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以及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内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密集区焚烧物品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对不加防护进行运输、装卸、贮存货物导致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行为,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施工现场、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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