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我校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重大成果的师生。
第三条 该基金评奖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实施。
第四条 基金总额为校友王孝安捐赠的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基金奖励范围
第五条 学生奖励:
(一) 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
(二) 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
(三) 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
(四) 社会实践论文或实践调研报告得到相关部门的奖励或采纳;
(五) 在学生学术科技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活动,带领团队获各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 教师奖励:
(一)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
(二) 指导学生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
(三) 指导学生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等。
第三章 奖励金额及名额
第七条 每年《东海潮助学助教创新奖励基金》项目用于师生奖励经额,视该项目当年理财收益情况而定,学校和数学学院各占50%。 第八条 学校每年评选温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和“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各10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于2014年11月修订施行。
《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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