行政国家精神、创建注重执法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申请人请求依据《公务员法》、《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及财政法规“奖励监督”之规定,对于凡是监督违法违纪有功绩的人员,给予“执法监督、与违法违纪作斗争” 行政奖励,参照“改善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有重大功绩的奖励标准落实。望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