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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办

内体群字[2007]15号

关于表彰自治区全民健身

优秀活动站(点)的通知

各盟市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积极推动全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向规范化方向发展,鼓励和支持健身活动站(点)更好地为群众科学健身提供良好服务,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自治区体育局决定,在全区开展表彰自治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活动。请各盟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优秀活动站(点)评选标准》及分配名额,于2007年10月1日前将自治区全民健身优秀活动站(点) 推荐表、统计表报自治区体育局群体处。

联 系 人:伊秀英

联系电话:63974

49、6925565(传真)

邮箱:tyjqtc@.sohu.com

附:1.自治区全民健身优秀活动站(点)评选标准

2.自治区全民健身优秀活动站(点) 名额分配表3.自治区全民健身优秀活动站(点) 推荐表

4.各级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数量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办

二○○七年6月20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 优秀活动站(点)评选标准

第一条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在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能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推广开展由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众体育锻炼项目。在公园、广场、住宅小区内等公共场所,具有一定规模(每个站点经常参加锻炼人数在50人以上)且有固定活动场地,并有1名以上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宣传体育科学知识和传授体育技能。

第二条城镇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的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动员、组织群众参与体育活动;指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

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展的项目具有娱乐、群众喜闻乐见、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项目。

第四条全民健身活动站(点)能够广泛发动、组织群众开展健身活动,活动体现民族性、传统性、趣味性、健身性。

第五条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积极参加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影响好,成效显著。

附条:在全区创建全民健身优秀活动站(点)活动广泛开展后,今后将进行逐级评选和表彰。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 优秀活动站(点)名额分配表

附件3:

自治区全民健身优秀活动站(点) 推荐表

附件4:

各盟市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数量统计表

年月日

此表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自治区体育局群体处

内蒙古自治区

临淄区体育局

体育局工作计划

体育局承诺书

体育局工作总结

体育局工作计划

体育局工作思路

体育局工作总结

体育局工作总结

体育局工作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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