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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银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办法(1.0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6: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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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办法

(1.0版,201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销售管理,保障理财销售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6年6月13日)、《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监发„2009‟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的通知(银协发„2012‟92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基金投资销售管理办法》、《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理财业务暂行办法(1.0版,2012年)》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销售是指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我行研发的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银行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代理推广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代销保险产品、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代理产品”)

—1— 等活动。

第三条 我行理财业务销售需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根据“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公司渠道、个人渠道和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本渠道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维护等的总行部门,包括:零售银行部(个人渠道)、公司银行部(公司渠道)和金融同业部(同业渠道)。

第五条 电子渠道(通过网络银行、移动银行电话银行等非传统柜台、网点实现理财业务销售)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之一,其理财产品销售应遵照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具体销售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销售机构是指经过总行授权批准,具有理财业务销售职能并从事理财业务销售的分、支行及营业网点等总行下属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我行面向客户从事我行银行理财产品及代理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的总行相关部门、各级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

— —2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理财业务销售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并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十条 理财业务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并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及投资者教育。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进行各自销售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三章 理财业务销售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负责全行理财业务、代销基金与保险及券商集合理财、代为推介信托计划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理财业务的销售规划和统筹。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销售统筹管理与规划,依据全行发展目标、财务及信用杠杆、资本管理、经营指标、发展规划等要求,兼顾渠道部门需求,根据产品研发部门供给,整合产品资源,在最大限度满足渠道需求的前提下,制定理财产品规划,包括全年总发行总额、年末存量、产品类别与期限结构以及公司、个人、同业等渠道额度分配等;

—3—

(二)负责受理销售部门提出的银行理财产品及代理产品需求,并向产品研发部门反馈,协调产品研发部门提供营销支持,根据需求调整和变更规划中产品研发进度;

(三)负责根据渠道需求、产品研发部门产品资源供给以及产品销售规划,安排理财业务在公司、个人、同业销售部门间的统筹销售,包括但不限于渠道选择、额度分配等,并定期通报销售上线率和销售完成率等指标;

(四)负责受理销售部门的投资者服务需求,提供投资者服务支持,协调各合作机构、产品研发与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投资运作报告、解释话术等材料。

第十四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分别负责公司、个人、同业渠道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管理及制度建设,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本渠道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渠道销量、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维护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本渠道的理财业务需求,落实销售规划(包括但不限于档期安排,期限偏好)、客户维护、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科学严密的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制定本渠道销售政策、操作流程、内部监督管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制度及管理细则,管理全行公司、— —4 个人、同业客户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分行开展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严格规范销售行为,有效控制销售风险。

(四)负责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健全销售人员资质考核、继续培训及跟踪评价管理体系,并负责对销售人员进行资质证书及定期培训;

(五)负责按照销售参数管理规定,制订本渠道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规则,提交结算运营中心(理财参数维护部门)进行参数维护;

(六)负责向会计部(理财销售交易系统的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理财销售交易系统的开发、维护部门)提出销售交易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与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七)负责对分行本业务条线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并根据合规部建议进行该类内控制度的修行及完善,根据审计部相关审计检查情况落实销售整改;

(八)负责将本渠道理财产品销售舆情、舆论季报报送总行办公室及董监事会;

(九)负责将理财产品销售中出现的系统故障及相关功能优化需求提交总行会计部、信息技术部,配合制订处理方案以及保障理财销售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 分行销售机构负责辖内理财销售组织和管理。具

—5— 体职责如下:

(一)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零售银行部、金融同业业务部门负责在辖内公司、个人、同业渠道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发布、客户营销、资金募集、履行属地监管报告、对理财销售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等工作,协调会计、合规、审计及法律保全部门处理因理财业务销售引发的客户投诉处理涉及的相关工作。

(二)分行会计部负责辖内理财业务销售的具体会计处理。

(三)分行合规部负责分行理财产品销售有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分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五)分行法律部负责在总行授权的范围之内审查理财产品相关宣传销售文本,以及相关诉讼工作的处理。

(六)分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辖内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与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支行网点销售机构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营销和日常维护工作,协助客户完成合约签署、柜面操作,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相关信息,执行总、分行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按照总行统一销售管理安排,通过理财交易系统进行销售,并及时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严禁未经授权开展任何形式的理财销售业务(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 — —6 推介等)严禁通过手工销售等形式进行理财业务销售,严禁出现账外账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变相收取理财业务销售收入。

第四章 销售体系建立要求

第十七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我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各业务条线的管理,有效控制各级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

(一)明确规定各级销售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各级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

(三)建立应急方案和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四)加强对各级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各级销售机构的风险。

第十八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理财业务销售数据统计分析、报送体系,进行多样化及细分化趋势分析,加强对理财业务销售业务条线管理,定期(月度及季度)将渠道理财业务销售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中信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职责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销售业务报告的填报,加工、审核和业务解释。销售数据统计分析管理应至少包括:

(一)制定统一的标准化数据统计分析规程,规范各级销售机构的理财产品销售统计报告质量;

—7—

(二)加强对各级销售机构的数据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报送、交叉横纵比较、区域性整合等方式有效反映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财业务销售情况;

(三)加强同业理财市场销售数据调研管理。

第十九条 理财业务销售数据及分析报告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一)销量及存量分布情况(包含以产品维度、时间维度、风险评级维度的销量及存量分布情况、各分行分布情况、客户层级分布情况);

(二)渠道收入情况分析(包含以产品维度,时间维度的收入分布情况,分行分布情况);

(三)经营指标分析(产品趋势分析,环比、同比增长情况,拉新率分析,产品销量相关性等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及相关经营计划任务确定的分析指标);

(四)市场分析及同业分析(市场环境分析,同业数据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期限、收益率、创新动态、我行产品竞争力比较等)。

第二十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

(一)有专门的岗位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应急方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 — —8 序等;

(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

(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分支行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理财业务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检查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检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内部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第二十二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

—9— 应当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宣传材料指我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银行理财及产品代理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1.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2.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3.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销售文件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代理产品销售文件:

1.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章确认的销售文件,我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2.代理产品销售文件由产品提供方提供,包括不限于基金宣 — —10 传推介材料、信托推介计划书及保险产品单等,我行不做调整修改。除监管有明确要求的,其余均视同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宣传销售文本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全面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宣传销售文本应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和清晰地描述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五条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各级销售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二十六条 银行理财产品应依据我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体系,销售文件中须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做到发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注明风险等级。

第二十七条 银行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臵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二十八条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臵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公司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三)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

—11— 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四)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贵公司(机构))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贵公司(机构))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七)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二十九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组织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时,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2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能力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我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我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各级销售机构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六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条 各级销售机构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客观真实地对客户群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根据总行银行理财产品五类风险评级,即PR1级(谨慎型)、PR2级(稳健型)、PR3级(平衡型)、PR4级(进取型)及PR5级(激进型),建立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应关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品风险评级口径进行营销和充分揭示,不得夸大或以任何形式规避产品风险,应有针对性的开展销售,并持续做好风险评估和提示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理产品销售须按照监管规定对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进行介绍,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 各级销售机构应科学合理的依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及产品风险分级情况开展销售业务。

第三十三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

—13— 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三十四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应当在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各级销售机构不得再次向其销售我行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我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8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我行客户,具体标准依据我行私人银行中心客户标准确定。我行在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前,需做好客户了解与认知工作,同时客户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我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 —14 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 各分行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理财知识和加强风险提示,增强消费者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理财观,营造理财业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 销售人员及流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15—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1.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

第四十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四十一条 销售人员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前,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理财产品、代理产品的性质、风险收 — —16 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以保证服务专业性和客户利益,避免做出不当解释或误导客户。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销售代理产品时,应按照产品文件内容及约定,提示客户投资风险自担原则,并提示银行接受第三方委托,不承担代理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四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17— 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九)销售代理产品时,不得夸大宣传,不承担代理产品的投资风险。

(十)不得擅自推介或销售未经行内批准的第三方机构产品。

第四十五条 理财销售须由通过总行、分行资格认可的理财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总行、分行保证对理财销售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并详细记录理财销售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对于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销售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业务 — —18 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集中在分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我行理财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理财业务研发部门及各级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审计部报告,并协助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生理财业务应急事件,经我行认为需要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

第八章 销售内控要求

第四十八条 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销售情况。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董事会应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19— 第四十九条 各级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五十条 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总分行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审计需要,组织定期、不定期以及各种形式的理财业务销售审计。

第五十二条 总行理财销售渠道部门、分行销售部门应根据销售管理需要,组织定期、不定期以及各种形式的理财业务销售检查。各级销售机构应在总行销售渠道部门统一安排下对辖内理财销售进行检查或安排自查。

第五十三条 理财业务客户投诉由销售业务渠道部门、分行销售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总、分行应明确理财业务的投诉处理责任部门、人员和报告路径,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95558客户服务中心。通过95558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渠道受理的客户服务投诉,可转至总、分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违规责任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销售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总行或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总行或分支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我行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五条 各级销售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行或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20 除按照本办法前款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外,根据该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我行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五十六条 各级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总行或分支机构除依照本办法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根据理财监管政策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总行理财销售渠道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渠道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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