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市局)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
⑴、在药品经营企业注册,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⑵、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08年以前的旧版注册证须提
交正、副本);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6、离职证明文件(退休证、失业证,企业内部调动,需提
供企业人事任免文件)原件、复印件;
7、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8、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档
案)原件、复印件;
9、近期一寸免冠同版彩色正照三张(两张用于《执业药师再
次注册申请表》,一张用于注册证。);
10、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港、澳、台居民,申
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港澳台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11、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声明中应当包括材料
清单及法人签字、代办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成分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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