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君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义务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我与威海市君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活动》,我同意签署本声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承担本声明确定的义务,本声明将作为我与威海市君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附件,从劳动合同生效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职务发明归属
1.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由我或我与集体合作做出的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任何发明、发现、设计、
改进和创新成果的职务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从属权利属公司所有.
2.我或我与集体合作做出的发明、发现、设计、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其专利权、版权、注册权或其
它保护性权利的申请权属公司所有,申请后取得的专利权、版权、注册权及其它保护性权利归公司所有。
3.我所做的发明、发现、设计、改进及创新的成果,如与公司或与公司合作的其它单位所使用、制
造或销售的任何产品或组成部分有关,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4.我为公司所做的上述发明、发现、设计、改进、创新成果是我工作的一部分,我将不要求公司另
付酬金,而由公司决定是否在绩效考核中予以考虑。
5.我会将上述任何发明、发现、设计、改进,创新的全部细节及时向公司汇报,而不是泄密给任何
局外人、公司。
二、保密义务
下诉内容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1.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细节;
2.公司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会计资料;
3.公司的业务秘密:客户名单、发行渠道、谈判底价、经营策略;
4.公司的情报、文件和档案;
5.公司的其它的商业秘密。
本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合同解除后,都将为公司保守上述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解除时,除个人物品外,我将不带走任何与公司有关的物品,包括公司的计划、草图、样本、文件、物品和其它含有上述商业秘密的载体,也不保留其复印件和备份。
本人不会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受聘于其它单位、自己开业、从事第二职业,发表论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获得利益。
若违反此声明,参照《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相关责任执行。
声明签署人:
月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