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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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0条 0积分 2009-08-17 关键词: 信用社主办会计委派制细则
概 要: 主办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委派主办会计条件及来源,委派主办会计的职权,委派主办会计的管理,委派主办会计的奖惩,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委派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委派制是指市联社择优选聘会计人员并委派到基层信用社担任主办会计的制度。
第三条 委派主办会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委派主办会计条件及来源
第四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敬业爱岗,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和事业心;
2.坚持原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3.工作勤奋,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4.熟悉财经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微机应用能力;
5.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助师以上职称;
6.身体健康,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
第五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从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信用社在职人员中公开聘用,由联社统一委派。
第三章 委派主办会计的职权
第六条 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委派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派的主办会计具备以下工作权限:
1.有权参加所在信用社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计划的编制、修订,参与贷款会办、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监督所在信用社各项信贷运作、经营收支情况和其他业务活动,如认为有重大风险的事项,有权向所在信用社负责人或联社书面反映情况;
2.有权拒绝办理违规业务,所在信用社负责人不接受所提建议的,有权向联社报告;
3.有权根据联社对会计出纳工作要求,确定内部劳动组合,制订内勤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4.有权对现金、存款、贷款、结算和表外业务等会计业务进行审核。
第七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应切实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协助所在信用社负责人开展合法合规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本单位利益,当好领导助手;
2.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3.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加强对结算质量的管理,准确及时编报各项月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每季向联社报告所在信用社资金运作和经营状况,及时报告财务会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所在信用社上报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4.对所在信用社的微机、库房、会计档案、章印等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对微机操作密码、库存现金、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各种印章、密押(机)等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遵循经济核算原则,管理和监督所在信用社的各项财务费用开支,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6.兼任所在信用社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员,并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实施办法》履行职责,对会计差错、事故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意见。有分支机构的信用社会计兼任分支机构的会计辅导员,履行会计辅导职责;
7.负责所在信用社内勤人员的月度和年度考核,并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工作人员月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考核、考勤,实施内勤人员的奖金二次分配,奖惩兑现;
8.积极做好会计达标升级工作,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活动,组织内勤学习业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9.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开展优质服务,提高工作质量;
10.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计检查工作,对其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必须如实汇报;
11.保守所在信用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所在信用社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12.履行授权范围内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派主办会计的管理
第八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由联社颁发委派证书,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由联社和所在信用社双重领导和考核。联社人事教育部负责委派主办会计的人事管理和年度综合考评;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委派主办会计的业务指导,并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办会计工作业绩月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月度工作业绩考核;所在信用社负责委派主办会计内部工作安排。
第十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委派的主办会计每年应向联社作述职报告,经联社考核,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可以取消委派会计资格。
第十一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应当自觉遵守所在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原则上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主办会计岗位一般三至五年交流一次。
第十三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联社和所在信用社共同管理,所在信用社发放。
第五章 委派主办会计的奖惩
第十四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联社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参与所在信用社考勤、任务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不如实反映信用社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弄虚作假,或与所在信用社串通作弊的;
2.会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资料毁损丢失的;
3.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4.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所在信用社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
5.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6.阻挠、妨碍上级会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7.具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基层信用社对委派的主办会计工作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基层信用社发现委派的主办会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及时向联社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