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项目完工情况及联合试运转
2 相关证照
3 工程质量认证 瓦斯等级、煤尘爆4 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5 主要设备检测检验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编制报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
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扇风机、压风机、水泵和瓦斯抽
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现有采矿许可证许可能力为30万吨/年。
特殊工种持证基本符合规定,但存在一人多证情况
无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表
二、开拓与开采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开拓 2 采区巷道布置 3 安全出口
4 三量 5 立井漏水量 6 主要巷道断面
7 煤仓、溜煤(矸)眼 8 作业规程
审查依据和要求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
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硐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
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的规定。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
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
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
3,漏水不得含砂。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
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报批、贯彻程序。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
护,严禁空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2523综放面初采时,未按设计要求留设新窑河保护
煤柱
采区上下山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工程量施工到位,就进行首采工作面的开采
符合规定
无开拓、准备煤量
此项(找监理)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2523综放面作业规程无贯彻记录和作业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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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拓与开采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9 支护
10 回采工作面
11 井下爆炸材料库
12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掘进工作面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井巷支护符合规定。
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支架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2.9条规定。
2.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AQ1055-2008第3.2.1.2.10条规定。 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5.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6.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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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井通风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通风系统 1.1 通风系统及阻力测定 1.2 测风制度 1.3 风量和风速 1.4 采掘条件 2 主要通风机 2.1 性能测定 2.2 反风
2.3 风机房 3 防外部漏风措施 4 通风设施 5 测风站 6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必须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采区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未进行矿井通风阻力
测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风机房负压传感器连接不符合要求,显示数据不准确,仅为0.02KPa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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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瓦斯管理 1.1 检查制度
1.2 携带便携式检测仪人员
1.3 检查次数 1.4 瓦斯日报审查 1.5 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
1.6 防爆隔爆措施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传感器。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其它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检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皮带下山、回风下山、2523综放工作面进风巷各缺
一组隔爆水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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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2.1 基本要求
2.2 自救器 2.3 防突机构和仪器设备 2.4 瓦斯地质图 2.5 开采保护层 2.6 安全保护措施 3 瓦斯抽采
3.1 基本要求 审查依据和要求
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2.主要巷道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及回采方法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
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开采保护层符合AQ1055-2008第4.4.2.5条规定。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2.6条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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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3.2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 3.3 抽采钻孔封孔
3.4 泵站
3.5 抽采管路选型 4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封孔质量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3.3条规定。
1.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
3.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选择以及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施及监控装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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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粉尘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基本要求 2 煤层注水 3 粉尘测定
4 防爆设施 5 采煤机喷雾装置
6 掘进机喷雾装置
7 液压支架和破碎机喷雾装置
8 其它喷雾装置
9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没有制定煤层注水措施并开展煤层注水工作
符合规定
皮带下山、回风下山、2523综放工作面进风巷各缺 一组隔爆水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2523综放面皮带巷机头处缺喷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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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灭火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防灭火系统
2 预测预报
3 防火门
4 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
5 机电硐室防火
6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地面灌浆站搅拌池位置不合理,距离边坡太近,无
法正常使用。
防灭火系统图中,井下注氮机没有在图中标明,没有与地面固定管路并接。 地面制氮机房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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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治水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防治水系统 1.1 排水设施 1.2 防水煤柱
1.3 基本要求
2 地表水防治 3 疏水降压 4 带压开采 5 防水闸门 6 封闭不良钻孔 6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排水系统应做联合运转试验。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 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
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疏水降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 防水闸门要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 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排水系统施工,且现
有排水系统单排能力不能满足有求。
不涉及此项
基本符合规定,但部分台账、记录不全。
不涉及此项
地面塌陷区无治理措施,无施工记录及观测记录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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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气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供配电系统
2 防雷及照明 3 井下电缆 4 井下电气设备 5 电气保护 6 井下电气保护接地
审查依据和要求
1.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地面变电所主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电缆所经路径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隔离措施。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4.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电气设备应符合AQ1055-2008第3.8.3条规定。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供配电系统图。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照明及防雷电波侵入井下应符合AQ1055-2008第3.8.4条规定。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AQ1055-2008第3.8.5条规定。 2.电缆敷设路径应符合AQ1055-2008第4.8.7.1条规定。 3.立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8条规定。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地面供电系统图不完善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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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气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6.1 基本要求
6.2 接地电阻
6.3 总接地网和主接地极
6.4 局部接地极 7 井下照明、通信和信号 7.1 井下照明 7.2 信号 8 矿灯 9 通信 10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含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
2、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相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装设应符合AQ1055-2008第4.8.9.4条规定。
井下照明按照AQ1055-2008第4.8.10.1条规定。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11条的规定。
电话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规定。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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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提升装置
2 立井井筒装备 2.1 井口安全设施
2.2 防撞托罐装置 提升容器的罐2.3 耳与罐道的间隙
2.4 立井提升容器安全间隙 3 主要安全件 4 安全制动性能
审查依据和要求
1.主要提升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2.主要提升装置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
3.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应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
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AQ1055-2008表6规定。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AQ1055-2008表6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 应符合AQ1055-2008第4.9.5条规定。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部分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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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5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6 提升信号与连锁
7 防坠器
8 倾斜巷道的绞车提升
9 带式输送机
10 机车与信号设施
10.1 照明警示
审查依据和要求
1.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6.1条规定。
2.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6.2条规定要求。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7条规定。
新安装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立井罐笼的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1.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3.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 4.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主要井巷带式输送机型号、规格和数量,并取得煤安标志和使用矿用阻燃胶带。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输送带局部过载、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等保护;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滑、堆煤、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张紧力下降、防撕裂等保护装置。
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副井井底车场缺少一道挡车栏
符合规定
胶带输送机保护不全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0.2 声光信号 10.3 路标和警标 10.4 制动距离 11 井下其他辅助运输设备
12 人车
13 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
14 空气压缩系统 15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运送物料时,列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列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符合AQ1055-2008第6.9.10条规定
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
2.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使跟车人或乘坐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
空气压缩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空气压缩机未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十、安全监控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监控系统
2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3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4 区域断电功能
5 火灾监测
6 瓦斯抽采监测
7 使用和维护 8 组织机构、人员和制度 9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1.系统性能符合AQ6201-2006要求,有MA标志,井下设备配置符合MA证书规定。
2.分站、传输电缆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5条规定。 3.地面中心站的装备符合AQ1029-2007第9.1条规定。 4.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符合要求。
1.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包括地点、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均符合AQ1029-2007第6条规定。 2.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超限时,应有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闭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状态时间地点。
风速、一氧化碳、风压、烟雾、温度、设备开停、风门及馈电传感器等的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7条规定。 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按AQ1029-2007第9.2.4条规定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1.一氧化碳、温度、烟雾传感器等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7.1、7.
5、7.6条等规定。
2.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开采自燃和易自燃厚及特厚煤层应设置束管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应取得MA标志。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流量、温度、压力、压差传感器等的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6.
15、7.4条的规定。 1.检修机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8.1条规定,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装备。
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并符合AQ1029-2007第8条规定。
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和报表等符合AQ1029-2007第10条规定。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分站设置未标注
双回路供电不明确
无断电控制图,安全监控系统图标注参数不全
符合规定
中心站历史记录显示不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甲烷、CO传感器标校室不符合要求
未按规定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
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无各种记录、台账及相 关标志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十一、矿山救护保健、安全管理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救护队
2 创伤急救 3 个体防护 4 应急预案 5 安全管理 6 安全培训 7 定员 8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已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要求设置建成。矿山救护队已经资质认证,相关人员培训合格。未设立救护队的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 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符合规定的矿灯和自救器,穿戴符合规定的矿帽、工作服、矿用胶鞋和其他特殊防护装置。 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经演练。附有各种符合实际的避灾路线图。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