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进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方可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项目进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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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索要、收受项目单位的任何礼金财物等;
(四)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机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的报告,须附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主要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资料。机构复印件上应加盖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印章。
第十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及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因事漏训的要补训。
第十二条 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优存劣汰、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水平、工作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等情况,每两年更换其中一部分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节能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中清退出来,从机构库中清退出来的单位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有关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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