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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

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配套文件,这个文件对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后未能竞聘上岗的原有工作人员,提出了安置意见和办法。《安置办法》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按照我省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旨在保证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完成,促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综合改革的开展,推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一、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目标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参照兄弟省的具体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妥善安置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因各种原因未能竞聘上岗的原有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

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的原则,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分流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坚持深化改革,促进队伍建设的原 1

则,认真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选人用人环节上确保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三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二、安置工作的对象

这次安置工作的对象是,2009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且在这次改革中确定需要进行分流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正式职工(正式职工是指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小集体人员。

三、分流人员的具体安置办法

㈠正式职工分流人员的安置办法

对于正式职工分流人员的安置,主要采用五种方式:系统内挖掘岗位再就业,内部退养,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培养基层人才,分流人员过渡安置。安置方式中,系统内挖掘岗位再就业,内部退养为系统内部安置办法;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培养基层人才为系统外部安置办法。

1、系统内挖掘岗位再就业,是专门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安置办法。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人社、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集中所有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聘上岗,最大限度地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本地系统内部就业。并且规定在今后三年之内,县(市、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内部退养安置办法,对符合“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给予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3、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是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五年内税收方面的优惠,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要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一次性发给分流人员相当于本人3年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个月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其原在

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分流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支持学习深造,培养基层人才的安置办法,是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进行学习深造。这部分人员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可以参加原乡镇卫生院、本县(市、区)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相应空缺岗位的竞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5、分流人员过渡安置的办法,对按以上四种方案还未能安置的人员,采取过渡性安置。这类分流人员按以下规定发放生活补贴: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80%计发;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计发;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直至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二)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的安置办法

此类分流人员要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对未竞聘上岗的非正式职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关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积极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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