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会流程
1、首先递交一份可行性报告,内容如下: (1)名称;
(2)成立的理由、背景及目的;
(3)基金会的类型:公募或者是非公募的; (4)宗旨和业务范围; (5)原始基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6)业务主管单位:如果是教育性质的话,是市教委; (7)住所地址;
(8)理事会人员配置及介绍; (9)律所介绍。
2、将可行性报告递交民政局,通过后找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拟定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分别提交民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并且需要成立党支部。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及住所;
(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3)原始基金数额;
(4)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6)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7)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8)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4、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通过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分别派人参加监督。
5、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由行政许可中心审查登记成立。 (1)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 3)验资报告书 4)办公场所证明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章程草案 (2)具体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社团局第034号窗口领取该事项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daodoc.com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社团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分管局长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前到“中心”窗口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