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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计委派制问题综述

为进一步规范直属海事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强化财务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培养锻炼财会干部队伍,部海事局以会计法以及上级单位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本系统特点,于2009年12月制定并印发了《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管理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好该办法,使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相关工作在系统内顺利开展,需要对会计委派制度的相关内容要求、其他部门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做以必要调查了解。笔者拟在对现有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会计委派制相关问题做了综述,希望借此加深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一、会计委派制度概述以及该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会计委派制是一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国家(政府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凭借其管理职能对其所属的企业、下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并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监督所派单位会计行为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

会计委派制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此时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的特定历史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和转换经营机制是这一时代的主旋律。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成为孕育会计委派制的直接土壤。在新

的宏观、微观经济条件下,当时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曝露无遗,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财经制度形同虚设,私设小金库现象严重;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触目惊心;对经营者监督失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专家、学者的建议下,政府决定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这成为会计委派制产生的直接原因。目前,会计委派制具有政府经济职能和行政权力兼容的特征,主要应用于我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监管形式。

二、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1998年开始在我国试点,从试点效果来看,委派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委派制明确了委派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职能地位,发挥了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规范和加强了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财务管理漏洞。进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遏制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

1、会计核算的职能得到切实加强

委派制在制度上保证了委派会计人员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促进了会计核算职能的发挥。实践证明,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强化了财务收支管理、有效杜绝了不合理的开支,有利于加强会

计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2、会计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实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了与核算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工作相对独立,在做好会计核算的同时,能够依法大胆地抵制不法行为,实现独立、客观公正的会计监督,会计委派制实现了对整个会计流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起到了严肃财经纪律、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有效预防了“小金库”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防范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流失。

3、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对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起到促进作用

从任职条件来看,一个合格的会计委派制派出的会计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必要的财务专业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任职条件的提高,增加了会计人员的竞争,促进会计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会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得到了整体提升,保障会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可持续性。

但是会计委派制并非一项完美的制度安排,在会计委派制的推广和实施的过程中显示其优越性的同时也发现了这项制度存在的固有缺点和不足。首先,会计委派制削弱会计的分析决策职能。由于委派会计不属于被委派单位的一员,单位的经营好坏

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委派会计所强调的只是会计核算与监督,而不太重视经营管理上所需要的会计预测、分析、决策,从而大大削弱了会计人员原本作为单位负责人左膀右臂的作用,不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会计本身的发展。 其次,委派会计责权利上的不对等性。在调查中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在实际工作中所负担的责任要明显大于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在责任明显加大的情况下相应的待遇却没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责”大于“权”、“权”大于“利”的责权利不对等的格局。这种在责权上存在的不对等性,导致了部分委派会计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2.4完善对委派会计的相关制度

为保证会计委派制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委派会计的制度管理工作。首先对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每年应由上级公司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一次“德、能、勤、绩”四方面的考核,进行一次执行法规法纪、廉洁勤政和业务水平的考核,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建立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如违反规定,给单位或集体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财经纪律处分或解除委派。还要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定期轮换制度、述职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以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明确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范围。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实行委派制不应面向所有企业,这样做既不可能,更不现实。笔者认为会计委派制应尽可能的在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同时对于那些由国家统一拨贷款、建设和经营的国有大中型基建公司以及一些管理机制较好、经营理念较新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委派制。并且应该区分单位的性质,按照单位的大小、行业等确定实施的范围、委派方式和委派对象。

明确委派人员的性质,设计好激励机制。根据委派会计的特殊性,应该制定统一的委派会计来源制度,加大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力度,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同时对于被录用的会计人员,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国家公务员,实行“高薪养廉”的策略,从而增强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之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实现会计委派的目的。

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再监督机制。委派会计工作业绩要经过有效的考核才能做出评价。被委派单位是否接受委派会计的监督与管理?是否存在委派会计视野之外的“两套账”?这些问题,必须借助一定的再监督才能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法国派驻会计的成功经验,实行财政稽核检查员与公共会计师的做法,以确保委派的会计人员顺利行使职权。

明确界定委派会计的职权范围。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委派会计人员不但有对单位财务工作监督的权力,也要对单位理财工作负责,以更好地履行对单位资金营运的管理义务。既要做好监督,又要搞好管理,使委派会计人员能站在企业的经营角度来处理各方面关系。

建立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应建立完善的经济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计算,用以测试委派所产生的结果。还应对委派会计人员制订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和奖罚指标,使被委派的单位和委派会计人员能够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会计委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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