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5: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多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基本上是靠商业方式运作的,从理论上来说,它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其原生的弱势基础地位、多功能特点以及它的高风险性,必须要依靠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专一的、分担的政策保险机制做保障,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

二、对主流农业保险模式的点评

(一)政府政策扶持+财政补贴,商业化运作的安信模式 安信模式在上海可行,但其他地区却很难复制,主要是因为上海经济发达,财力雄厚,且农业占GDP的比重小,政府可以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展业,商业化运作的安华模式 安华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民虽然对农业保险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民连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资金都没有,大灾之年农民的生产、生活只能靠政府的救助,根本无力缴纳保费。农民承受能力低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测算和农民承受能力之差很大。如果政府补贴乏力,“安华”模式将很难长期运转下去。

(三)政府支持下、相互保险经营的阳光模式

尽管相互制模式具有许多优点,如产权明晰、交易成本较低,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目前对这种组织形式没有任何规定,相互制公司在我国非常陌生,没有法律支撑,其成立、运作、管理存在一定难度。

相互制保险公司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受到一定限制,一旦有大灾发生,只依靠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显然难以承受赔付需要。资金问题是制约农业相互制保险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农业相互制保险的资金有限,直接导致了农业相互制保险的保障能力弱于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

(四)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由政府组织并进行补贴,商业性公司代办模式,“市场运作,财政兜底” “共保”方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对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罕见巨灾的一种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对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但目前“共保”试点的区域太小。因为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很大,对单个投保农户来说大部分农业灾害都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因此,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否则大灾面前,区域小且财力弱的政府是难以兜底的。

(五)外资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的“农村保险”模式 安盟公司在我国的试点并不成功。在2005年成立的四家农业保险公司中,法国安盟的保费收入可谓少得可怜。2005年上半年,安盟保险成都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为68.18万元,仅占四川全省保险市场份额的万分之二。业内人士称,“安盟的亏损显而易见,这点收入还不够他们一个高管的薪水。” 2005年1至8月,该公司仅95万元保费收入,其中8月份的保费收入为17.42万元,而该公司的营运成本据悉已达到千万元以上。

农业生产在各国国民经济中居于基础地位,而农业生产过程又面临种种风险,因此,农业保险大多是在各国政府补贴下开展的,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但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模式并不相同。 西欧模式 西欧模式是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模式。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特大灾害赔偿则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

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是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模式。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免除一切税赋,并对经营管理费用提供一定的补助。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原则上农民自愿投保,但法律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受益于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这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形成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给政策、政府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代理四个阶段。到2000年,政府完全退出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将直接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政府向承办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上的优惠,并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法律规定,一旦某地区建立了互济组织,所有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的农户,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农作物保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以及养殖的农户,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

(一)加拿大农业保险概况

加拿大为联邦制国家,其开展农业保险始于20世纪20年代,由私人保险公司进行农作物保险的尝试,但以失败而告终。1959年,经过长达30年间对农作物保险的可行性研究,加拿大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立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制度框架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实施与否,何时实施,则由各省自行决定,各省可根据本省立法和规划,自行设计保险计划。

1、加拿大农业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加拿大农作物保险计划的目标是:在可靠的保险精算的基础上,为农民因不可控制的自然风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同时,开展农作物保险的5项原则:一是普遍参加。农民参加保险计划可以是自愿的,但保障责任应该尽可能广泛,以便使农民对政府其他援助计划(例如当时还在实行的PFAA)的需要减少到最低限度。二是公正、公平。这一原则要求农作物保险的保障责任应该是平等的,赔款应该反映与产量损失相关的价值损失。三是自我财务平衡。农作物保险在可靠的精算基础上开展和运行,要力求做到赔偿额与保费收入(包括政府补贴)平衡。而且,要以可靠而有效的方式来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使计划的实施始终与计划的目标保持一致。四是农民买得起。农作物保险的保障水平应该与正常生产条件下的预期产量相联系,同时,农民能负担得起保险费。五是与其它农业收入保障政策互补。

2、各方职责

根据立法,联邦政府职责:一是分担各省农作物保险的保费、管理费和再保险费,分担比例由省政府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磋商确定;二是通过立法管理农作物保险,决定联邦对地方各省是否支持以及支持的期限和条件等;三是制定援助各省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联邦计划。

地方政府负责开展和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开办农作物保险并向农民解释其原则;二是根据可靠的精算原理厘定费率和确定赔付额以确保计划中可变性的精确度;三是保证保险合同及时签订和索赔的及时处理;四是防范道德风险。农场主则要承担部分风险并支付相关保费。

欧盟多国商业性农业保险 和美国有巨大区别的是,欧盟多国农业保险的主体不再是政府,其核心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政府不提供任何担保,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例如发行债券、再保险进行巨灾风险控制。欧盟多国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各地与各企业自主选择参与,国家不规定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率。但要求各公司必须运用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进行精算,对各个风险逐一进行评估,政府没有给承担巨灾保险风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险公司运用商业运作方式在市场上寻找分包人。

欧盟等国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不仅为政府的财政支出减轻了负担,还刺激推动了当地保险业的发展。充分调动了商业保险公司、家庭个人的积极性,但该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推广需要强大的保险系统作为后盾。

据了解国外农业保险的形式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营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

其主要特点,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为主导,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对政策性农作物保险进行经济扶持,为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与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的各项规定,私营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农业保险(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销售、签单等经营活动,具体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在此过程中,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是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的农业生产以个体、分散的小农户为主。这一点与我国有很多的相似之处。 虽然日本农业经营规模很小,但政府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力度较大,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常用的农业保护手段,农户加入农业保险相互会社是为了共同救济,相互帮助,这些保险相互会社不以盈利为目标。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直接面向农户,负责办理农户头孢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评价灾害损失程度、向农户支付赔付金等经营活动,同时统一开展打药、开设禽畜诊所等防灾工作,另外,日本农业保险的分保再保体系也非常完善,其分散风险能力非常高。

三是政府优惠模式。

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四是政府垄断模式

以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村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目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家,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

我国为什么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1

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汇报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