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041(2011年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通用发票(电子)》申请审批表
注:1.本表连同付款方证明贴在发票存根背后,以便查核。2.本表一式二份,业户留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3.本表收款方或付款方识别号是指税务登记证号码。
告知事项
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通用发票(电子)》时,如若自我评定会计核算准确的,另请提供以下资料供税务记关审核,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
2.上年度和当年度的会计帐簿、凭证和报表;
3.与所有工程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4.相关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5.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6.前三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7.分包或转包工程合同(由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
上述
1、2两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其他各项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申请人不提供上述资料,或经审核存在收入、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会计核算不准确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等文件规定,按工程收入总额的0.4%核定征收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特此告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通用发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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