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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5 08:37:03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恩施州发票工作总结

恩施州发票工作总结

2011年度

2011年是全州地税系统发票换版之年,全州地税系统在省局和州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抓住发票换版之契机,全力清缴旧版发票,大力推行网络和税控发票,确保全州征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一、精心组织,全面完成发票换版工作任务

遵照全省统一部署,我们及时下发州地税发[2011]57号 文件,实行“一清二销三检查”工作方式,对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圆满完成了发票换版工作任务。一清是各单位税收管理员对所辖纳税户的旧版发票进行了彻底清查,各发票仓库管理员、巡回征收员对结存发票进行了认真盘查,经核对在账实相符的情况下,严格程序,认真填写发票缴销的相关表格,发票保管员、管理员、监察考评科长、分管领导等先后履行签字手续,确保缴销情况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确保销毁环节不出任何问题,州局及时下发《关于旧版发票销毁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局在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后将旧版发票打包封存,在规定时间集中起运,相关科室亲自押运, 5月21至22日,经现场录像、现场销毁并仔细检查所用包装物品,历年积存的旧版发票全部销毁完毕,共计销毁旧版发票3539431份。事后,州局再次成立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局,对各县市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分县市下达整改通知,确保发票换版工作干净彻底。

二、加强宣传,大力推行网络与税控发票

旧版缴销必然伴随新版的启用。我们坚决推行以网络和税控发票为主的包含现代信息技术的发票,尽量控制新版定额发票发放。面对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坚决推广“不讲价钱”,另一方面注重方式不蛮干。我们按照先网络后税控,先城区后乡镇的推广思路,确保了网络和税控发票的稳步推广。同时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实效,累计发放宣传手册35000余万份,发送短信6.3万余条,召开2000多人次的税务干部和10000多人次的纳税人培训。目前网络发票在全系统规定行业实现了全覆盖并得到了广大用户的好评,纳税人自开25万份、面额49亿元,全州使用税控机达1538 台。为加强税控用户的管理与服务,州局下达了《关于加强税控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县市局、纳税人、税控供应商的工作职责,要求税控供应商每月申报期到各县市跟踪服务,现场解决申报中的实际问题,为全面推广税控发票、确保新版发票有效使用、有效打压假发票的销售和生存空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严格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今年以来,为配合发票换版工作,我们将以前的各项发票管理制度进一步整合,与现有的发票综合管理平台对结,制定了《恩施州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内部管理制度》,从发票职责管理、印制、入库、领购、库存、发售、代开、缴销及发票专用章的管理等进行了具体的制度细化,同时将这一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真正建立起我州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杜绝了税务干部失职渎职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正视问题,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一)少量旧版发票缴销尚不彻底

恩施、利川、建始、巴东四县市旧版发票缴销尚不彻底,目前在发票管理平台上无法处理,经查此类未缴销发票均属于以前年度纳税人领用因无法找到纳税人,当时亦未能及时缴销导致。请求省局信息中心在适当之时为我州给与处理时限。

(二)税控发票推广及后续管理尚待加强

在推广应用工作方面,一方面纳税人因不愿接受税控装臵,同时受操作技能所限不愿安装税控机;另一方面部分税收管理员素质的影响,害怕推广税控机给日常工作增加难度。故此全州仅推广1500多台,与应推广税控对象尚有差距。建议省局从方便纳税人的实际出发,给予技术支持,允许税控纳税人持卡到大厅申报,为明年全面推广税控机创造条件。

(三)保险业网络发票使用尚有个别问题待省局明确处理。有的单位纳税人在购买车辆保险后,保险期内中途转让,涉及到为纳税人退税的问题,无法开具红字发票,被保险车主无记账发票。

(四)广播电视、乡镇、城区电影院用票问题急待解决。由于广播电视涉及千家万户,无法使用网络票和税控票;同样城区电影院门票无法按冠名发票印制条件印刷发票,其用票问题急待解决。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推荐第2篇:发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为检查新《发票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力度,根据市局通知要求,XX国税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为确保此次发票专项检查取得实效,XX局成立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组,由党组书记、局长X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明确县局征管科为此次发票专项检查牵头单位,抽调13名县局业务骨干组成4个检查小组,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步骤,确保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圆满完成。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情况

县局已组织全局职工对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集中学习,授课人员通过对新老《办法》的对比,着重讲解新法侧重修改的地方,明确提出新《办法》出台的实质意义,使全局职工能够更加快速、轻松、清楚的掌握新《发票管理办法》。

(二)发票换版工作

2010年的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已于去年底前全部完成,2011年1月1日起,XX全面启用新版通用普通发票。为保证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过度期结束后不再有旧版发票在市面流通,征管科提前开展发票换版收尾工作,一是发布通知,要求税源管理部门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旧版发票库存情况进行清理;二是张贴告示,告知广大纳税人及时上交库存旧版发票;三是制作旧

版发票库存清单,与纳税人上交发票进行核实比对,确保旧票及

时、足额收缴入库。

(三)发票印制

自推行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以来,我局严格按照《XX省

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的通知》(X国税函

„2010‟171号)的要求按时报送发票印制计划。冠名发票的印

制许可,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发票印制完工后及时入库、调

拨和配售发放。

(四)发票领购

1、税源管理单位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严格核定发票

使用种类、数量和开票限额,办税大厅按照系统核定票种、数量

配售发票。

2.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7号)发布之日起,我局采取包括张贴公告、电话

通知、纳税约谈等多种形式告知纳税人及时更换新式发票专用

章,并利用日常检查机会传达公告精神和重要性。

3.我局目前只有一户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自企

业使用以来,征管科和税源管理单位坚持督促并协助用票企业按

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卷式发票开票信息。

4.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均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发票工

本费,并根据其实际领购情况,当场打印发票领购簿。我局共有

3户自印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经调查了解3户冠名企业均按时足

额缴纳发票工本费,无拖欠行为。

(五)发票使用

通过全体检查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各税源管理单位的协调配

合,此次发票检查破获多起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其中最常见的就

是发票联次分别填开的“头大尾小”发票,用票纳税人采取发票

联和存根联分开填写的方法,在保留的存根联上随意填写较小的

开票金额并虚拟取得发票单位,借此隐瞒其真实销售收入。检查

小组按例对疑点发票存根联逐一复印留底,后经检查人员多方实

地调查,存根联上的取得发票单位,有的根本不存在,有的确未

取得该张发票。由于证据不足,发票检查初期工作成效甚微。通

过总结前期检查经验,检查组决定到取得发票较多的各大企、事

业单位采取倒查的方式收集违法发票证据,对于开具金额较大的

普通发票发票联进行复印取证,通过与综合征管系统发票验旧信

息进行详细比对,筛选出疑点较大的普通发票,分类登记造册,

下达核实任务,最终确定多起发票违法行为。

全县共有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XXX户,其中个体XXX户,

企业XX户,此次发票专项检查共检查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XXX

户,企业XX户,个体检查面达X%,企业X%,发票检查涉及医药、

家电、汽车、化工、超市等多个行业,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

X起,补缴税款X元,罚款X元,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发票违法

行为,规范了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使用管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

法遵从度。

(六)发票代开

1.我局发票代开岗位人员严格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和

省局的具体规定,逐一核实申请代开资料,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

情况如实代开发票,对于应当征税的,全部依法征收税款。

(七)发票违章处理

我局出现的发票违章案件均已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查补

税款和罚款均已及时足额入库。

XXXXXXXX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3篇:发票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2011个人工作总结

紧张忙碌的2011年即将过去,回顾一年来自己的工作和学习,主要有三方面体会:一是从繁忙的工作任务中、锻炼和提高了自己处理问题和协调各种工作矛盾的能力;二是务实的工作态度,能从中吸取更多的知识营养,充实自己;三是通过与服务对象的深入接触,能进一步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和纳税遵从度。下面从四个方面对自己年度的工作和学习进行总结,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一、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和业务技能。尽管自己离退休年限已经很近了,但是,为了自己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凡是单位安排的,党组织要求必学的时事政治,自己都能认真地学。如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的有关文件和时事报道,电视新闻,系统内部的教育材料等都能主动地学,认真地学,并能积极参加有关的活动。在政策业务方面,凡是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实用的都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逐条理解消化,有时还要和友邻区县的同行交流讨论,以便正确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二、做好本职工作,切实为基层为纳税人服务

今年的工作任务主要有:新办、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指导工作;发票综合改革所涉及的旧版发票淘汰,新版网络发票的推广运用;年度发票的计划报领、用户供给、冠名发票的接口申请处理以及印制手续办理;年度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年审等。

1、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凡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户,自己都要登记上报,并指导税务所进行相关资料的录入修改、完善,为税务管理奠定基础。

2、把发票综合改革作为年度工作的重点,切实抓好抓实。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安排和区局领导的要求,发票综合改革是今年征管改革的重头戏,从去年6月起,市局就开始试点,我局属于第三批推广区县,年初已纳入全局工作的重点。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信息化程度高,从主要领导到税务所的税管员都十分重视。一项较大的系统工程,首先要有组织领导,其次是推广前的精心准备,再有就是运行过程的问题处理。这些方面,局领导事前都做了认真谋划,并多次召开相关会议。自己作为此项工作的主要经办人,理所当然感到有一种不可懈怠的责任和工作压力,对各个环节的工作都事先要计划安排,认真构思,一步一步地去抓好落实。

3、注重宣传,注重效果。发票综合改革由于影响面较大,所以,开展舆论宣传十分必要,以告知广大纳税人,扩大社会影响面。于是我们通过万盛有线电视台、《万盛报》、纳税人经营场所、办税服务厅等媒体和场地进行广泛宣传,税务所人员在纳税人上门或下户时也将宣传资料进行发放解释。发票综合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旧版发票的淘汰,二是新版网络发票的推广应用,凡是涉及到这两方面的宣传内容,自己很注重这方面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掌握了旧版发票的使用期限和新版发票的使用方法。

4、精心准备,分步实施。

5、加强工作协调,为纳税人服好务。为了不影响新旧发票的顺利过度,推进网络发票的覆盖面,在旧版发票和新版网络发票的用量上也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与市局指定的计算机惠普专卖店和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特别是在机具的推广使用上,由于个体经营情况的特殊,有逐步停业的,也有不断

增加的,所以,自己常常要和机具厂商、售后服务人员、以及纳税人不断取得联系,保证他们能够及时配备或购买机具,便于网络发票的开具使用,尤其是税务机关后台问题的处理,能现场处理的就立即处理,自己或税务所税管员不能处理的,及时通过重庆宝税通服务平台、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市局运维组或Bugfree平台反映,并请求尽快解决。到目前为止,网络发票推广运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基本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也使自己从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增强了服务的技能。

三、做好发票日常管理,认真履行主办职责。为了使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随时有地税所用的票种供应,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自己在每季度向市局报领发票需求计划前,都要认真核对上一季度的用量,估计下个季度的用量,如果调拨下来的票种或数量不足时,及时增补计划,自己专门到印制厂去拉。今年6月30日旧版发票停售,9月30日停用。尽管我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但部分纳税人仍对此信息不很了解,因此还专门安排税务所的同志到户缴销旧版发票。今年针对旧版发票的淘汰,市局还专门安排了旧版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整个旧版发票的清理核销,都经过了正规程序。

四、认真开展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工作。我区自开票纳税人仅有两户,按照市局的要求,我和科室的同志以及税务所的管理人员一起,于5月下旬对2010年自开票纳税人的自有车辆运力情况、开票情况、运输业务往来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审核,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对整改的结果进行了跟踪。

五、存在的不足

尽管今年自己所担负的工作量较往年大,完成的任务内容较

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网络发票的推广运用中,对基层和纳税人的指导还不够,网络发票运行后的监管力度也不到位,按照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需要与周围的同事共同努力;其次是在政策业务的熟悉掌握上,自己下的功夫还不够,没有认真地去学习研究现行的政策法规,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的能力和主动性还不强。

明年的工作原则是: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组织安排。如果还在这岗位上的话,就有如下打算:

1、按照自己岗职的工作内容,针对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对个体、微型企业的定税进行指导;

2、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审核、登记、上报工作;

3、做好2012年季度发票需求计划报领和保障工作;

4、做好网络发票使用的后台服务指导和监控工作。

以上个人总结,有不当之处,请各位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推荐第4篇: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目前,有权征税费的机关有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及相关行业部门,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用行政专用收款收据,较简单,在此不阐述。企业一般业务较多,发票开具较多涉及企业,国税、地税都归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海关由海关总署垂直管理,海关负责进出口方面,主要是关税等。国、地税发票的管理权限按主体税种划分,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发票等;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服务业、建筑安装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开具的各种发票。

1、种类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2、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局是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3、票面内容

发票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发票后,发票联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后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中央。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保管处理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增值税

一、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发生购销业务、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合同、协议或书面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经办人身份证或《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意事项:

1、凡前来代开发票的企业必须主动出示《发票购买印制簿》上注明的购票员身份证或办税员证;

2、凡办税员或购票员不能前来,除出示购票员办税员身份证件外还应出示代开人员的身份证件;

3、企业委托有资质中介公司前来代开发票的,必须出示企业法人代表签发的委托书及代开人员的身份证件;

4、如企业要求代开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购量申请(审核)表》,由专管员初审,主管所长审批转稽管科审批后,方可到窗口开具。购买程序 购买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通常情况下,最快3-4个工作日就可以通过审批允许购买发票,需要跟本公司税务专管员及时沟通),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办税员证(如果忘带办税员证,可以用法人身份证,加盖公章财务章的购买发票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如果曾经购买过发票,那么还需出示使用完毕的最后一张发票的复印件(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如此)。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办税员证:需要申请(身份证,照片等资料),申请下来后,还要参加培训。购买发票时,需携带出示该证件。

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临时到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购买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就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票面金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申请发票 商业所需资料

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

4、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5、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服务业所需资料

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

4、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参见“增值税”(337页)。

专用发票,海运条例术语,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向税务机关领购相关发票。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填制单位印章,又有经办人签章,还有监制机关、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一经开具,票面上便载明征税对象的名称、数量、金额,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发票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4.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投机倒把、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以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领购 含义

发票领购是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发票并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发放发票领购簿。

对于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借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直接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税务机关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发票缴销 含义

发票缴销是指已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验销毁的税务活动。 缴销原因

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2.发票被盗或丢失的; 3.流失发票;

4.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5.超期限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6.霉变、水浸、火烧、虫蛀鼠咬等发票;7.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管期满的;

8.纳税人出现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票作用 维权的依据

正规发票就起着凭证的作用。一般来说,发票作为物权凭证的用处并不为大家所考虑,不过一但出现了机器丢失,进行实物招领时,发票就成了产品购买的依据,起着物权凭证的作用。如果没有发票那么你可能很难证明机器是自己购买的,如果遇到被盗窃想赎回的时候,可能比较困难。

保修

国家三包是:7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保退,15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保换,厂家规定的年限保修的。但是请记住,这个三包是以你发票之日算起,如果你没有发票,则是以出厂日期算起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机器购买之日算起10天坏了,但是你又没有发票,那么不好意思,经销商完全可以拒绝给你换货,而是维修。 单位报销凭据

凡是单位或个人购买3C产品后需报销时,都应向商家索要正规购货发票,作为报销记账的凭据,如不索要正规发票,日后审计部门对该账目进行审计时,发现此款是假发票或收据并不是国家规定的正式购机发票时,就会以违反财经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补偿

某件商品因为质量问题需要召回,或者给消费者补偿时,这时候则需要消费者必须提供购机发票,否则不予受理。这个在汽车上面比较多,但是部分数码产品也有可能,例如之前的索尼相机等。 填开规范

1、发票启用前要先检查

检查内容是看有无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订、漏章错章、断纸废页等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则该发票不能使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待请示后再作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规定的顺序填开

用票人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每本号码的顺序填开发票。既不能跳本、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本同时填开。

3、逐栏填开发票

用票人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

用票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全份一次复写打写。填开发票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和冲洗重用,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5、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该发票才能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7、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推荐第5篇:发票知识

1、什么是发票?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一种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如果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经营和形成违章事件,都应在追究其经营责任的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它也是一种经济责任书。

2、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用票单位如有需要,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增减联数,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

3、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发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品名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4、发票有什么作用?具体由什么部门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是记录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证明;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5、如何进行发票领购?它有哪些手续?

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下列三类: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可申请领购发票。

(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也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具有领购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具体程序为: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6、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通过什么途径辨别发票真伪?

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

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1)可以通过因特网登陆税务网站,访问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7、公民举报普通发票违章行为的范围是什么?如何举报?如何奖励?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举报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书面)举报、到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直接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财政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8、普通发票代码的内容、编制规则及启用时间有何规定?

为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代码由国地税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等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行业代码,第

9、

10、

11、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

9、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10、发票上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为什么还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每张税务发票票面上方都印有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实施发票监督管理的重要标志。开票单位在填开完毕发票后,应在发票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以表示开票单位对开具发票的确认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11、普通发票为什么要验旧购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实施验旧购新的方式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验旧购新时可以及时检查发票使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检查其应纳税款有无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尤其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以及时掌握其定额缴纳的税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时调整定额。

12、销售额(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

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何领购普通发票?

凡到外省市从事临时经营或提供劳务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对擅自携带发票外出经营地开具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缴销其发票。

14、发票填写的规范性要求是什么?

纳税人或开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进行填开:

(1)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

(2)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要做到当天开取。

(3)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名称或劳务名称应逐项如实填写,不得虚开或改变内容。

(4)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

(5)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首先必须同时填写大小写金额,不能只写大写,不写小写;也不能只写小写,不写大写。

15、用票单位应建立哪些制度?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建立发票登记(簿)和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制度;专人管票制度;专人填开制度。

16、发票的开具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发票的开具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缺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票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固定业户领购或自印的发票不得供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使用。

17、发票的接受方应注意什么?

发票接受方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开具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18、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如何开具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19、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使用?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20、发票的保管有什么规定?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帐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按规定销毁。

对使用计算机、收款机、计价器等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当以电子储存介质完整保存5年。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电脑发票,开具后的存根必须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1、发票违章行为包括哪些,处罚标准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22、什么是有奖发票?

有奖发票是在数码防伪发票的发票联上设置兑奖联的发票。

消费者刮开奖区覆盖层,显示如“奖伍仟圆整”,该数额即为中奖金额;显示“谢谢”等无金额字样的为不中奖。

23、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时应注意些什么?

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兑奖联及发票背面兑奖须知、使用说明等说明性文字。

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遗失的,一律不挂失。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开票日期填写不完整或经涂改、开具内容与发票适用范围不符、开具项目不完整、奖区内中奖金额毁损、涂改或脱落的发票均不得兑奖。

24、纳税人使用有奖发票应注意些什么?

纳税人领购有奖发票时,应当场检验发票有无少页、混订、断张等问题,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处理。

纳税人不得开具奖区、密码区已刮开或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有奖发票。

作废发票不得刮开奖区,不得参与兑奖。

纳税人开具发票之前刮开或将作废发票刮开奖区的,税务机关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从重处理。

推荐第6篇: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家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税务组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组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税务组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 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发票由税务组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组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务组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税务组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统一发票监制章。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税务组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税务组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组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组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印制;确有必要印制的,应当由税务组同意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家外印制发票。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税务组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税务组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组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的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组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家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证明,向税务组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家以内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税务组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组对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组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税务组批准,并使用税务组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组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开具。

税务组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的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组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组的规定存放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组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组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组需要将已开具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的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组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家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组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组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组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关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组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组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组申请复议或者向纪律检察室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纪律检察室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组可以申请纪律检察室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以家有的邮电、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税务组批准,可以由家务会议院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组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税务组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发票常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另外,以前增值税发票的联次与普通发票也不同,但现在增值税发票也改为三联发票了。

二、只要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凭办税员证,领购本,IC卡,

申购书到国税大厅办理购买。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同时领普通发票,对那些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就可以开普通发票,现在是一机多卡了。

开专用发票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资格、开票资料

专用发票的三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的凭证

发票联:购货单位记账的凭证

抵扣联:购货方扣税凭证

开收款收据要注意的问题:时间 金额前面要加羊角符号(无论是大写还是小写),一定要注意。

下预订单时一定要注意日期的切换、请购重量,原币价税合计为1 。存货编码、批次号。

发货单要注意的东西:从上到下:单据号、日期、牌号状态、规格、重量、单价。含不含税的问题。

支票的出票日期是收款人将票据提交银行代为收款的日期,支票有效期10天,出票日期是28日,从28日起10内为该支票的有效期。28日前还不能使用。

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首先你得明白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就是说,甲跟乙做生意,甲在A银行开户,于是A银行就动员甲不要直接付款,用承兑付款(大部分行业是能够接受银票付款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A银行,由A对乙承诺,在该银票到期的时候,由A银行按照银票金额付款给乙。一般来讲A银行信誉比甲要高的多吧?所以乙也确认到期能拿到钱,就OK了!乙如果在银票到期前需要用钱,那也可以拿银票付款,如果对方不接受银票,则可以拿银票去银行办理贴现(付出一定的利息,将银票的钱提前提出来)。这样说你明白否!

汇票到期日是2010-6-30

是不是到6月份才能提现

现在1月份不能提现对吗?

这个不是提现,是将款项转入你们对公帐户,要在6月30日当天做的话可以全额,即按票面金额,如果你们想提前也可以,不过收到的就不是全额,银行会扣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多少受银行的贴现利息率及你们实际要求付款的日期距离6-30日的天数两个因素影响

我有一张承兑汇票,到期日是07年1月17日,可我们1月17日才拿到我们的开户银行,结果快递到付款行已经是19日,今天22日汇票被退回,上面写了两条1第一背书人在写被背书人名称时有两字涂改2如超出付款提示期,请出具延期证明,明示责任,加盖三章.有点迷糊,第一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可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意思啊?延期证明怎么写啊?付款提示期是什么呀?是到期日吗?哪位好心的哥哥姐姐告诉我,急!!!!!!!!!!

到期日是1月17日,也就是说你从1月17号开始可以去银行兑款,最晚到1月27号兑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是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现在因为第一个原因,银行退回了你的汇票,又怕你在27号之前不能解决好问题再寄给他们,所以给你写了第2条。

付款提示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1月27号,你过了这天还没寄汇票到银行的话,就要准备延期证明了,具体怎么写还是问问你的付款行比较好,再问问还需要什么其他文件,在到期日1月17号之后的六个月内给付款行就行。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看看这个

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

2、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推荐第8篇:发票证明

证明

地税局:

兹有定边驰越文化传媒公司承担我公司2012工作纪实专题片制

作项目,需开具设计制作费用税务发票,金额为¥(大写:叁仟玖佰圆

)。望贵局予以开具税票。 特此证明定边盐化工有限公司

2013年1月9 日

推荐第9篇:发票试题

发票管理考试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纳税人应在工商行政机关变更营业登记之日起(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A.10日 B.15日 C.30日 D.40日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 )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A、成立之日 B、纳税人义务发生之日起C、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D、自应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

3、普通发票不定期换版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

)确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级税务机关

4、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的保存期一般为(

A、1年 B、2年 C、3年 D、10年

5、消费者发现违法发票,向地税机关举报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按违法发票行为罚款额的一定比例发给举报人奖金,发放标准为罚款金额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按( )5001元以上的,按( )奖励。 A、9% 6% B、10% 8% C、10% 9% D、8% 6%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人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30 B、15 C、10 D、20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 )倍以下的罚款。 A、3 B、0.5 C、1 D、2

8、发票种类的划分由(

)税务机关确定。

A、市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省级以上 D、国家税务总局。

9、发票的管理办法由( )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级税务局

10、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 )规定。 A、征管法 B、主管税务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税务总局

二、多项选择题

1、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的( )等各个环节进行的一系列筹划、组织和控制活动的总称。

A、印制、领购、开具 B、保管、缴销 C、检查 D、违法处理

2、发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发票的印制及使用进行管理和( )。 A、查处发票违法行为 B、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C、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D、维护税收秩序

3、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 )几个条件。 A、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B、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C、发票使用量较大 D、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4、地税部门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 )。

A、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B、销毁发票的审批 C、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D、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5、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时,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 )。 A、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发票 B、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C、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 D、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审批。

6、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

A、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B、完税凭证 C、经办人身份证明 D、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7、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

A、调出发票查验 B、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C、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D、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8、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

A、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B、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C、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D、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9、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

A、盗取发票 B、贩运、窝藏假发票 C、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D、转借、转让发票

10、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

A、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B、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C、开具作废发票 D、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1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

A、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B、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C、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D、涂改发票

1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

A、丢失发票 B、损毁发票 C、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D、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13、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 )。

A、陷瞒真实情况 B、拒绝检查` C、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D、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14、发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B、行政复议法 C、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D、行政处罚法

15、购领发票的方式有( )。

A、销毁购新 B、批量供应 C、交旧购新 D、验旧购新

16、下列哪些情况应缴销发票( )。

A、发票存根保存期满后 B、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迁移等事项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使用的发票申请缴销 C、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且原来发票使用期满 D、次品发票

1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提供劳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可代为向接受服务方开具发票,具体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 )。

A、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B、外省业务量不,开票额度低的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 C、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D、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的

18、省以下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权限有哪些( )。

A、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B、确定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式样 C、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和核发发票准印证 D、依法行使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权

19、地税机关发票管理的权力有哪些( )。 A、制定权 B、审批权 C、制载权 D、监督权

20、下列哪种行业的发票使有全省统一发票监制章( ) A、广告业 B、保险中介业 C、过路过桥收费发票 D、货物运输业

三、判断题

1、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人可自行申报及应纳税额。( )

3、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涉税收费项目使用的票据不属地税机关管理范围(

4、向当事者询问与发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属发票检查的主要内容(

5、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6、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7、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可以不开具收据(

8、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9、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人可自行申报及应纳税税额。( )

四、问答题

1、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2、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的内容是哪些?

3、纳税人办理那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4、发票有哪些作用?

5、地税机关发票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6、为什么要对饮食、娱乐业发票进行换版?

7、发票违章的举报方式与奖励办法有哪些?

8、什么是批量供应?

9、简述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

10、地方税收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C

4、D

5、B

6、C

7、A

8、C

9、C

10、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CD

5、ABC

6、ACD

7、ABCD

8、ABCD

9、ABC

10、ABC

11、ABC

12、ABCD

13、ABCD

14、AC

15、BCD

16、ABCD

17、ABCD

18、ABD

19、ABCD 20、BCD

三、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对

5、错

6、对

7、错

8、对

9、对

10、错

五、简答题

1、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3、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发票是记录经营流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5、权利:制定权、审批权、监督权、制裁权、裁决权。义务: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发票使用人提供所需发票,为用户服务;保障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

6、

一是法律规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要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二是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发票在经济活动中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不仅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凭证,而且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三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从我市使用发票现状看,突出存在四个方面问题:①无票经营现象比较严重;②开具发票问题比较突出;③假发票行为屡禁不止;④滥用发票倾向十分普遍。

7、举报方式与奖励办法是:消费者发现违法发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电话、书信或当面的形式,向市局或当地地税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在七日内派人稽查核实,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调查核实后,按对违法发票行为罚款额的一定比例发给举报人奖金,奖金的发放标准:(1)罚款金额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按10%奖励;(2)罚款金额5001元以上的,按8%奖励;(3)因举报发票违章而牵带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并将违法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视情况给予特别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8、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及对发票管理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购领批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提供,用量不太大的可以按季领购,防止其积存较多发票而引起管理上的问题。

9、发票管理与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具有密切联系,加强发票管理,对于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具有密切的联系,加强发票管理,对于促进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国家税收准确、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防止税款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

10、主要包括以下行业:建筑安装业(主要是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服务业(主要是代理业、租凭业、仓储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娱乐业;文化教育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包括典当业);转让(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门诊(住院)医疗;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涉税收费项目等。

推荐第10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发票领购、保管和缴销„„„„„„„„„„„„„„„„2 第三章 发票开具„„„„„„„„„„„„„„„„„„„„„„2 第四章 发票丢失处理„„„„„„„„„„„„„„„„„„„„7 第五章 发票取得„„„„„„„„„„„„„„„„„„„„„„8 第六章 发票审查„„„„„„„„„„„„„„„„„„„„„„10 第七章 发票报账„„„„„„„„„„„„„„„„„„„„„„12 第八章 附则„„„„„„„„„„„„„„„„„„„„„„„„13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发票领购、保管和缴销

第三条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机关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五条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六条

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七条 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八条

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 专用章。

第九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财务部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十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备注栏信息、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十一条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跳号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三条

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发起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审批流程,载明与合同相符的开票信息,经过审核、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开具发票后,当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1、符合普通发票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 在发票开出的当月,收到退回的普通发票原件。 ② 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且我方也未作帐务处理的。

2、符合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的时间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 ② 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回原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在将发票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部门前,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在流程中注明发票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部门收到发票并签收确认,同时财务必须将收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与存根联、记帐联等其他联次粘贴在一起,在每联上加盖作废章,作为发票档案保存。

普通发票作废流程与专用发票相同。

第十六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红色发票申请需要在企业开具蓝字发票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进行,因为只有企业抄报说之后,税务系统才能完整收集到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认证使用情况,系统才会自动进行校验,因此红色发票申请时间一定是专用发票开具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

红字发票申请人与流程

1、购货方申请:

销货方将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应由收到发票的购买方申请,填写红字发票申请表并上传税务机关。

应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又分为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且进行了抵扣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符; ③.所购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 以上几种情况均由购货方进行红字发票申请。 步骤:

第一步:购买方开具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购买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第三步:购买方将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交于销货方; 第四步: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流程: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取《信息表》、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同时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若未有发票退回的,直接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财务收到《通知单》及发票并签收确认,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队长批准,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2、销货方申请:

第一种情况,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第二种情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步骤:

第一步:销货方开具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销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第三步: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流程:此种情况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将发票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交回前发起发票退回流程,同时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财务收到发票及抵扣联原件并签收确认,经相关部门经理审核、队长批准,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第四章 发票丢失处理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因我方将发票联丢失需要作废或开据红字发票的,由责任人员负责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发起发票作废流程,或发起红字发票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遗失责任人及原因,财务收到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签收确认,经队长审批、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作废或开据等额的红字发票。 第十九条

因购货方将发票联遗失的,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取得原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若购货方坚持需要重开蓝字发票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货方取得购货方的发票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我方重开发票的依据,且发起重开发票的流程,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并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作废及开据等额的蓝字发票。

第五章

发票取得

第二十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有权拒收,业务经办人是取得发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签订采购或服务合同时要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公司业务经人员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和服务选定供应商、服务商时,应当首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次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后才是个体工商户。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能够按时全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经济业务发生前,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照,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3、在签合同中,还要完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开票信息,并约定在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对方。

4、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税率及价外费用,明确价外费用与货物是一票制还是两票制。

5、合同中应加入虚开条款,即: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造成的损失由开票方全部承担责任,并且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开具合法合规发票。

6、合同条款中还要约定发票送达方式、期限、红字发票义务、票款规则等条款。

当发票开具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开票方有义务配合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业务经办人员无法按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发票时,应写出书面申请陈述合理的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持收据等其他证明到财务部报销或入账。

第二十三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发票,无合同的业务要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后,按照公司的审批流程办理签批手续,按照公司的报销流程,送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对因经办人员责任,造成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不能按期抵税的损失)。

对超期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批手续,财务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写出书面申请陈述合理的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持收据等其他证明到财务部说明情况。

对以谋取个人私利虚开发票、多开发票、收取非法发票等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发票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和部门分管人员要仔细审核以下事项:

1、客户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是与本企业完全一致,是否按照本企业提供的开票资料开具发票;

2、发票开具是否规范、项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货物名称开具为XX一批或XX一宗必须附销货清单,货物名称必须明细,不能简单归类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备品备件等; 3、开票内容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4、开票内容是否在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内(查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5、是否 “三流”相符。开票单位是否是供货(服务)单位,开票单位是否是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单位一致。

6、盖章是否清晰、是否是“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开票单位的名称一致。

7、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8、发票备注栏:

⑴货物运输业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⑵建筑服务业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⑶不动产转让、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业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⑷保险行业代收车船税业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有预付款业务的在预付款支付后,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根据合同或协议及时催开发票。

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收到发票要及时验证真伪,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立即与财务部门沟通,由财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伪。

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二十八条 允许报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其他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只能作为收款凭据或业务凭据,不能作为报销依据。

第七章 发票报账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当期发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审批流程及时报账。根据业务影响、合同约定、特殊事项等因素,分为两类:一是当月结算,当月开票报账;二是当月结算,当季开票报账。

1、差旅费、交通费、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出差返回或业务发生后的一周之内报账;

2、港口费用、运输费用结算开票时间必须与业务发生时间相匹配,在业务发生的当月结算并开具发票报账;

3、原材料、包装物、煤炭等大宗材料必须当月结算,原则上当月开具发票报账,特殊情况不能当月开具发票的,财务部门要根据结算数据进行预估账务处理;

4、低值易耗品、修理用材料、各类耗材等必须当月结算,当月或当季开具发票报账;

5、车辆、设备维修费用必须当月结算,当月或当季开具发票报账;

6、燃油料、电费、通讯费、水费必须当月结算当月开具发票报账;

7、设备、器具购置按照合同约定及调试验收后当月开具发票报账;

8、建筑、安装、大修等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验收进行工程结算,按照单项工程在验收当月开具发票报账;

9、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用必须当月结算当月开具发票报账;

10、其他服务类业务在业务发生的当月经过验收后开具发票报账。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并按照流程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部门结算付款或挂账处理,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上不得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东煤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试行版)

1、目的

1.1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发票使用行为,降低公司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3 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和认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1.4 发票的联次

1.4.1 一般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1.4.2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1.4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临海市朵纳卫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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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职责

3.1 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经营所需发票的购买、保管、审核、开具及核销。 3.2 公司各部门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3.3 公司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4、发票的领购及缴销

4.1 发票的领购

4.1.1 发票领购申请。纳税人初次购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或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簿领购发票。

4.1.2 后续发票领购。发票经办人在领购发票时,需携带《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发票。

4.1.3 临时到本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凭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4.2 发票缴销

4.2.1 日常缴销。财务人员须按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自发票领购之日起6 个月内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进行发票核销。发票缴销时,应将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作废,并连同IC卡及发票开具清单送交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4.2.2 收款收据的缴销时,需带存根联以供查验。

4.2.3 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缴销。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后,应在24小时内向税务部门报告,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并持丢失被盗的证明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发票缴销,同时凭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登报声明作废。

4.2.4 缴销发票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需缴销的空白发票和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5、发票的取得

5.1 本文所指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特殊收据。特殊收据包括以下几种:

5.1.1 行政收据、事业单位收据及非税收入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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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上述收据收费项目都应该有收费许可证,并且公示。事业单位比如学校一般只能开具学费、培训费。

5.1.1.2 一般很容易将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和结算凭证混淆,结算凭证只能在其内部运作,只是收付款证明,不能作为公司的报销依据。

5.1.1.3 对于应税收入部分应严格使用税务发票,对于技术收入应开具技术交易发票,对捐赠收入应开具捐赠收据等。

5.1.2 军队收据

由财政部、总后勤部共同监制的票据准予列账;军队内部结算凭证,企业不允许列支。

5.1.3 境外发票

一般为自制发票,部分国家没有采取发票的管理方式,具体为负责人签名的自制收费凭证,其鉴别方式目前还是通过资金往来结合业务真实性考虑(如: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Invoice、收银小票、其他商业票据可以接受)。

5.2 所有部门或个人在为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相应的发票。如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发票的,应由经办人员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公司驻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5.3 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原则上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说明情况。如无正当理由的,由业务经办人承担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报销时直接予以扣减。

5.4 公司取得发票人员应负责确认发票的真伪、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对虚开品名、项目、数量、金额不实,存在涂改、挖补的发票不得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如确实无法确认发票真伪,公司取得发票人员可由财务部门协助查询或提交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5.5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办人员在取得专用发票时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审核:

5.5.1 发票套印发票监制章;

5.5.2 全部项目填写正确且与业务内容一致;

5.5.3 公司开票信息正确无误、票面字迹清晰,未被修改、重印,不得压线、错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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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票面完整,无损毁,涂污;

5.5.5 属于汇总开票的,附带合规的销货(劳务、服务)清单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5.5.6 发票联、抵扣联信息一致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5.5.7 发票专用章印章清晰、正确,印章名称与销货方名称一致。

5.6 公司各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时,必须保持发票的干净(专用发票有复写功能,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签字不能透过发票联而留在抵扣联上,抵扣联上除各格式栏必须填写的内容外,其正反两面都不得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整齐、正确,以便财务部门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认证顺利通过。

5.7业务人员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之日起30日(含开票当日)内至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如逾期则须在提供发票的同时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但最长不得超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应联系供应商进行换票处理。对于超过发票开具日180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坚决不予受理。

5.8 相关财务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清单交税务会计进行认证。

5.9 公司财务人员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进行认证抵扣,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5.10 公司各部门收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应检查发票是否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公司各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5.11 收到个人由国税代开的发票后面,需附上该发票对应到地税开具的缴税单原件(或复印件),否则,该国税代开的发票视为无效,财务部门不得接收。

5.12 公司各部门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据,经办人需保证取得凭据所体现业务的真实性。以便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纳税审查发生疑义时,由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应的确认证明。

5.13 各发票经办部门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的处理: 5.13.1 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5.13.1.1 如因开具发票单位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给我司经办人员。

5.13.1.2 如我司取得发票后丢失发票联的,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附上开票单位的记账联并加盖发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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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5.13.1.3 如将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发票联丢失,由开票人向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经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13.1.4 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5.13.2 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

5.13.2.1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5.13.2.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13.2.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13.3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丢失

由取得专用缴款书的经办人员向开具专用缴款书的海关申请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丢失专用缴款书情况说明书送交财务部,财务人员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本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

5.14 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造成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给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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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经济损失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将相关情况上报总经理进行处理。

5.15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背面注明“抵扣联无法认证”字样,并与抵扣联一起留存备查。

5.16 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发票或运输发票等给我公司的,公司经办人第一次接到发票时,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及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还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上面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然后提交财务部门留档备查。

6、发票的开具

6.1 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6.2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6.2.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6.2.2 按照号码顺序对应打印; 6.2.3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6.2.4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各联内容完全一致; 6.2.5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2.6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6.3 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6.3.1 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6.3.2 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产成品及物资; 6.3.3 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余料、边脚料、废料及残次品; 6.3.4 销售本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已使用过的旧设备; 6.3.5 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6.4 销售给个人、未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客户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5 公司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发生的品名或规格过多,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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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公司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6.6.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6.6.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6.6.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6.7 出口发票的开具

6.7.1 出口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装货地、到达地、运输工具名称、出口合同号码、发货人名称、地址、购货人名称、地址等项目。出口发票要由企业法人代表正式签字方能有效。

6.7.2 出口发票填制要求:

6.7.2.1出口发票的名称、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该名称、地址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一致。受益人名称、地址如有变动,单据也要相应更改。按UCP600的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之外,发票必须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6.7.2.2 发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日期一般不能迟于提单签发日期,更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或信用证有效期。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日期可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

6.7.2.3 发票抬头人。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发票抬头应按合同中的买方或指定的直接买主的名称填写。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公司名称和地址必须详细填写。填写时,应注意名称不能换行,地址应合理分行;

6.7.2.4 运输工具。按船公司或运输代理的配载内容列明运输工具与航次; 6.7.2.5 启运地与目的地。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注意应与贸易术语后的启运地(港)和目的地(港)一致。如货物需要转运,转运地点也应明确地表示出来;

6.7.2.6 合同号码。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应填写合同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应与信用证所列内容一致;

6.7.2.7 信用证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填写信用证号码,尤其在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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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汇票的即期信用证方式下,更有必要;

6.7.2.8 唛头。凡是信用证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填制,并与其他单据的唛头相一致。信用证上没有规定唛头的,则按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唛头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填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

6.7.2.9 数量与货物描述。应全面描述有关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一般先填写商品名称和总数量,然后再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详细规格、单位及合同号码等,最后填写包装方式和件数,以及毛重、净重和尺码等。填写的内容必须与信用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同。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其他单据中,货物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6.7.3 填制出口发票注意问题:

6.7.3.1 发票品名不能超出信用证的内容;

6.7.3.2 如果来证中列明的货物种类很多,并冠有统称,制单时在具体品名上应按来证规定先打统称。如果来证规定多种货名,制单时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标注,不能盲目照抄;

6.7.3.3 如来证未规定详细的品质和规格,可不填写或尽量少做说明;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故意挑剔而遭到拖延付款或拒付货款;

6.7.3.4如果信用证中品名有误,且是实质性的问题,应要求对方改证;如果是次要问题,在填写发票时应将错就错,并在错误的名称后,另注正确的品名,并加括号;

6.7.3.5如果规格、品种较多,可采用列表的形式,将同类项集中并列填写,注明每一种类别的货量,最后注明总量;

6.7.3.6如果来证中对货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种语言,制单时应照打,必要时后面加括号用英文注释;

6.7.3.7凡经包装装运的货物如没有包装单,则发票上最好有包装件数条款。该内容应按实际装运情况填写,并注明包装件数的合计数。如有两种以上包装单位,发票应全部给予标注,并以“PACKAGE”为单位注明合计数;

6.7.3.8如以托盘装运,发票应标注包装数量及托盘数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货物为散装货,可注明“INBULK”字样,不注亦可;

6.7.3.9价格。这是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术语、计价货币、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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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总额。应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准确计算,正确填写。实际业务中,一般来证总金额是含佣价或含折扣的总额,在制作发票时应在总值中扣除。

6.7.3.10 加注声明文句。原则上,只要不伤害公司利益,一般照办。加注内容一般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

6.7.3.11 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无须签署”。但信用证中要求手签时,必须手签。

6.8 公司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6.8.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8.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8.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9 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开具的业务范围。 6.10 红字发票开具

6.10.1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6.10.2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6.10.3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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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中。

6.10.4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6.10.5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6.10.6 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6.10.7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7、发票认证及报税

7.1 发票认证

7.1.1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7.1.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7.1.2.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7.1.2.2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7.1.2.3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7.1.3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7.1.3.1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7.1.3.2 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7.1.3.3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7.1.3.4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7.2 报税

7.2.1 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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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7.2.2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7.2.3 公司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8、发票的保管

8.1 公司的发票、IC卡及发票专用章由财务经理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

8.2 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不使用发票时,须将发票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上锁,工作时间暂不开具时必须锁在抽屉内,以防丢失。

8.3 要严格做好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并登记工作,发票专用章一般不得外带,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带的,填写外带审批表并报财务总监审批。

8.4 造成公司发票发生丢失情况的处理:

8.4.1 发票被盗处理:如发票被盗,财务经理应于发现被盗当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将盖有当地公安机关公章的报案资料及发票被盗的详细书面材料经财务总监签字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程序登报公告,声明作废。

8.4.2 发票因个人原因丢失处理:如发票开票人或保管人不慎造成发票丢失的,应于丢失当日将发票丢失的详细书面材料经财务总监签字后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程序登报公告,声明作废。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税务罚金由发票丢失人承担。若因发票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5 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因货物装箱短溢需开具红字发票或补差发票的,报查联等应随存根联一同装订成册,每25份装订一本,不足25份的按实装订。

9、发票的检查

9.1 公司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时应请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要求其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9.2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要求其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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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要求税务机关及时返还。

9.3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时需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并要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10、进项税抵扣

10.1 增值税分为税率和征收率,税率分为0%、6%、11%、13%及17%等五种;征收率又分为3%和5%二种。

10.2 采用税率征收的业务范围:

10.2.1 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10.2.2 税率6%:包括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及其他生活服务等;

10.2.3 税率11%: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等;

10.2.4 税率13%:包括自然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2.5 税率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3%的货物外)。

10.3 采用征收率征收的业务范围:

10.3.1 税率3%: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3.2 税率5%: 10.3.2.1 销售不动产:

10.3.2.1.1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3.2.1.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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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10.3.2.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3.2.1.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0.3.2.1.5 其他个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10.3.2.2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0.3.2.2.1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3.2.2.2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0.3.2.2.3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10.3.2.2.4 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0.3.2.3 中外合作开发的原油、天然气。 10.4 进项税不可抵扣项目: 10.4.1 无法取得专用发票; 10.4.2 专门用于免税业务; 10.4.3 选择简易征收项目; 10.4.4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10.4.5 餐饮服务; 10.4.6 旅客运输服务; 10.4.7 娱乐服务; 10.4.8 居民日常服务。

10.5 进项税抵扣范围及抵扣税率详见《可抵扣项目及适用税率明细表》,另附。

11、附则

11.1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11.2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条款执行。

11.3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财务中心。 11.4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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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发票检讨书

篇一:检讨书范文 检讨书

近期,我在工作中因工作不认真,将发票的项目单号开错,在发现自己工作失误后并没有及时向领导反映,自己擅自去集团换发票,被领导发现后很是生气,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此时我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向领导做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两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发现自己存在很多问题。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期,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人有失手,马有失蹄,这不是我过错的借口,但我从中深刻认识了自身为人处事的弱点,得到了教训,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谢领导的提醒,让我及时觉醒,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希望领导可以原谅我,认可我的认错态度,谦受益,希望领导日后多多指教,我定当虚心学习,努力工作,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尽人事,知天命,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xx 201x.xx.xx篇二:发票检查总结

今年分局发票管理工作在县局票管中心和分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五项提高”的工作思路,以信息化为依托,以票管税为重点,不断强化业务培训,狠抓制度落实,健全管理机制,严格考核追究,全面提高了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发票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规范制度,强化管理,打牢发票管理工作基础

发票管理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打牢基础是关键。分局主要从“四个规范,一个到位”入手,深入抓好发票管理基础工作。一是学习培训规范。年初制定严密的发票的用票计划,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和各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工作。二是管理制度规范。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县局发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分局实际制定了有效可行的发票管理措施,明确岗位,责任到人。三是考核追究到位。我们坚持目标考核与奖罚相结合,对发票管理人员和税收管理员进行岗位职责考核,对内严格实行领、用、缴管理,坚决执行盖章出门。对外实行不定期的检查。

二、强化以票控税,深入做好发票日常检查工作

工作中,我们注重管理和检查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在日常征管中,严格发票领用关,做到严查细管,同时在检查中及时掌握发票违章行为的新动向、新手段,并积极采取措施,从根源上堵塞漏洞。经过多次发票专项检查,纳税人规范使用发票的意识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针对此次发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继续加大规范使用发票的宣传辅导。 二要加大发票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那些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 三要加大日常纳税服务。如使用税控装置后的定额发票管理与缴销。 四要在日常征管中加强对企业取得发票审核,督促财务严格把关,使纳税人自觉拒绝不规范发票。

我们在发票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许多的不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把发票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台阶。篇三:检讨书 检讨书

由于平时对员工的疏于管理教育,致使个别员工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学习不深入,理解不到位,警 惕性不高。经店内部调查,涉事员工由于对发票管理法思想 重视不足,不遵守店内相关规定,在税务发票相关管理人员 不在班的情况下,不经请示汇报,故意省略销售流程,敷衍 搪塞顾客,不予开具发票,且事后既不向上汇报备注,也不 通知顾客随后来店补领发票。

我们的工作失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并严重的损害了顾客的相关权益,伤害了我 们品牌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 响。

对于涉事员工严重的工作错误,我店一定严肃处理,并 组织全体员工集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专营店相关管理人员负连 带责任,给予扣除三个月奖金的处罚。

我们专营店在此真诚的向顾客道歉,请求顾客的谅解, 并及时改正我们的工作失误,并补开相关发票等。我们一定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相关的工作,接受检查,不会以任何方式 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罚。我们一定主动改正,并恳请税务机 关从轻处罚。

我们一定好好反省,高度警觉,郑重保证今后不再重犯此 类错误,坚决不做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不给社会造成不良 影响。

检讨人:

第13篇:发票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情况申请书

*****税务局:

因销售方把我方发票金额填开错误,正确的应该是,税号:,企业营销策划万,故退回原发票,需重开一张发票。此张发票没有认证,也没有抵扣。 发票种类:

发票类别代码: 发票号码为: 开票日期: 开票总金额: 特此证明 **公司 年月日

第14篇:更换发票

更换发票证明

渭南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

xxx于2015年5月6日购买车辆型号为XXXX牌轿车一台,发动机号为XXXX,车架号为XXX,身份证号为XXXX,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发票号为XXXX上的发动机号误写为XXXX,正确的为:XXXX,现申请更换,原发票号为XXX,重开发票号为XXX,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为:XXXX 特此证明!

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XXX

第15篇: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

发票领购:

(一)领购资格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3.经批准,从而具备领购资格。

(二)办理地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分局。

(三)附报资料

1、办理领购资格

A.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相应证件、资料

B.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C.办理报验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出示《税务登录(报验登记)表》。

2、日常领购发票 A.《电子发票领购簿》; B.《发票领用情况报告表》; C.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或开票电子数据

3、数量控制

1个月内,由各管理审批; 特殊情况用量超过1个月的必须报县级局长审批。

发票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3.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9.机外发票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10.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

11.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2.需要 临时使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保管与缴销:

(一)用票人对发票要采取措施,严加保管,防止损毁和丢失。用票人如发生发票丢失,必须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的空白发票丢失或遇水火等灾害损毁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时,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发票的,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发布挂失声明。挂失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丢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2、纳税人损毁发票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等材料。

税务机关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中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处罚。

(二)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代开发票:

(一)代开发票的条件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 3.办理税务登录的纳税人;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未被核准领购发票的;

5.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供发票的;6.其他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

(二)办理地点

发生业务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三)附报资料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付款方证明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小于500元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四)税款征收

1.对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先按规定税率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其中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征收的所得税,在下一申报纳税期多退少补。对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代开发票时,所得税的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货物运输业不低于3.3 %,其它行业由各市局确定。

3.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征后退。

4.对于不能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代开票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5.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冠名发票管理:

需要自行设计式样并冠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必须逐级上报,经省局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内容、联次、规格和程序进行印制。

(一)自印资格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逐级上报省局发票管理部门申报。

(二)办理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

(三)附报资料

1《企业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发票票样

发票防伪:

1.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2.地税发票防伪标志:

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专用 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类下呈橘红色反应;

第16篇: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 不符合作废条件:

1.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1) 认证通过:

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①《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

购买方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方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特殊情况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四)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主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纳税人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工作标准

1.受理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

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3.资料归档

如何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根据此条,就填写地税红字发票的处理意见如下:

情况

1、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发票可以退回的

处理1:若发票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开发票。

处理2: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根据收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发

第17篇:关于发票

关于发票

1.发票用户名仅可为同济大学;

2.发票上的使用类型只能为办公用品、打印复印、横幅制作、展板制作、喷绘、海报制作这些的话不用改为办公用品,直接写前面这几个关键词就好;

3.一张发票最多开499元,单件办公用品最多199元;4.其他地方的发票只要正规也能报销;

5.车票类不能是电子付费凭证,直接用现金付费的那种车票可以报销;

6.充值的地铁发票(抬头是上海公交公司)不能报销,乘车后的发票(抬头是申通地铁)能报销;

7.除了乘坐地铁的发票之外,所有的定额发票都不能报;

8.网购时圆迈发票均不能报销,在网上买的用品需要有清单,发票必须正规;

9.大家要报销的主动交给秘书处发票,无发票不报销。发票的背后应全部用铅笔注明报销人姓名、部门、学号、用途(要详细的,比如做了几条横幅、买了什么奖品)、学校银行卡号,如果背面是绿色或紫色的铅笔写不上去的那种发票就用铅笔写在正面; 10.发票真假到网上查验

http://www.daodoc.com/wsbs/WSBSptFpCx_login.jsp查询上海发票的真伪,上交假发票的不予第二次报销; 11.手写版发票中盖章有“贸易”二字的是不行的; 12.发票替换:做活动的发票就是要开办公用品之类的,如果开不了,

事先就不要在那里买,实在之前没有注意的话,只能是之后自己买自己需要的东西,如果是属于办公用品或打印之类的,就让人家开一下发票,用来替这次的。实际使用于什么项目就是什么项目,如果不是这个项目上花的不要乱替,只能是真正开不出来的才能替换,要备注明确。

PS:

1、圆迈发票就是指发票上是圆迈公司开的发票;

2、定额发票:印刷标题是定额发票,比如地铁的印刷标题是“上海申通地铁公司定额发票”;

3、如有修改补充会另行通知。

秘书处 沈丽雯

第18篇:发票自查报告

篇一:纳税人发票自查情况报告表

袁驿国税所纳税人发票自查情况报告表

自查所属时间: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

单位:元

篇二: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

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

税证号码:纳税人申请购买:( 位) 业 联发票 (本、份)(大写) 经审核已供应该纳税人:(位) 业 联发票(本、份)(大写)

起止号码:第 号至 号 纳税人经手人签章: 验审、售标员签章:

供发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背面。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纳税人验旧换新时填写,如发票跨月份开具的, 则按月份分别填写开具份数、开具金额及税额。

2、“开票日期”栏按该月最后开具的日期填写。

3、“使用情况”栏填写“正常填开”、“填用作废”或“剪 角作废”。

4、普通发票验旧换新时“填开金额”栏按价税合计填写, 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换新时“填开金额”栏按不含税价填写。“填开金额”栏按纳税人适用税率换算:

(1)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填开金额”为10000元, 则“填开金额”为(10000/1.03)×0.03=291.26元; (2)如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填开金额”为10000元, 则“填开金额”为(10000/1.17)×0.17=1452.99元; (3)如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 值税普通发票)“填开金额”(不含税)为8547.01元,则“填开税额”为(8547.01)×0.17=1452.99元。

纳税人普通发票自查报告表

第19篇:发票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我们将就新《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的理解作逐一分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的要义在于,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也就是说,发票不合规,权责发生制很难贯彻执行。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缴销”两个字,意味着将实现对发票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解读: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业务的财务凭证,购销商品属于增值税范畴,提供或接受服务则属营业税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发票事项,比如卖旧房,尽管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一般而言应当由销售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买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解读:此次发布的新《办法》法律层次较高,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属于行政法规。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重要的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当前,由于发票种类繁多,有机打发票、手工发票还有网络发票,纳税人很难准确把握所有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防伪等问题。此外,还有克隆发票的问题,纳税人往往上网一查,发票号码、代码都是真的,就是内容是假的,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关系搞到发票代码与号码,而后制作假发票,纳税人防不胜防。所以,确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以及防伪等问题就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主要宗旨是2011年1月1号开始实施新版发票,在全国范围实现票种简并,式样统一,向网络开具与机打发票前进,逐步缩小手工发费使用面。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解读: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发票违规行为,加大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和社会监督力量。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解读:旧《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而新《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而且新《办法》第八条专门规定了要以“招标方式”来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发票印制企业全部纳入了政府采购的监控范围之内,可以有效防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情况的出现。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解读:按照相关部门的解释,此次发布新《办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因为当前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发票防伪是保障发票真与否的关键,因此统一发票防伪专用品至关重要。而发票监制章就好象人民币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六个大字一样,发票不定期换版也是学了纸币制作道理。因此,上述三条规定的目的都是要将发票防伪和监管纳入全国统一管理范畴。其中第十条强化了税务机关在发票印制中的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解读:旧《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新《办法》将“应当”改成“必须”,强化对发票印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解读:该条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发票管理在强硬中凸显人性化的一面。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解读:本条是对发票印制区域的规定,与旧《办法》无实质不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解读:本条与旧《办法》相比,修改了需要持“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的规定。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新《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其地位大大提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从2011年2月1日起将在全国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另外,领购发票还是实行先领发票领购薄的模式,但是有五个工作日的限制,这对于税务机关也是一个约束。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解读:将旧《办法》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原国税函[2004]1027号文件中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写入《发票管理办法》,提升了相关规定的法律级次。新《办法》对代开发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明确了没有税务登记证开票的问题。比如常见的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开发票的问题,此次新《办法》明确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规定了详细流程。而旧《办法》第十七条仅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并未就如何开具进行细化。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解读:该条与旧《办法》规定没有不同。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解读:新《办法》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本条与旧《办法》最大的区别是最后一句话,旧《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而新《办法》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旧版“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有很大变化。新版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取得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解读:上述三条与旧《办法》无不同规定。特殊情况比较典型的是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凭证。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解读: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新《办法》增加“虚开发票”的行为界定。新规定更为严格。明确“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新《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虚开的具体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后的新《办法》规定提法更符合实际情况。网络开具发票已经成为潮流,不少地区已经开始试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新《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第五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规定更完整。特殊情形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4号)规定:北京的销售实业公司实际收取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向实际支付租金的石化股份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解读:上述三条规定与旧《办法》完全一样,未作改动。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缴销”发票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解读:上述四条规定与旧办法规定没有不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细化并完善了发票违规行为。旧《办法》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新《办法》虽然没有说,但道理应当适用。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加重处罚力度。之所以对上述行为新《办法》比旧《办法》加重了处罚力度,是因为这些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新《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加大对虚开和代开发票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是正确的,同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4、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5、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6、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7、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8、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9、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1、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12、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1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4、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15、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6、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8、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20、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22、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第20篇: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1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特制定本制度。

一、初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 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 核准发票种类、用量,发给其发票领购簿,由发票管理员据以发售发票。

二、发票管理员应辅导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实、序时、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

要严格实行限量供应、缴旧领新制度 。

三、税务机关的发票代开窗口,要严格按规定办理代开手续,对按税法规定应该缴税的,

应按规定缴税,实行双向注号, 并按规定登记代开发票征税台帐。

四、每年至少要组织二次以上发票专项检查,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发票检查和对用票单位的检查。

五、发票的保管应实行专人、专室、专柜保管。

六、发票管理员和片管人员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发票合法使用。

一、发票的购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

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

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提供有关证件。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

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

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

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

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

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申请购领发票时,

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

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

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 需用发票时, 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

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二、发票的填开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 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

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 需要填开普通发票,

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如实向

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 对向消费者个人

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 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 方可填开红字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

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

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

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

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

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

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

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

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

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 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 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 属于偷税行为。

5、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以及按照

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

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有关专用发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等, 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填开使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

2、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

《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 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三、发票的保管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

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

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

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进行依法查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以及以营利为目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发票管理制度2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三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发票由专人负责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二、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开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五、必须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七、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八、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发票工作总结
《发票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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