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书
甲方:板桥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蒋友贵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按照板桥镇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曲靖市恒信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的现场勘察、调查资料等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拆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1、住宅:
(1)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小计
元(
元)。
(2)违法、违章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小计
元(
元)。
以上(1)(2)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元)。
2、临时建筑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小计
元(
元)。
3、树木补偿
树
棵,补偿
元。
树
棵,补偿
元。
合计:
元(
元)。
4、其他附属物补偿
(1)厕所
个,补偿
元。
(2)围墙
米,补偿
元。
(3)自来水补偿
元。
(4)电力补偿
元。
(5)有线电视补偿
元。
(6)固定电话补偿
元。
合计:补偿
元(
元)。
以上
1、
2、
3、4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元)。
二、拆迁补偿费用及结算方式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总计金额
元整(
元)。
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总计金额
元整(
元)。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结算
1、乙方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在本协议签订后此拆迁补偿费用暂不支付给乙方,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安置协议时,结算差价,对退少补。
2、乙方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提供相关材
料配合甲方办理发放手续,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清楚。
3、乙方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按双方确定的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部分补偿金额,扣除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所应补差价款后的剩余部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属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部分,在本协议签订,乙方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甲方办理发放手续后的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清楚。
属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部分,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过渡办法
1、乙方自行过渡,甲方按乙方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过渡
个月计算,
元支付给乙方。
2、搬家费:每户
元。
四、房屋搬迁腾空时间
乙方于
年
月
日将房屋搬迁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由已方拆除。
1、乙方逾期未将房屋腾空拆除的,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拆除,拆除费用甲方可直接从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费、电费、电信、广电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清楚,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就已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相关产权证书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甲方分别出具“收件收据”。
乙方在此需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产权书
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一切法律责任。
六、甲方按照补偿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元)。付款方式均通过板桥镇信用社转账支付。
七、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乙方应十分注意安全,若出现于拆迁相关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与甲方无关。
九、乙方的家庭成员一致同意
作为乙方代表与甲方签订协议,甲方只针对乙方代表,乙方因拆迁所发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解除协议。
甲方:板桥镇人民政府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蒋友贵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