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办理借记卡协议书(文本)
甲方: 深喀第一高级中学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喀什分行
地址: 喀什市人民东路1号 负责人:符光毅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批量办理借记卡业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业务范围
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批量开立借记卡,卡种名称为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用途为 发放助学金 。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乙方预留签章,乙方凭预留签章为甲方办理批量办卡业务。凡盖有甲方预留签章的资料,乙方均将其作为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的依据,甲方应对盖有甲方预留签章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准确性负责。因甲方保管签
章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确保开卡申请人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卡并委托甲方向乙方集中申请,确保已经取得开卡申请人的真实、合法、有效委托。
3.甲方应指定其专门的人员(以下简称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办理批量办卡业务,并将指定专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加盖证明指定专人身份的书面文件,交乙方开卡机构用于办理批量办卡业务时核验。甲方变更指定专人,应当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的数据、资料的传送、交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申请批量办卡时,应向乙方提供《批量办卡明细清单》(纸质版及电子版,内容包括开卡申请人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国籍、职业、住宅地址或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开卡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开卡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以及开卡申请人授权甲方代其本人申领乙方银行卡的字样)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由指定专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向乙方集中申请办理。
甲方应对提供给乙方的开卡申请人各项申请开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确保批量办卡申请人明细清单中记载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因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误而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收到乙方领卡通知后,应由指定专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批量办理借记卡领取签收单》,到乙方领取银行卡。指定专人领取卡片前应当核对卡片数量,核对无误后与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分别按照 0 元/卡和 元/卡的标准,以实际领取的卡片数量为准,向乙方交纳卡片工本费和卡片首年年费。
6.甲方应采取存入保险柜等方式妥善保管从乙方领回的银行卡,谨防遗失或损坏。
7.甲方承诺于 3 日内将银行卡发放给开卡申请人本人。甲方领回的银行卡均为未激活卡,甲方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银行柜台办理激活手续后才可使用。因甲方保管不当或未及时将银行卡交付开卡申请人本人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因甲方通过批量办卡业务违法、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9.甲方应及时将确认无法交付开卡申请人的银行卡交回乙方,说明银行卡无法交付的理由,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批量办卡所需各项资料的纸质或电子文档,并辅导甲方填写和制作。
2.乙方接到甲方批量办卡申请后,对指定专人提供的批量办卡明细清单、开卡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核对,并检查批量办卡所需资料符合要求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批量办卡。
3.乙方应按照甲方报送的批量办卡资料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发现资料有误应退给甲方修改,不得随意代甲方更改资料。因乙方擅自修改甲方提供资料导致开卡错误或开卡失败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在成功开卡后,及时通知甲方领取银行卡,并履行重要物品交接手续,使用《批量办理借记卡领取签收单》做好交接手续。
5、乙方应对甲方交回的无法交付开卡申请人的银行卡,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作废处理。
第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若无其他约定事项,须在此填写“无其他约定事项”)
无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出现未履行协议的行为,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因未履行协议所造成的责任与后果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对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批量办卡业务涉及的各种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 1 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深喀第一高级中学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