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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内容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是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生理心理特点,对儿童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神经精神发育评价与指导、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与体格锻炼指导、计划免疫、常见疾病的防治、心理行为干预等系统的保健服务。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服务对象为七岁以下儿童,重点为三岁以下散居儿童。

(一)新生儿期保健管理(出生——满28 天)

1、新生儿访视于出生后3 天、7 天、14 天、28 天各访视一次,并做好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应增加访视次数。

2、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3、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如精神、睡眠、食欲、反应、哭声、大小便等;了解黄疸出现和消退时间、卡介苗接种及乙肝疫苗接种情况等;做好疾病预防指导。

4、开展高危新生儿筛查工作并及时转诊。

5、提倡母乳喂养,开展喂养和护理指导。

(二)高危新生儿保健管理 高危新生儿包括出生体重低于2500 克的新生儿和孕期满28 周到未满37 周的早产儿;曾有宫内缺氧、产时窒息的新生儿;有先天性缺陷(如先天性心脏病、腭裂)的新生儿;母亲孕期患有内科或其它疾病者出生的新生儿。

1、对高危新生儿要进行个案管理,每周访视二次;对体温不正常、生活能力差或出生体重在2000 克以下者,每天访视一次;遇疑难病情及异常情况,及时转送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2、注意体温变化,每次访视应测量体温,指导家长保暖方法。

3、对于吸吮能力差的新生儿,要指导滴管喂养,注意防止呛奶;每周测量体重一次,观察营养状况;对体重增长缓慢者要分析原因,早期矫治;指导家长防治佝偻病。

4、指导家长随时注意观察新生儿神志、面色、呼吸、吸吮力、皮肤、大小便情况等,预防感染。

5、发现疑难病情及异常情况,及时转送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6、对已恢复正常的新生儿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程序。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管理(出生28 天——不满7周岁)

1、定期健康检查

⑴体格检查:出生后第

3、

6、

9、12 个月时各进行一次体检,1~3 岁每半年体检1 次,3 岁以上每年体检1 次。内容包括测量身高、体重、头围、胸围,并进行生长发育评价。必要时测量上臂围、皮褶厚度等。

⑵全身系统检查:对儿童皮肤、淋巴结、头颅、眼、耳、口、心、肺、肝脾、四肢、生殖器进行系统检查;观察婴幼儿前囟的闭合、牙齿的萌出及肋骨串珠、鸡胸、漏斗胸等佝偻病和其他疾病的体征。

⑶化验检查:6 个月和12 个月的婴儿检查1 次血常规;1 岁以后每年检查1 次血常规;不定期检查大便常规、尿常规;有条件的可检查肝功能、血钙、血磷、碱性磷酸酶、骨密度和锌、铅、铁、铜等微量元素等。

2、合理喂养和营养膳食:大力推行母乳喂养,指导家长正确的喂养方法、合理添加辅食;开展营养性疾病咨询指导,进行多种形式儿童营养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指导家长对婴幼儿进行体格锻炼,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充分利用水、空气、日光进行锻炼,增强儿童体质;预防常见儿童营养、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发生,逐步开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

4、做好五官保健:开展儿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五官保健服务。

5、生长发育监测与促进:通过定期健康检查,监测儿童体格发育水平与速度以及营养状况,动态地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趋势,并作出健康评价;早期发现生长缓慢现象并及时分析原因,早期矫治;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并做好登记、分析;指导家长进行日常保健;营养膳食;早期发育指导,预防生长发育偏离。

6.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根据儿童不同年龄体格发育和生理心理特点,为婴幼儿提供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丰富环境、适宜信息刺激和训练活动;通过监测可判断儿童神经心理发育状况,早期发现潜在的心理发育异常,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通过开展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情绪培养、行为培养、亲子游戏、各种感知觉训练和能力训练,能有效促进小儿早期心理发育,防止智力低下和心理发

育偏离的发生。智力发育监测频度:1 岁内儿童进行2~3 次,1 岁后每年1~2 次;高危儿童可适当增加次数。

7、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安全知识宣传,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8、计划免疫: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9、有条件地区应逐步开展儿童保健新技术和新业务:开展营养评估咨询指导、儿童喂养困难咨询指导、儿童心理行为测评和训练、感觉统合训练、障碍儿童个体训练、发育儿科保健咨询指导、儿童肥胖干预、语言发育障碍训练等业务。

二、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业务指导机构(见《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

1、负责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技术指导工作。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召开辖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和开展儿童保健技术培训工作。

3、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和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做好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分析和反馈,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督导检查。

5、开展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的儿童保健管理,设立妇幼保健组,配备至少2 名以上专职妇幼保健人员从事基层妇幼保健工作。

1、负责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做好高危新生儿的访视、筛查、管理和转诊。

2、负责辖区妇幼卫生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

3、定期召开村保健员例会,督促、指导村级或社区儿童保健工作,定期参加县(区)级工作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四)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村(社区)儿童保健初级管理工作,配有专(兼)职妇幼保健人员1 名。

1、负责掌握辖区出生人数、7 岁以下儿童数、新生儿死亡人数和5 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时登记上报。

2、做好正常新生儿访视,发现高危新生儿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或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

3、督促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到乡镇卫生院或区妇幼保健机构接受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4、定期参加乡镇卫生院或区级工作例会。

5、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三、运转程序

(一)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由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调查了解辖区新生儿出生情况并登记。

(二)建册: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并进行登记。

(三)高危新生儿筛查: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辖区内新生儿进行高危筛查,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四)新生儿访视: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做好正常新生儿访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五)个案管理: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高危新生儿实行个案管理,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六)婴幼儿期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省级、市级每年至少组织监督指导1 次,覆盖1/3 县;县级每年至少监督指导2 次,覆盖所有的乡镇。监督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及职责的落实、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实施、高危新生儿保健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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