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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9: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1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7.《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18.《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19.《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20.《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四次,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

局安委各成员单位、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每月至少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每日安全叮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事迹;对重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学习等。

第四条 运管、海事部门要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技能。

第六条 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请人授课、集中学习、传达文件、播放录像、组织讨论、开座谈会、举办竞赛、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第七条 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走过场。

第八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赛等各种工具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九条 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容、有活动、有记录。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第三条 在极端灾害性天气时段以及其他重要时段,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第四条 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有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局安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五条 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安委会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

第六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监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本县(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安全检查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参加。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大事件前后或根据上级要求部署,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海事部门和相关县交通运输局每月对渡口、浮桥至少检查2次,重要时段与特殊时段,加大检查频率。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生产作业班组要坚持每天自查,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第五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

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是否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

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

查现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等现象。

查隐患:查找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金。

查整改: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治销案。

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 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

“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

“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七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一般隐患与缺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案。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存在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 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并上报。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十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治理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五条 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措责任制不落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热线)。

第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 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凡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尤其是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评估确认达到三级、四级的,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和隐患所在的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整治,并分别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 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在隐患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或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相关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 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审查、备案。被公示单位经过隐患整改,由督办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销案。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凡列入

一、

二、

三、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四级有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达到一级或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范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

第四条 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相关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并将隐患等级、隐患名称、隐患基本状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五条 经市安委会或市交通运输局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办或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六条 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整治期间的安全防范。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第七条 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检查验收,验收确定合格后,予以摘牌。

第八条 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档案、台帐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台帐主要内容有: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隐患部位、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隐患等级、隐患排查登记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方案、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等。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

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 (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告知。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 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办法。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险情及事故,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报告”原则。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市交通运输局。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可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六条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第一条 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不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也要召开现场分析会。

第三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发生其他事故,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召开现场分析会的,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第四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地点设在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现场。

第五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有关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事故现场分析会。

第六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主要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研究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警示教育。

第七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确定的有关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整理,并以文件形式印发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落实。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以上维修企业、驾培机构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 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行业内市属企业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第五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每年度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书由该企业向本部门备案,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企业安全生产践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五、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排查、治理、上报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控和整改。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应急措施。

七、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

3、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上报隐患和在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7、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8、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10、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诚信系统。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以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3、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其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可根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缩短为半年。

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

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

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

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统一提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5、“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1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 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15、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交通运输系统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个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局安全监督科会同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单位依照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 主持做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 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四) 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 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局组织实施,非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局对局属单位及非局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局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 安全生产约谈;

(二) 挂牌督办;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 通报批评;

(二) 离岗培训;

(三) 停职检查;

(四) 调离岗位;

(五) 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局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 有证据表明局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 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第十九条各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 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 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 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 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 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 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 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或者行政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六) 按照责任追究决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三) 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四) 责任追究的决定;

(五) 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六) 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总体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强化责任制的措施、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管理文件等赋予的相关单位、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步强化隐患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有效地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推动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和交通运输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率达到100%;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的办结率达到100%;监管责任“三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率达到100%;力争安全监管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零败诉”。

三、执法的依据、范围和对象

(一)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

(二)执法范围和对象

对全市道路运输(客运、包括公交、出租,货运、维修、驾校)等企业;公路(县级或承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施工现场、公路施工队伍、路政管理、公路养护、桥梁维护使用;水上交通、非法船舶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四、执法的责任部门、监管对象、检查时间及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一)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监管对象:全市道路客运(公交、出租)、货运、维修、驾培等运输企业。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日定期检查一次。 (2)责任单位针对五

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3)责任单位对直接监管的客运、公交、出租等重点企业一周检查一次,对其他企业一月检查不少于二次,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各部门的监管情况一年检查不少于4次。

3、检查内容: 客运场站:

(1)没有任何证照,非法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 (2)客车发车前没有按照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没有详细记录的。

(3)没有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的。 (4)没有严格“三品”检查,安检仪没有专人负责、没有正常使用的。

(5)车站调度室对手续不齐全车辆进行报班的。 (6)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站内消防设施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7)站内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

(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9)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客运(旅游客车)企业、营运(公交)车辆: (1)没有任何证照,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

(2)线路许可与道路运输证、实际运营线路不一致的。 (3)客运(旅游)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不齐全、不在有效期内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乘务员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线路牌(旅游标志牌)。

(5)GPS车辆终端平台没有正常使用,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没有记录的。

(6)车辆座位、实际座位与道路运输证不一致的。 (7)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

(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9)企业没有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没有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没有试卷的。

(10)企业包车合同、派车单没有随车携带的。 (11)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 (12)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普货(危货)企业、营运车辆:

(1)线路许可与道路运输证、实际运营线路不一致的。 (2)普货(危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不齐全、不在有效期内的。 (3)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押运员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

(4)GPS车辆终端平台没有正常使用,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没有记录的。

(5)车辆吨位、实际吨位与道路运输证不一致的。 (6)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

(7)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

(8)企业没有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没有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

(9)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 (10)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维修企业:

(1)企业证照及现场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措施是否健全。 (3)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

(5)是否有私自改装车辆违法行为,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6)安全生产资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配备通讯、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设备。

(7)维修服务质量情况,是否有社会投诉和损害、欺诈车主利益的行为。

驾培企业:

(1)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安全机构、人员设备、安全措施是否健全。 (3)教练车安全技术性能及年审情况。

(4)教练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

(5)企业的消防设施及设备配备情况。

(6)安全生产资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配备通讯、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设备。

(7)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 (2)现场检查和上路检查相结合; (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 城市客运(出租车、公交车)安全监管

1、监管对象:城市出租客运企业和车辆。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日定期检查一次。 (2)责任单位针对五

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3)责任单位对直接监管企业一周检查一次。

3、检查内容: (1)企业未按规定对影响车辆安全项目及措施进行检查的,或没有检查记录及整改措施的。

(2)在车辆上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

(3)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运营证、行驶证、服务资格证。

(4)没有对明显的“三品”进行检查的。 (5)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检的。

(6)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没有进行演练的。

(7)企业没有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的。

(8)企业没有对所有司机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或没有记录的。

(9)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

(10)安全人员没有安全证,未能坚持24小时值班的。 (11)企业没有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没有落实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12)其他影响城市安全运营的行为。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 (2)场站检查和上路检查相结合; (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

(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局

1、监管对象:水上企业;加强对全市水域的安全监管力度。

2、检查内容:

(1)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业户)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未落实到位的。

(2)船舶不具备运营条件,私自停靠,超范围运营的。 (3)船舶在夜间、雨、雪、冰、雾、大风、冰凌期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营的。

(4)船舶超速、超员、超载等不安全行为的。 (5)船舶“带病”运营,未配备足量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

(6)乘客上船未按要求穿救生衣的,渡口未按要求设立警戒线的。

(7)船员未持有效的适任证书、服务不从事客货运输或违章操作的。

(8)“三无”船舶、农用船、渔船非法从事运输的。 (9)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10)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落实不到位的。

(11)渡口标识不明显,没有乘客须知、渡口守则、安全注意事项要求的。

(12)营运船舶的所有权证、检验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不齐全的。 (13)对船员未进行定期安全教育 (13)其他影响水上安全的行为。

3、检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每周检查1次。

(2)责任单位针对五

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4、检查方式:

(1)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行政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通过“听、看、问、查、议、评”方式对水路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1、监管对象

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工程施工企业每天检查1次。

(2)责任单位开工前对施工企业的有关证照、相关制度、安全机构和安全合同,安全施工方案进行1次检查。

(3)责任单位对监管企业每周检查1次。

3、检查内容: (1)公路改建施工,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分离交通的锥形交通标)的。

(2)施工企业有关证照不齐全的。

(3)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的。 (4)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

(5)施工单位和建设法人未按规定要求签有安全施工合同,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

(6)未按规定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7)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 (2)现场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 (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

(四)公路路政、养护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1、监管对象:指导各乡(镇)养护站做好乡村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县级公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养护安全监管工作。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公路中修、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企业每天进行检查1次,各乡(镇)养护站一周检查1次乡村公路,责任单位一周检查1次县级公路,一季度检查指导一次乡镇养护站工作。

(2)责任单位对辖区内的

四、五类危桥,各乡(镇)养护站每月检查乡村公路1次,责任单位每月检查县级公路1次。

(3)安保设施,各乡(镇)养护站每月检查乡村公路1次,责任单位每月检查县级公路1次。

(4)冬季在急弯、陡坡路段备足防滑料,责任单位雨雪前检查1次,雨雪期间每天巡查1次。

3、检查内容:

(1)县道、中修工程、小修保养施工,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分离交通的锥形交通标)的。

(2)未按技术标准规定在县、乡公路上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防撞护墩、错车道(包括在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水毁塌方、易塌方落石、平面交叉路口、穿越学校、集镇、村庄等路段)等相关安保设施的。

(3)冬季急弯、陡坡路段未按要求储备足够防滑料,制定落实扫雪破冰相关措施的。

(4)

四、五类危桥未按规定建立一桥一档、一桥一标志和一桥一预案,没有采取限行、禁行等相关安保措施的。

(5)中修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的。

(6)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的。

(7)施工单位和建设法人未按规定要求签有安全施工合同,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

(8)未按规定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9)严格执行巡路制度,坚持上路巡查,检查巡查记录、台账是否完善。

(10)夜间施工必须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养护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

(11)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色工作衣并戴工作帽,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色背心。

(12)坚持严格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和违章建筑治理并举。

(13)整治路域环境,路产路权得到有力维护。 (14)对陡坡、急弯、临崖路段、危险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养护设施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影响道路安全的障碍物及时通知养护人员清理。对道路积冰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15)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 (2)现场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 (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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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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