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答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包括党组,以下统称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包括纪检组,以下统称纪委)负监督责任。为深入学习贯彻好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市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县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推动落实好“两个责任”,我们依据天津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办专栏,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以问答形式并附典型案例,分别就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责任和相关内容进行解答,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1、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了怎样的明确?

答:(1)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2)确保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高度重视,完善保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加强制度建设、要强化监督考核、要强化各级领导表率作用、要严肃责任追究。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明确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规定,(1)各级党委、纪委是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体,负责推动、执行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职责和权限负责落实相应责任。(2)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线索管理和组织协调责任追究工作。(3)关于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是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二是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4)关于受到责任追究的影响:一是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二是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3、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哪些情况?

答: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1)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承担的责任,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3)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4、实施责任追究有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和从重的情况?

答:有。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或者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2)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2)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3)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4)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5)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5、关于实施责任追究和查办案件还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强调?

答:一是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按照本办法,应当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但在处理之前已经发生职务变动的,可以视情况降职使用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二是查办腐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在查明当事人行为的同时,要查明相应的领导班子成员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问题,应当及时将线索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督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对需要追究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办理,相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时应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具体负责执行责任追究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后15日内办理;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责任追究事项的结果应当在办理完毕后15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办公室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四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线索处置和处理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6、《意见》提出各级党委要在哪些方面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做认真践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不断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和政法等部门要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7、对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8、各级党委履行全面领导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职责?

答:《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具体履行的12项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定期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每年召开专题党委常委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定期听取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做好点评工作,加强检查考核;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工作,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防止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发生。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强绩效管理考核,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5)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6)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反腐败斗争形势和腐败问题发生的阶段性特征,制定工作策略,合力推进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推动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促进查办腐败案件工作依纪依法、高效协同开展。

(7)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坚决制止、严肃查处重大腐败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8)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积极探索有效载体和抓手,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制度规定,建立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

(9)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突出“四个着力”,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完善巡视制度,改进巡视方法,加强专项巡视;进一步加强巡视力量,扩大巡视范围,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工作全覆盖;注重巡视成果运用,细化分类处置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切实发挥巡视工作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10)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1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12)认真落实《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切实支持并自觉接受纪委监督。

9、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此,《办法》规定了10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1)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2)未定期听取同级纪委工作汇报,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3)用人失察失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

(4)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抓作风建设不坚决,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5)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腐败案件及时查处的。

(6)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上级巡视机构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未整改落实,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7)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未对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不正之风的。

(8)不支持反腐败协调小组、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10)未落实“一案双查”,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责任的。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厦门市环保局先后有1名副局长、1名副调研员及3名分局局长、副局长,收受贿赂被查处。厦门市环保局党组书记谢海生时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去市环保局党组书记职务并通报批评。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违规发放考核奖金共计208.9万元,县委书记黄永跃作为直接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违规发放的奖金全部清退。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经翠艳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委书记岗位。

案例三: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分批派出10人参加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且存在考察费用超预算等问题。该院党委、纪委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院党委书记李惠英、院长景金星、纪委书记李帅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院党委作出深刻检查。

16、《意见》对各级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什么要求?

答: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严格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三项主要任务,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17、各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职责?

答:《意见》要求,要加强执纪检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具体履行好10项职责:

(1)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强化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加强对党章和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增强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认真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3)健全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四位一体”信访举报平台,完善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统一管理”机制,加强信访分析,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被反映人进行约谈、函询,打招呼、敲警钟,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4)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做到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给予通报曝光。坚决反对“四风”,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抓好巩固深化,防止反弹,推动形成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6)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开展纪委书记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履行主体责任及廉洁从政情况工作。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各项公开制度落实,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7)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推动制度刚性运行。做好制度后评估工作,查找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意见,促进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推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8)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持突出主业,聚焦中心任务,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动派驻机构全覆盖和巡视监督全覆盖;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认真落实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9)加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自我监督体系,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10)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结推动会议,检查进展情况,查找问题不足,研究对策措施,促进工作落实;每半年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纪委常委会每年向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18、追究纪委领导班子监督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此,《办法》规定了10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领导班子的监督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1)未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未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严格执纪,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2)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抓督促检查不及时,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经常性监督机制,未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不正之风的。

(4)查办案件不坚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未向上级纪委报告,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未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

(6)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8)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不及时,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不严肃查处,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9)未严格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未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的。

(10)未强化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约谈、案例指导和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不健全的。

19、各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监督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职责?

答:《意见》要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履行好7项职责:

(1)围绕上级纪委、本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部署,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分析形势任务,研究方法举措,作出决策部署,推动工作落实。

(2)定期主持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组织研究反腐败斗争形势、特点,明确工作策略,强化工作协调,推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工作落实。

(3)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主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会,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下级纪委办案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推动、检查,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深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研究,约谈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听取工作汇报。组织开展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5)经常性组织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出好主意、当好参谋。

(6)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充分发挥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作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7)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20、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监督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此,《办法》规定了7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部署,不组织监督检查,不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导致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3)未落实查办案件工作制度,未定期组织召开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会,未听取重要案件情况汇报,未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4)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5)未组织对下级纪委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未及时约谈下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导致下级纪委履行职责不力、工作任务未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6)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7)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职责?

答:《意见》要求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组织推动,具体履行好6项职责:

(1)围绕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纪委常委会部署要求,组织分管部门认真研究所承担的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对分管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点评和考核。

(4)每季度向本级纪委领导班子和纪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分管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5)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6)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22、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此,《办法》规定了5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检查不及时,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2)未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3)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4)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办案纪律,或者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在查办案件中出现失泄密问题,给查办案件工作造成障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被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8年1月至2014年10月近七年的时间里,山西省石楼县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不力,监督缺位、执纪不严、问责乏力,未能在该县形成反腐败高压态势。对原县委副书记、县长程晓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使用丰田霸道车和违规借用3.0T新帕萨特轿车不知情,对违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未予制止,也未向上级纪委报告。经山西省吕梁市纪委研究,并报吕梁市委同意,免去潘晓明石楼县委委员、常委和纪委书记职务。

案例二:2014年9月18日,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太子镇工会主席陈洪坤违规午餐饮酒,黄石市纪委暗访组要求镇纪委书记徐欣开对陈洪坤午餐饮酒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徐欣开再三推诿,并以“感冒闻不到酒味”为由,拒不履行监督责任。近乎荒唐的理由,无法为其无担当、不作为开脱责任。4天后,徐欣开被免职,调离纪检工作岗位。

案例三:四川省大竹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明慕因多次组织带领干部职工并偕妻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魏辉才时任副县长分管该局工作,履行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林业局纪检组长廖君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组长岗位。

案例四: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宋官村举办新办公楼搬迁庆典活动,邀请该镇党政班子成员、各村和镇直单位负责人、辖区内数家企业负责人参加,共收取赞助费22700元,庆典活动摆席7桌,消费4000元。由于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毕节市七星关区纪委给予长春堡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传著党内警告处分。(完)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知识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学习体会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心得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报告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

两个责任政策知晓率问答

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试卷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发言材料

安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答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答.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