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4:32: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指我局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其中批准决定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做出的,做出决定的全体成员为批准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局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在工作中行使许可、收费、处罚、强制、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的机构行使执法权或内设机构、委托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职权的;

(三)超越本机构执法范围行使执法职权的;

(四)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强制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不具有或超出收费权限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其他超出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强制、检查等执法职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职权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管理、收费、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或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七)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

(八)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

(九)复议机构做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十)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案卷缺少法定要件的;

(二)行政执法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

(三)行政执法案卷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

(五)未在行政执法时及时制作执法案卷,事后后补的;

(六)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出现上述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

(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个人出现上述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个人的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取消执法资格;

(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根据主观过错形式,行政执法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由于直接承办人的主观故意,审核人、批准人过失,致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次要责任;

(二)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由于过失未尽到责任,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直接承办人无主观故意或过失,由于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过错,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负次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次要责任人给予第十五条第

(一)、

(二)、

(三)项的处分,主要责任人给予单处或并处第十五条各项的处分。

第十七条 出现第八条、第十条第

(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对其中担负领导职务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属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三)调查有关行政执法行为;

(四)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做出。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人做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作为目标考核,岗位目标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之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水务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铜陵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