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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电路租用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互联网专线接入租用协议

甲方(承租方):

地址:邮编:

乙方(出租方):

地址:广东路邮编:

双方经平等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用标的物:

1.1甲方租用乙方M互联网专线(光纤接入)用于网吧Internet接入,乙方免收入网费、一次性接入费。

1.2前述电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为严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规范建成,技术性能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条 租用期限:

2.1乙方免费提供IP地址供甲方使用。

2.2乙方免费租赁)和台光电协议转换器(型号:)设备供甲方使用,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乙方设备被人为损坏和丢失,甲方应照价赔偿。

2.3 租用期限自年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

3.1本协议项下的互联网专线年租费用为:

3.2 甲方在每年月费。

第四条 租用电路的质量保障:

4.1乙方保证互联网专线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2甲方应保证其连接到电路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4.3由于乙方的原因,当月电路闭塞或全阻累计超过48小时/月(或单次超过6小时)的,核减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的5%;当月电路闭塞或全阻累计超过72小时/月的,核减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的15%;当月电路闭塞或全阻累计超过96小时/月的,免收半个月该条电路租用费。

4.4如遇第三方原因造成通信中断,乙方在4.3条规定的时限内抢修并恢复电路。

第五条 故障处理:

乙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及故障电话(客户服务电话10010),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故障申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条例》规定的故障修复时限,及时恢复电路使用。

第六条 合同转让及电路的使用限制:

6.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6.2甲方使用互联网专线必须符合本协议1.1项约定的用途,不得单方面改变用途或从事违法及违反《电信条例》禁止的各项活动。

6.3如甲方被发现有违反前述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停止租用互联网专线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数额相当于半年租费的违约金,如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有效补救。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如根本性违约(即彻底不履行本协议或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叁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八条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政府管制行为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前述事由的一方或双方应于前述事由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前述事由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哈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它:

11.1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如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则依照国际电信联盟的生效公约、中国政府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11.2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贰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否则将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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