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说明: a) 市内迁移: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到派出所当场办理(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省辖市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b) 市外迁入:
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
1、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2)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3)投靠配偶的。
2、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3)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2)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6、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7、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2)军官证;
(3)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大学生户口迁移
1、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省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3)户口迁移证。
3、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4、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
(二)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