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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0: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规则

一、“薪金煲”业务简介

“薪金煲”是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的一项活期资金余额增值业务,能够为特定客户银行账户的 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实现主动申购、自动申购货币基金以及赎回货币基金等功能。“薪金煲”目前提供多支货币基金产品供客户选择,后期如增加其他新增货币市场基金,将直接在“薪金煲”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业务规则)中进行补充,不再另行发布公告。。中信 银行和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业务规则具体内容,发生变更的,中信银行和基金公司将 在各自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客户;客户在公告后继续使用“薪金 煲”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二、“薪金煲”业务规则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一)、签约、变更签约和解约规则

1、客户签约“薪金煲”时可在货币基金产品中进行选择。若同一客户在中信银行拥有的多个银行账户上签约“薪金煲”,则在每个银行账户下只允许签约上述货币基金当中的一只货币基金,但同一客户的多个银行账户对应的签约基金产品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2、客户选择变更所持有的某个银行账户下“薪金煲”签约的基金产品时,需把原签约基金产品解约并全部赎回,待原签约基金产品全部赎回款项到达该银行账户后,原签约自动解除,才可进行新的签约。在客户发起解约后到新的签约生效前,不允许发起任何申购、赎回操作。

3、客户发起“薪金煲”解约操作时,系统将自动对原签约基金产品发起全额赎回。客户解约成功后,可重新发起签约“薪金煲”。

4、在客户发起解约时,若对原签约基金产品发起的全额赎回失败,则客户解约失败,客户需要重新发起解约申请。

(二)、转入(申购)规则

1、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对单个账户设置薪金煲余额上限,并可进行修改。

2、自动转入(申购)规则:客户签约“薪金煲”,同时对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设置保底金额,则当该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超过保底金额时,系统自动将超额部分资金在每个开放日批量向客户所签订的《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服务协议》所对应的货币基金发起基金申购交易,对于该部分资金,在基金公司确认前,无法发起转出(赎回)。保底金额最低为1000元,若客户不设置保底金额,则默认保底金额为1000元,认购期参与的客户默认保底金额为1000元。

3、主动转入(申购)规则:客户签约“薪金煲”后,仍可于每个开放日15:00前发起主动转入(申购),开放日15:00后及非开放日暂不受理客户主动转入(申购)申请。主动转入(申购)金额不受保底金额限制。

(三)、转出(赎回)、支付等规则

1、客户发起柜台取现、ATM取现、ATM跨行转账、ATM本行转账、网上银行本行转账、网上银行大额跨行转账、网上银行小额跨行转账、POS支付交易等资金划转指令后,当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系统将自动发起基金快速变现交易申请,快速变现款项将快速到达客户银行账户内,供客户使用。

2、客户可以主动发起快速变现申请,快速变现款项将快速到达客户银行账户内。客户也可以主动发起普通货币基金赎回申请,赎回款项将于下一交易日划出。

3、客户发起普通货币基金赎回申请时可选择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

4、当日快速变现限额:每个客户的单个“薪金煲”签约银行账户当日快速变现限额为50万元,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协商一致修改此限额并提前在“薪金煲”业务规则中公布。

5、快速变现总额度控制:为避免大额快速变现过多影响“薪金煲”产品的运营,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设置了所有客户快速变现总额度。快速变现总额度由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根据快速变现情况灵活控制,如客户快速变现申请超过当日所有客户可用快速变现总额度时,则客户交易失败。

6、客户提交快速变现申请被确认后,则自提交快速变现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投资损益。

(四)、收益分配与计算

1、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收益按日结转成基金份额。

2、每个开放日15:00前发起的有效主动转入(申购)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将自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计算损益。

3、每个开放日的有效自动转入(申购)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将自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计算损益。

4、客户所签订的《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服务协议》所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情况由基金公司公布并提供,如有疑问,请咨询基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666-006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600-880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818-666

6、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889-8899。

(五)、开放时间

“薪金煲”业务的开放时间为每个自然日0:00至24:00(每日银行清算时间除外),但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受理申请、办理业务的时间以相关合同的约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系统维护、基金公司业务安排等情形,可能暂停业务,具体以届时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的公布为准。

三、风险测评

1、客户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客户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薪金煲”进行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客户的风险偏好为保守型。

2、“薪金煲”所对应货币市场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客户有可能获得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投资者)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中信银行为投资者提供“薪金煲”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薪金煲”:指中信银行与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合作为投资者提供的一项活期资金余额增值业务,能够为特定客户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实现主动申购、自动申购货币基金以及赎回货币基金等功能。

2.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指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各自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

3.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投资者:指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且持有中信银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的自然人。

5.基金账户:指为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基金交易账户:指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所管理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7.基金合同:指《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1.快速变现:指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在确认交易成功后,由中信银行在确定的额度内,将投资者快速变现的货币基金份额对应款项快速支付至投资者申购货币基金时对应的银行账户。

12.余额理财申购:是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一种,在本协议中是指中信银行根据投资者设定的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保底金额,定期向投资者银行账户触发扣款指令,从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余额中扣取超出保底金额的款项,并将扣取款项自动为投资者办理不同金额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业务。扣款周期为每个开放日一次。

13.保底金额:指投资者在开通余额理财申购服务时设置的阀值。当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余额超过阀值时,超出部分款项将自动用于申购信诚/嘉实薪金宝货币基金。

14.投资者银行账户:指投资者符合签约“薪金煲”业务条件的,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15.T 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受理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开放日。

16.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及义务

1.投资者承诺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投资者签署、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按下“同意”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中信银行网站和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投资者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须申请开通基金账户与基金交易账户。

3.投资者应保证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4.投资者需妥善保管其各账户的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凡使用相应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的交易行为将按账户相关开户协议均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之交易,由此产生的结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身份识别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短信校验服务、支付盾、签约时设置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及其他要素。

(二)中信银行权利及义务

1.中信银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不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以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相关公告为准),以及在中信银行和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同意的快速变现额度内接受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委托向投资者支付货币基金快速变现对应款项等“薪金煲”业务相关服务。

2.在当日快速变现达到(或超过)快速变现限额,无法实现投资者货币基金快速变现时,中信银行应在投资者操作相关业务时通知投资者申请快速变现失败。

3.中信银行对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投资者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中信银行提供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系统的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5.中信银行按照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确认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指令,完成对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的划付,中信银行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6.中信银行有权采取各种必要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

第三条基金账户的开立

1、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且持有中信银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的中信银行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信银行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投资者确认,本协议项下开通薪金煲业务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为投资人登陆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系统时所使用的账户(卡号)。

2、投资者首次通过中信银行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的,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3、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为开展“薪金煲”业务,中信银行与信诚/嘉实基金有权将其合法取得的投资者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提供给对方。

第四条认购/申购申请

1.认购/申购时,如投资者已开通中信银行通知存款、理财宝或存贷宝业务,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成功并经基金公司确认后,默认投资者自动关闭上述业务。

2.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主动提出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的申购申请(主动申购)。投资者也可以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可撤销的授权中信银行定期从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余额中扣取超出保底金额的款项自动为投资者完成不同金额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申购申请(余额理财申购)。

3.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于T日15:00前发起申购的资金作为T日申购申请。 4.通过中信银行办理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申购的单笔最高金额和每日最高金额、基金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以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煲”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5.余额理财申购

(1)余额理财申购交易流程:投资者签订本协议后,由中信银行根据投资者设定条件在扣款时计算出每期申购金额,定期向投资者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发出扣款指令。

(2)余额理财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单笔/日累计/月累计最高限额以中信银行的提示为准。超过单笔\\日累计\\月累计最高额度的,中信银行将不发起余额理财申购申请。

(3)中信银行将在每个开放日发起一次扣款指令。投资者需保证账户状态正常。当投资者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余额不高于其设定的保底金额、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该日无法扣款成功的情况下,该笔余额理财申购交易做失败处理且将不予顺延。

(4)投资者可修改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保底金额。若投资者修改保底金额,在下一次扣款时按此执行。 (5)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有权暂停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的申购业务,在公告的暂停申购期限内将暂停对该基金的余额理财申购交易。

第五条快速变现申请

1.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投资者向本协议项下的银行账户活期账户发起超出该活期账户资金余额的取现、转账、消费等使用账户资金的指令时,视为投资者向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发出差额资金(差额资金=投资者发起使用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的金额-该活期账户资金余额)款项对应的货币基金快速变现申请。

2.快速变现申请一旦提交,则投资者无法撤销该申请。

3.在投资者有充足基金份额的前提下,投资者下达快速变现指令所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发起使用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的金额-该活期账户资金余额)/1.00。

4.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中信银行申请将所持薪金宝货币基金进行快速变现的,由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先行为投资者垫付按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的净值计算出的对应款项,并将投资者快速变现申请等额的薪金宝货币基金基金份额过户给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实现基金的快速变现。快速变现资金由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委托中信银行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提交快速变现申请被确认后,则自提交快速变现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过户给基金的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投资损益,这部分损益归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所有。

5.通过中信银行办理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的每个投资者单笔限额、日累计限额以及所有投资者的每日累计快速变现总额以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6.在下述情况下,中信银行或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有权临时暂停快速变现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通讯故障;

(2)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中信银行或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已支付的未受清偿的快速变现资金已达到各自确认的限额; (4)投资者的快速变现限额超过“薪金煲”业务确定的最大可赎回额; (5)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负值; (6)受不可抗力影响;

(7)中信银行或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认为需要临时暂停快速变现业务的其他情形。

7.投资者申请货币基金快速变现后,对于任何因为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实时提现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际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赎回到账,使基金垫付资金不能及时得到清偿,投资者应承担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已支付快速变现资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降低或挽回损失:

(1)有权委托中信银行冻结投资者货币基金快速变现相应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旗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2)有权对投资者所持有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旗下等市值其他基金份额(包括且不限于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旗下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并将赎回款项划归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所有,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3)有权要求投资者在其提交货币基金快速变现业务申请所属的有效申请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偿还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的垫付资金、垫资成本和手续费,逾期清偿的按逾期清偿款项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日违约金。

8.如因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银行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任何非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和中信银行原因导致赎回款项无法实时向投资者划付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和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9.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货币基金快速变现业务申请,中信银行原则上尽量满足当日划出垫付资金,若因资金交割导致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不能当日划出垫付资金,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及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中信银行给投资者划拨快速变现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中信银行及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中信银行及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快速变现服务暂不收取其他服务费,中信银行和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保留收取此项业务服务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服务费标准。

12.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的收益计算方式以本基金已生效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该等法律文件发布在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网站及中信银行网站,投资者应主动查看。

13.中信银行发布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关于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的公告、法律文件的,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查询

1.为便于查询,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中信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本人在该渠道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柜台、网站等渠道完成开户申请查询、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

2.投资者也可在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的网站查询基金行情信息、基金业务公告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第七条变更分红方式

投资者不可通过中信银行变更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第八条风险

1、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中信银行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2、由于系统故障或者投资者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与中信银行将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3、任何通过本协议身份识别机制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任何其他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中信银行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因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或中信银行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投资者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5.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十条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投资者通过网络银行方式、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签署、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其可靠的签名。投资者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于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投资者签署、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各项业务规则。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诚/嘉实/华夏/南方薪金宝货币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投资者、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和中信银行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若所失效的内容及条款不影响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和中信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及“薪金煲”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基金、中信银行会在自有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薪金煲”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4、“薪金煲”业务规则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薪金煲”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纠纷的解决办法

各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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