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财[2010] 13号
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
通知
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财政所、各园区财税与金融处:
现将《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
附件:
财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机构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机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机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
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三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四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