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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调概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及投资概算调整指导意见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规范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行为,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功能区和县(市、区)审批的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资概算调整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工期变化、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划分和文件编制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排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排涝标准、挡潮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站或大中型泵站、水闸工程的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电站或大中型泵站、水闸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主要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变化。

第七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安全、工期、工程量、生态环境、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三、投资概算调整范围和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浮超出预备费幅度,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等,造成工程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或调整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应当编制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工程需进行概算调整时应及时向初设审批部门报备,当完成工程量60%以上时,项目法人可向初设审批部门提出调概要求,并申述调概理由,经同意后再进行投资概算调整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概算调整原则上由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的,项目法人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和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概算调整增加投资的资金筹措方案等相关附件。

四、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原初设审查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审批。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同时附上紧急抢险和施工的影像资料说明。

(二)若工程不能停止施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确需进行概算调整的必须按原初设概算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五、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因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情况,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2、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3、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调整的概算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竣工决算以原批准概算为依据。

六、附

第二十六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执行《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海涂围垦工程执行《浙江省滩涂围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调概

调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渝水基〔〕20号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学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心得

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调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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