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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3: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十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为什么要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试行至今,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制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完善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村民自治的地位得到重大提升。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和谐。但随着我国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它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也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有关的重要问题作了更加明确、详尽的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充分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更加符合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

第一,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依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七大明确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作为必须坚持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二,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需要。实行农村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党团结带领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早在党的十五大时,我们党就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作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必将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提高依法治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第三,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提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立法宗旨,既注重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又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特别强调了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使广大农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必将极大地激发农民的政治热情和参与意识。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高涨起来,就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新的强大动力。

2.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何现实意义?

1980年1月7日,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143户人家,通过投票选举产生自己的村民委员会。合寨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揭开了中国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的历史序幕,成为以“村民自治”为标志的中国农村体制变革的先行者。

合寨村的“村民自治”,得到了党和国家的肯定,被誉为和安徽凤阳小岗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齐名的中国农民两大首创。1982年“村民自治”写进了中国《宪法》,1997年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成了1998年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规定,“村民自治”从此走向全国。合寨村也由此成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议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公布施行;同年12月15日,国家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进大会、纪念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成立30周年大会在广西宜州市举行。从合寨村发端的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已走过了萌芽、实验到普及、深化的30年历程。

30年来,我国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有效保障了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景;扩大了村民自治范围,维护了村民合法权益;完善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了农民素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之路。村民自治对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带来了现实和深远的影响,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我国农村总体上已步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法律,只有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倍努力,才能进一步把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实践推向前进。

3.如何理解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这一概念的含义?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的含义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办事的,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村民会议。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都必须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决不能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几个决定。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允许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的事项。总之,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利的享有者。真正由村民当家作主,是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4.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包括修建路桥、兴修水利、整理村容、兴办幼儿园、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

(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受到村民的信赖,在村民中享有威信,并且对本村的情况和人际关系比较熟悉,有条件及时调解和解决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仅靠公安机关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工作。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联系纽带和桥梁。村民委员会来自村民,活动在村民中,熟悉情况,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心声。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5.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认识:(1)从工作职能方面看,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拥有最高决策地位,而村民委员会是通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性机构;(2)从权力产生方面看,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力,来自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没有这种授权或者权力委托行为,村民委员会就无法产生,更不可能享有合法的权力。

6.设立村民委员会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因此,设立村民委员会时,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以适度规模的村民委员会来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要通过合理组织,有效地发扬民主、发展经济,使群众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要考虑历史形成的状况和村民的意愿,维护和巩固群众之间融洽和团结的关系。

7.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统一,不能由村民委员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8.设立村民小组应注意哪些问题?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内部一个非常重要的村民自治单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因此,一个村民委员会设立多少个村民小组,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总的原则要有利于群众自治,便于开展自治活动。

9.如何正确认识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实质是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不能相互混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基层自治组织,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构,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村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执行党的政策,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实现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密切结合。

10.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其上,更不能一手包办。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有依法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这是一项法定职责。村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的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指导,积极协助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发展经济的工作,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行政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11.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有什么法律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如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为三至七人,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重的,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轻的,成员可以少一些。但无论人数多少,具体人员还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不能推选、指定等。村民委员会实行的是委员会制度,决定问题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人数应当是单数。为了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作了特别规定。此外,村民委员会成员虽然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民委员会成员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12.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设立哪些下属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调解组织,它的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它的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群众性卫生组织,主要任务是向村民进行爱国卫生常识、计划生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13.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主要有哪些?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所当然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和组织村民努力发展经济。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14.村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哪些义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这是对村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法定义务的基本要求。

15.村民委员会应当如何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农民群众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既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力量。因此,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求,从群众最欢迎、最满意的活动做起,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农村社区民间组织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繁荣社区文化教育等等。

16.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如何依法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村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仅自己要带头学法,还应当组织村民学法;在办理村民自治事务时要做到合法、合理,一碗水端平;要有奉献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同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对村民指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做到光明磊落、公道正派,取得多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

17.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每届任期多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采取间接选举的方法。如,不得由村民委员会成员自己推选主任或副主任,更不能先选举代表,然后再由这些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农村直接民主的重要一步。只有实现了直接民主才能更好地体现群众的意志,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特色。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无权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上级党政部门。

18.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直接、具体领导和主持本村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也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者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这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村民自治的要求所决定的。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应尽可能地把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工作能力,并且乐于为村民服务的人推选出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构成要合理,注重协调各种类型成员的比例构成;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19.如何确定是否享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神圣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重要形式。是否享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就是村民选举资格的问题,也就是说村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表明,我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普遍性原则,真正实现村民当家作主。

20.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意见该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因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后,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这样一是为了使村民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二是对于有意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村民来说,有时间向村民介绍自己;三是便于处理对村民名单的不同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21.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如何产生?

推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是关系到选举是否民主的重要环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只有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候选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一般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身体健康,有开拓进取精神等。由村民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22.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程序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权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竞争选举原则和秘密投票原则。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否则可能造成选举工作的混乱。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十

二、第十

三、第十

四、第十五条规定,一般而言,村民委员会进行选举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2)进行选民的登记、公示和确认,颁发选民证;(3)推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4)公布选举地点和时间;(5)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6)组织召开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7)确认、宣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3.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可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提出罢免请求的人数上有严格规定,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自己辩解,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24.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法律上有何救济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贿选等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给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带来重大负面影响,村民可以依法举报。对群众举报的扰乱、破坏选举的行为,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有哪些情况要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怎样进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情形:(1)成员被罢免;(2)成员辞去了职务;(3)成员因判处刑罚职务被终止;(4)成员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认定无行为能力;(5)成员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因此,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要通过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同的选举程序产生。

26.村民会议应该由谁来召集?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这表明,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是其职责和义务。

27.村民会议应该如何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把握村民会议召开的原则。一是有重大村务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时,二是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会议讨论某一议题的时候。(2)规范村民会议召开的程序。特别是村民会议表决人数的比例和参加会议人员要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3)明确村民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来说,村民会议一年内应该至少召开一次,有条件的村可以召开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村民会议,有利于总结工作和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28.村里的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有10处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分别是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总的看来,包括:(1)进行民主选举,即对村民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等进行推选、罢免和补选。(2)进行民主决策,即对村中的重大事务作出决定。(3)进行民主管理,即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4)进行民主评议,即对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

综合来看,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以下八项:一是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二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三是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四是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六是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必须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八是村民会议认为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9.涉及村民利益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具体事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第二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30.村民会议如何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授了什么权、授了多长时间的权,村民代表会议才能行使多少权,才能行使多长时间的权。授权方式主要有选举大会授权、村民自治章程中授权、召开专门会议授权等。

31.村民代表如何推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在实际工作中,推选村民代表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确定村民代表的推选时间;(2)划分村民代表选区;(3)确定村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和任期;(4)明确村民代表的罢免、撤换和补选方式。

32.村民代表会议如何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由于要保证村民代表会议中村民代表和妇女村民代表的组成比例,在推选村民代表时就应当预先考虑。

33.村民代表会议如何召集,如何作出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该条规定,对于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人数、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与通过条件等均作了规定。

34.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相抵触。二是民主性原则,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研究,征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三是实用性原则,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简便易行。四是双向制约性原则。既要约束村干部,又要约束村民,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35.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如何举行?

税费改革之后,出于减轻农民负担和财政供养压力等原因,许多地方对村、组进行了合并调整,村民小组的范围、人口、户数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需要有更加完善的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36.村民小组组长应该如何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担负着将该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村民委员会,将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传达给村民小组中的村民,协助村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37.村民小组会议可以讨论决定哪些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除此之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小组会议还可以讨论决定以下事项:(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2)推选产生本小组的村民代表;(3)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

38.为什么说村务公开是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也就是说,村务公开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是指对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关注的村内事务,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自治行为,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搞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9.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哪些事项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是:“(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综合起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村级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管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项事务。二是村级财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及使用、村干部报酬、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等等。三是村民自治事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涉及全体村民利益、要由村民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务,它是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40.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这表明,村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所公开的内容所发生的时间和性质来确定,基本原则是:一般的村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41.村民是否有权利查询村务公开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明确了全体村民对村务享有知情权和查询权。知情权是指村民对有关村务事项有知情的权利。查询权是指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查询有关村务事项。知情权和查询权是村民享有的重要权利,是村民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的基础,是村民自治的保障。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有权进行查询,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查询。对于村民提出的疑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予以答复。

42.对于不公开村务或者公开不真实的行为应该如何查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对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有凭有据,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漏报。对村民委员会不公开村务或者公开不真实的行为,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及时、真实公开村务的要求,督促村民委员会作出纠正和改进。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应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3.村务公开机构应当如何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指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因此,村务监督机构的组成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条件要求;二是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产生和撤换;三是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数量要求。

44.村民评议应当如何举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在实践中,举行民主评议应当做好确定民主评议的对象、确定民主评议的形式、明确民主评议的程序、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制定奖罚办法等几方面的工作。

45.村务档案的内容和建档规范是什么? 村务档案是行政村在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标、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务档案的建档规范一是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村民自治活动情况;二是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按时归档;三是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要妥善保管好村务档案资料,严防破损或遗失。

46.怎样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该条还详细列举了审计包括的六大事项。开展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目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离任审计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惯例,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监督,既要在离任时进行全面的综合审计,也要加大任期内的审计监督力度,这样不仅可以时时对村官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以在查到问题后及时进行处理,避免问题的恶化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47.如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该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是经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来源于村民,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如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属实后责令改正;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8.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政府应该如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工作经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虽然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但村民委员会除了管理村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自治事务外,还肩负着国家行政事务和乡镇公共事务的职责,而村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有限,主要依靠国家转移支付和村集体经济收入,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工作经费,应该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委托部门负责承担村民委员会承办事项的工作经费。

49.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业经费应如何筹措?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措主要有以下两种办法:(1)召开村民会议筹资筹劳。即在本村范围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由本村村民民主讨论决定。(2)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如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支农政策,积极向上争取一部分资金;县、乡地方财政通过减压其他支出,挤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县、乡两级村公益事业发展基金等。

50.驻村单位及其人员怎样参与所在村的农村社区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驻村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是为社区的发展提供指导与帮助、服务与督促,但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得干预村民自治。同时农村社区要为驻村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提供方便与支持,积极配合其在社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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