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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8: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部门:

西乡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管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五、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六、登记程序:

审查身份证、户口薄→复印身份证、户口簿→审查相片、照相→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宣读“声明书”领取婚姻登记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工本费9元/对。

八、办公地点和受理时间:

衡阳西路19号(衡阳路小学斜对面),逢周

一、

二、

三、五办理结婚(周五下午业务学习)。

九、联系电话:0771—3131232

十、投诉电话:0771—3131816 结婚登记要求

一、提交材料:

1、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当事人是离婚或者丧偶的,须注为“离婚”或“丧偶”)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机关提供表格)。

二、须复印的证件(用A4纸):

1、“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2、“身份证”正、反面。

三、照片:

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粘贴尺寸为60mm×40mm。

离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西乡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管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扶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表。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五、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六、登记程序:

审查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结婚档案材料→复印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审查相片、照相→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宣读“声明书”领取婚姻登记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工本费9元/对。

八、办公地点和受理时间:

衡阳西路19号(衡阳路小学斜对面),逢周四全天办理离婚。

九、联系电话:0771—3131232

十、投诉电话:0771—3131816 离婚登记要求

一、提交材料: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须注为“已婚”)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须复印的证件(用A4纸):

1、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2、身份证正、反面。

3、结婚证第

一、

二、三页。

三、照片: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2张。背景为红色,光面相纸,粘贴尺寸为45mm×35mm。

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

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1、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

7、证件材料有错误、失效或提交不齐全、不合格的;

8、双方当事人不同时到婚姻登记处。

二、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

5、双方当事人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

6、证件材料有错误、失效或提交不齐全、不合格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撤销婚姻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2、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3、撤销婚姻须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受理范围:

除受胁迫结婚的情形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

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现在仍然维持登记时的婚姻状况;

2、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现在当事人一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

3、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或者委托他人办理)。

二、提交证件材料:

1、持有与结婚(离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

2、原婚姻证件或者原登记机关翻查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日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须复印的证件(用A4纸)

1、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2、身份证正、反面。

3、婚姻证件:

补领结婚证:原结婚证第

一、二页。

补领离婚证:原离婚证第

一、二页。

4、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照片:

补领结婚证:与结婚登记照片的要求相同。

补领离婚证:与离婚登记照片的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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