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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指定交沥青割仓库协议书0317(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

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订: 甲方:上海期货交易所 地址: 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签约日期:2014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上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乙方的申请,指定乙方为甲方上市品种 的指定交割仓库,核定库容见附件一。此后库容增减情况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发展另行商定。现就乙方为甲方的会员及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 储存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其它由甲方制定的规则、规定或办法以及其相应的修订、变更条款。

二、乙方保证具有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法律或文件所要求的相关资质,于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前述资质证明。因乙方不具有任一项资质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同时,乙方在双方合作期内丧失前述资质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作为甲方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开展作为甲方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并保守与甲方、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关于期货交易、仓储服务有关的一切商业秘密。且乙方的前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乙方应负责约束其雇员及关联公司同样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所有保密义务并就任何违反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方有权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乙方应与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另行签订仓储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本协议书并不构成乙方应当与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签订的仓储合同。乙方与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签订的仓储合同不得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其它由甲方制定的规则、规定或办法以及其相应的修订、变更条款。

六、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取方法等)向签署仓储合同的货主收取仓储费用,见附件二。

七、乙方应按甲方规定详细核对入出库沥青的品种和数量,正确安排储罐进行收发,并对相关凭证进行验核,检验无误后方可准许入出库。

八、乙方认可甲方的指定检验机构(甲方指定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三),并配合货主在名单中选择的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和计量。乙方若对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和量检报告有异议,可由乙方委托名单中的另一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九、入库沥青的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和责任划分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乙方应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储罐(经甲方审核同意方可调整期货储罐),按照生产企业的不同分罐储存,并确保期货沥青与现货沥青分罐储存。

十一、在沥青存储期间,乙方应按规定保管好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确保沥青安全以及储存沥青的的数量和质量。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十二、乙方收发沥青的溢短量应当控制在〒3%以内。沥青出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量须由乙方在沥青入出库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入出库交收完成日的前一天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十三、沥青出库时乙方应对罐内沥青进行加温,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130摄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摄氏度。

十四、乙方可从货主入出库数量中计扣定额损耗2‰,但乙方应承担油品入出库期间因管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自然损耗。

五、乙方须对专门用于期货储存的核定库容的沥青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十六、乙方应保持计量器具的精确度,并按规则进行定期校准检定。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的实物交收,品质和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

十七、乙方不得随意将标准仓单标的实物移库。但在乙方停业,或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破产被清算等情况下,乙方应将在库的标准仓单标的实物移至经甲方允许的其它指定交割仓库,因涉及标准仓单标的移库事项而发生移库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八、乙方必须对期货交割沥青单独设帐管理。

十九、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风险抵押金(由基本风险抵押金和业务风险抵押金组成)作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担保。

(一)乙方在被指定为指定交割仓库时,必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2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须在每次协议续期后2个月内,再向甲方缴纳期货储存业务收入的10%作为业务风险抵押金。

本款所指期货储存业务收入=前一协议(“前一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前签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期间甲方每周对外公布的乙方周末期货库存量的算术平均值〓甲方规定的日仓储费标准〓前一协议期天数。

(三)风险抵押金达到核定库容沥青总价值(沥青按5000元/吨计)10%后,乙方不再缴纳。

(四)若未发生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风险抵押金之后的每年将风险抵押金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乙方因违约或其他事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甲方首先用乙方所缴的风险抵押金赔偿,风险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发生经济赔偿后,乙方应在风险抵押金被扣除后一个月内,补足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放弃或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时,在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并与甲方结清债权债务后,甲方将向乙方归还其所缴付的剩余风险抵押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乙方同意在与甲方结清债权债务时,甲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甲方规定用风险抵押金及利息优先抵偿乙方对甲方的债务。

十、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责任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乙方应当直接对因违约引起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项下乙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义务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

二十一、不可抗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经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1)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明。

(三)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由甲方认可适格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主要股东或上级公司,就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仓储业务、参与期货储存交割等业务有关的一切责任提供全额连带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格式及内容须经甲方事先认可)。如签署方为法人的,该等书面文件须经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应提供法人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对外担保的决议。

二十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如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变更本协议约定的核定库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但由于提前终止协议或变更核定库容对甲方、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十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1)依据甲方规定,乙方出现任何致使甲方有权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事由;(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因资不抵债、停业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3)因不可抗力事件乙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二十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

一、第三条的规定,乙方除需依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进行相应赔偿(如有)外,甲方有权(1)变更本协议约定的核定库容并办理有关变更事宜;或者(2)立即终止本协议。变更核定库容或者终止本协议对甲方、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十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倘若甲方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对乙方做出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处罚决定,则本协议视为自该决定做出之日起自动终止,且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十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其它由甲方制定的规则、规定或办法以及其相应的修订、变更条款协商解决。

二十八、凡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二十九、双方关于本协议履行和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协议首部载明的联系方式发出。如果以特快专递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的第二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到 年 月 日止。协议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若甲乙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三十

一、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

二、本协议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库容核定情况》、附件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储存费用收取标准》和附件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名单》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上海期货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一

上海期货交易所

指定交割仓库期货库容核定情况

1、沥青期货核定库容为 万立方米,一期启用 万立方米,剩余库容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由乙方与甲方沟通一致、甲方批准后启用。

2、沥青期货存放地点为:

3、沥青期货储罐号为 附件二

上海期货交易所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费用收取标准

1、仓储费1.5元(人民币)/吨〃天,入库费40元/吨,出库费0元/吨;

2、其它费用如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指定交割仓库及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沥青入出库时的货主收取。附件三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名单

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2、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改(版)

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河北钢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V0.8.8

沥青合同协议书(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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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昆交所简介

仓库租赁协议书

上期所指定交沥青割仓库协议书0317(全文)
《上期所指定交沥青割仓库协议书0317(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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