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文明 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胡湾村,法定代表人:陈文明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人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的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7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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