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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3: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的通知

时间: 2010年03月23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 佚名浏览次数: 658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的通知

2010-02-1

1粤人普字〔2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职责分工。

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

二○一○年二月十日

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全省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我省人口普查的重大事项;制定和协调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组织人口普查全民动员,检查、指导全省各地的人口普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按照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统计局

1、负责全省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

2、全面负责人口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3、做好普查资料汇总、数据审核处理工作。

4、建立人口数据库和人口地理信息库。

5、制定人口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研究规划,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应用工作,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普查的法规制度,组织开展人口普查执法检查活动。

(二)省公安厅

1、负责户口整顿工作。摸清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应落未落户人口、应销未销户人口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2、提供居住在省内的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的相关资料。协助配合做好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3、组织基层公安部门参加人口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摸底、现场登记阶段的配合协助工作。

(三)省人口计生委

1、负责协调制定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

2、提供分区域育龄妇女及生育情况资料。

3、组织基层计生干部和群众参与和配合普查登记工作。

(四)省委宣传部

1、会同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拟定宣传提纲,部署宣传工作。

2、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进行人口普查全民动员,协调新闻媒体对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3、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人口普查宣传月活动。

4、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宣传部门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五)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人口普查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六)省教育厅

1、负责提供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相关资料。

2、协助做好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的宣传动员工作。

3、配合做好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工作。

(七)省民宗委

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八)省民政厅

1、提供截止2009年末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录,全省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名录。

2、2010年下半年暂停全省行政区划调整。

3、提供婚姻登记、死亡人口遗体火化等方面资料。

(九)省财政厅

1、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和使用监督工作。

2、协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检查、督促市、县(市、区)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2、提供失业人员、农民工的相关资料。

3、协助做好基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

4、配合做好农民工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负责协调配合房屋普查的相关工作。

2、提供居民住房的有关信息资料。

3、组织协调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业主信息基础资料并协助普查员上门入户登记。

(十三)省卫生厅

协调提供有关新生儿信息资料。

(十四)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

1、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及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

2、提供居住在省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相关资料。

3、协助做好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五)省广电局

1、组织协调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对人口普查工

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2、按全省宣传计划做好人口普查宣传月活动。

3、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十六)省工商局

1、提供全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名录。

2、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和普查登记工作。

(十七)省农垦总局

组织协调全省农垦系统做好宣传动员和普查登记工作。

(十八)省军区

1、负责做好解放军现役军人的人口普查工作。

2、做好军队营院内编内职工、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普查表移交当地普查机构。

(十九)省武警总队

1、负责协调武警部队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2、做好武警部队营院内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普查表移交当地普查机构。

(二十)其他单位

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法制办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人口普查的督促检查和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方式

(一)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

(二)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议定,日常工作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三)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报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统计局局长签发。

(四)人口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五)在人口普查前期准备、现场登记、质量抽查阶段,领导小组成员应按职责分工到各地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阶段的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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