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冶金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火灾、爆炸和毒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基本要求:减少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采取定员定量的方式限制工作人员、生产用料和无关物料的存放;按照规范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检测,排除隐患。
二.防火、防爆
1.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消防水桶、干粉灭火机等);
2.消防器材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消防器材在生产生活区应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方并不能任意移动;
3.消防器材统一编号,定期检查更换,严禁随便拆卸;
4.设立禁火区域,杜绝火种蔓延;禁火区为加热炉、煤气区域、液压站、电气室部分,重点为加热炉煤气区域、各油站、电气室和操作控制室;
5.进入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进入重点禁火区内不得穿钉鞋;
6.因生产、土建、安装等施工需要用火、烧焊或切割金属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7.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外协施工人员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厂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技术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三.防毒、防尘
1.凡生产产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和高辐射等作业,应采取有效的治疗和防护措施;
2.产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和高辐射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作业,实行自动化、连续化;
3.对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加强通风和净化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对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不得设置工棚等住人的场所;
5.对产生或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用、挪用和拆除;
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和相关设施,并有禁止饮食以及操作要求的警告标志;
7.所有装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扩散泄露,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8.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按期发放并定期检修(检测)。
四.检查
1.检查生产车间、成品原料库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消防器材是否正常;
2.检查防火、防爆、通风设施是否正常,各种接地是否合理有效;
3.检查员工劳保护具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整洁生产情况;
4.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全员演练;
5.火灾电话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