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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龙政办〔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中专学校,各重点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

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船舶、电力、石油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海西安全发展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

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时段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中旬以前)

1、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三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月中旬至9月底)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级各部门在8月下旬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配合做好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底)

1、针对四季度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全面总结。各县(市、

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底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2月中旬前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要求,明确职责,细化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市煤管局负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六)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以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市农机总站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八)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水利系统水电站、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九)市国土资源负责指导、督促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以及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

(十)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排、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一)龙岩工务段负责指导、督促铁路行业、单位、站点、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二)龙岩电业局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四)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五)市卫生局负责指导、促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医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六)市文化与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

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七)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市交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二)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三)市政府其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行业和直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各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和市属以上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根据“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企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工作的督促指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各级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好不放,组织安监、经贸、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

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严格审查安全事故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级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汇报总上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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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权威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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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优秀)

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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