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改造工程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洛阳建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偃师市新建化工厂生产自动化改造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偃师市新建化工厂
工程内容:
为了其实提高工厂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根据洛阳市安监局[2009]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厂的实际生产环境,确定需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对危险工艺进行重点监控。
本厂主要的工艺为氯化工艺,具体改造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连锁;
(2) 循环冷却水系统温度、压力和流量报警;
(3) 缓冲罐安全泄放系统;
(4)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 紧急停车系统
(6)仪表控制系统。
二、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三、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
四、工程期限: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施工,施工中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工程期相应往后顺延。
四、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
1.在合同签订后后,甲方付工程总额的60%作为预付款,工程施工
结束甲方付工程总额的25%,工程验收后甲方付工程总额的10%。
2.验收合格一年后,一周内甲方付清工程余款(工程总额的5%)。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提供的设计方案及有关规范进行设备采购、成套、安装、调试。
2.在建成后,应达到设计方案所设计的各项指标,但对达不到技术指标的,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解决;保证通过省专家组验收。
3.乙方负责对甲方培训操作人员。
六、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抽调相关人员配合乙方进行仪表、桥架、线缆等项的施工。
2.甲方抽调人员应接受乙方指导。
七、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合同款,工程期限按实际到款日期顺延。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工期完成本工程,应按合同总额的1%/月处以罚金。
八、合同生效、延期及终止
1.本合同及附件均自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并从乙方收到工程预付款之日生效。
2.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合同按约执行,遇事一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终止合同,若一方需中止合同履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得到对方的同意,若甲、乙任何一方单独自行中止合同,处以合同额50%的罚金。
九、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按《合同法》有关程序处理。
十、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一、售后服务:
1.免费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维护培训。培训人员数量、内容和时间由甲方指定;
2.每季度上门进行免费维护和设备检修;
3.保修期限:设备免费保修期为甲乙方验收合格后12个月;
4.乙方在保修期满后将继续提供有偿终身维修服务。
5.保修及维护的响应时间:接到故障报告12小时内。
十二、其他:
1.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订协议书,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洛阳建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