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3、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5、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7、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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