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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6: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9〕8号 【发布日期】2009-03-01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200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着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收费、基金、集资等项目,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以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清理规范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三、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二)政府性基金。凡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停征。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凡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的,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带有地方保护和歧视性的,利用行政权力、特殊地位或管理优势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重复设置或多家交叉收费的,予以调整归并;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收费行为,予以纠正;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指定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并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行为,予以清理整顿。

(四)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规定之内的集资、保证金项目,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归并或降低标准。以集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纠正。

四、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5日前)。制订下发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以及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三个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会议,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研究落实措施,认真安排部署。同时,利用舆论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至4月10日)。省、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大力整改纠正违规违纪、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收费行为。省、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收集、汇总清理情况,组织初审,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清理情况和拟保留项目。各级各部门研究清理情况,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形成专题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政府部门3月26日前完成,设区市政府部门3月31日前完成,省政府部门4月10日前完成。

(三)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至5月15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集中审核各部门清理上报的项目,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并提交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县级4月20日前完成,市级5月5日前完成,省级5月15日前完成。

(四)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至6月10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办公室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审核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各级政府研究批准领导小组提交的清理规范意见。市、县两级将清理规范结果和拟保留项目报上一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最后,各级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结果和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接受群众监督。县级5月25日前完成,市级5月31日前完成,省级6月10日前完成。

(五)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边清理边整改边健全制度的要求,认真疏理本级、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基金、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收缴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市、县两级向上一级作出清理规范工作专题报告。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源头治理和机制制度改革,从强化依法收费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行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行为等方面研究治本措施,以省政府名义下发《河北省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省收费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要认真把握清理规范原则,既要体现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进行清理审核;又要体现合理性,真正按照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整改纠正。各级要抓住集中审核这一关键环节,对照原则要求,认真把关,仔细审查,拟保留的项目要一项一项地研究通过,该取消、停收(征)的项目坚决拿掉,该降标、归并的不搞特殊、不得变通,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不走过场。

(二)全面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项目,要逐条逐项地清理项目审批的机关、执收的主体和收费的依据、标准、范围、金额等情况,并进行全面的规范,做到不漏一项,不留余地,最大限度地减少收费。

(三)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层层负责,主要抓好本级各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执收主体谁收费谁清理上报项目,各部门谁主管谁负责,财政、物价部门谁审批(报)谁审核,各级政府哪级研究批准的项目,哪级负责规范落实。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条块结合,明确分工,齐心协力,务必抓出成效。

(四)加强督查。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组成督导组,有重点地抽查本级三分之一的部门落实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各级要全面公开清理规范的项目、程序、结果等,接受社会、企业和群众的监督。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要严厉查处各种乱立项、乱收费案件,确保圆满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六、组织领导

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监察厅牵头,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省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集中办公,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抓好具体工作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为:

(一)省财政厅牵头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为工作,主要负责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和检查指导,审核省、市两级清理规范结果及拟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省物价局牵头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工作,主要负责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和检查指导,审核省、市两级清理规范结果及拟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省民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省政府纠风办牵头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行为工作,主要负责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和检查指导,审核省、市两级清理规范结果及拟保留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河北省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指导意见》,主要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审核规范收费行为的相关文件。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重点工作指导。

(六)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一批好的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的强大声势。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保证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顺利实施。

附:1?河北省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实施方案

2?河北省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3?河北省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一

河北省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谁收费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规范”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和汇总,其中,各设区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含县、市、区、扩权县)全部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初审;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按照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批权限,负责对全省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以及规范收费行为的措施,报送省政府。

(二)坚持全面清理、非报即停的原则。本次清理不仅包括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发布的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年度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也包括年度项目目录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定的、具有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性质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对瞒报、漏报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视为取消。

(三)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收费政策和规范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对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逐项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凡年度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予以取消;年度项目目录内规定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征);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在清理项目的基础上,各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强化依法收费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进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行为等方面,研究提出规范收费行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项目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收费和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情况。

(二)标准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征收标准等情况。

(三)征缴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征收方式、解缴方式、预算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执收主体变更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等情况。

四、清理规范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收费和基金工作,按照清理项目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物价、民政等部门配合。具体分为以下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4月5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收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省政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表一并送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政府向所属设区市上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汇总市级各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所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并逐项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初审意见,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4月5日前报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15日)

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对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审核,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提交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

(三)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6月10日)

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对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以及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对决定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凡列入公告范围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四)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改革收费和基金征收方式,推进集中统一收缴;加快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执收行为的实时监控;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乱收费行为。

附件二

河北省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外的,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的,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或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同一性质、重复设置或依托政府职能设置市场准入壁垒,造成多家交叉收费的收费项目,予以调整合并。

(三)收费单位违反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愿有偿原则,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予以纠正。

(四)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

(五)对已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是带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是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是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

四、组织领导

本次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在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级物价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纠风等部门配合。

五、方法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4月10日)

各级政府各部门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对截止目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逐项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和清理意见写出报告,并填写《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表》,报送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将清理结果和意见报各设区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设区市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含所辖县、扩权县)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汇总表及初审意见报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政府3月26日前完成,市级政府3月31日前完成。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清理结果和意见于4月10日前报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15日)

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拟取消、降低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意见,报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审定。

(三)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6月10日)

拟取消、降低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河北省物价局研究制定《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乱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河北经济发展。

附件三

河北省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等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规定之内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

1?明显不合理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停收或降低标准;

2?重复设置或多家交叉收取的,予以调整归并;

3?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的,予以纠正或降低标准。

(三)以集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纠正。

三、方法步骤

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行为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级政府纠风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4月10日)。各级政府部门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项目的审批机关、执收主体和收费依据、标准、范围、金额等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清理。各级政府各部门收集、汇总、研究清理情况,组织初审,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降低标准、归并等具体意见,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形成专题报告,并填写《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项目清理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省级政府部门分别于3月26日、3月31日和4月10日前完成。

(二)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15日)。各级政府纠风和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对本级各部门清理上报的项目,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降低标准、归并等具体意见,并提交本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县、市、省级分别于4月20日、5月5日和5月15日前完成。

(三)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6月10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办公室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审核拟保留、取消、停收、降低标准、归并的项目。各级政府研究批准领导小组提交的清理规范意见。市、县两级将清理规范结果和拟保留项目报上一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最后,清理规范结果和取消、停收、降低标准、归并项目的情况,由各级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省级分别于5月25日、5月31日和6月10日前完成。

(四)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6月30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边清理边整改边健全制度的要求,认真疏理本级、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等收缴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全省政府性集资、保证金等收费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四、工作要求

全省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行为工作,由省政府纠风办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确保本级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要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每个阶段工作,切实做到自查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清理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审核严格依法,不搞特殊;汇报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配合,加强协调联系,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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