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某分行分别于2004年10月21日、22日和25日为A公司办理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3笔,金额均为2,500万元,合计7,500万元,收款人均为B公司。经查,2004年10月21日所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商品购销合同编号为20040410,合同金额为5,650万元,该编号的合同该分行已于2004年5月至6月为A公司办理的3笔、金额共计7,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时使用过。10月22日和25日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编号为20041010,合同金额为5,650万元。上述两份商品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签章位置完全一致,仅仅是将日期、编号、交货时间进行了涂改。因此认定两份合同系涂改复印后重复使用。你分行依据该合同共超合同金额办理银行承兑汇票9,350(7500-5650+7500)万元。
《票据业务检查案例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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