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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修改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1: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远通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目前市场变化、物价水平和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的需要,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对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对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和报销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远通集团公司及所有子、分公司。

1.乘坐车、船、飞机席位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1)、集团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公出可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位。住宿费在每天不超过300元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特殊情况超过300元/天标准时,必须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同时,随行人员可享受此标准。

(2)、集团公司主管经理(含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副经理、子分公司总经理)公出可乘坐飞机、火车硬卧、轮船二等舱位。住宿费在每天不超过260元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同时,随行人员可享受此标准。在聘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人员,可享受同等待遇。

(3)、集团公司其他员工公出可享受乘坐火车硬卧(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轮船三等舱位,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报集团总经理批准。住宿费在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

上述住宿费标准为到地级及以上城市出差的住宿标准。到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珠海、汕

1 头、厦门和海南省)出差的住宿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天增加50元;到县级城市及县级以下城镇出差的住宿费,在标准基础上,每天降低30元。

(4)、员工到临沂地区以外出差需要使用公司自备车的,必须报集团总经理批准。集团公司主管经理(含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副经理、子分公司总经理)以下的员工出差,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辆,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辆,也必须报集团总经理签批。临沂市内除因工作特需,经主管经理批准乘坐的出租车及公交车票外,其它情况的出租车及公交车票一律不予报销。

(5)、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6)、公司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驻外公司等)的工作人员,只能按标准报销在常设机构以外的出差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驻地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予报销。

(7)、公司所有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等,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标准报销,不再报销除此之外的住宿费。

(8)、员工出差购买火车票的订票费,临沂市区内的订票费用公司不予报销;在其他区域订票,火车票票价在100元以下的不报销订票费,火车票票价在100元以上的订票费按火车票价的15%报销。报销时,必须提供与火车票相匹配的正规订票费单据。

2.交通补助费的标准

(1)、乘火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其硬座票价的30%发给乘车补助;但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

2 乘硬席卧铺或乘坐动车组列车的,不发给乘车补助。

(2)、夜间乘长途汽车、轮船最低级别舱位(统舱)以及乘车(船)押运、护送人员夜间行车在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夜按20元发给补助费;汽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必须晚上行车的比照本规定办理,但要经部门以上领导(子、分公司主要领导)事先批准。

(3)、员工因公出差,不分职级均可乘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票价凭单报销,乘可躺式客车的,在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满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天按20元发给补助费,不再享受因不购乘火车卧铺而应发的补助。

(4)、出差人员到所在地的市内交通费按10元/天实行包干使用。

(5)、公司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驻外公司等)的工作人员,只享受在常设机构驻地市区以外的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补贴。在驻地市区办理业务所需的市内交通费,不予补贴。

(6)、公司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及由集团公司安排外出调研、学习、考察等,不享受会议和学习期间的市内交通补助费。

(7)、经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领导批准,但非公司安排的外出学习(如:职称培训、考试等)人员,只报销外出学习期间的交通费(不包括市内交通补贴),其他费用自理。

(8)、带车出行的员工公出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3、伙食补助费

(1)、员工出差(包括驾驶员出车)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临沂市辖区内各县(或县级市)15元/

3 天;到地级城市或临沂市以外的市县出差25元/天;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青岛)35元/天;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60元/天;临沂市区内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2)、出差途中,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驾驶员出车,从公司到达目的地,当天往返超过500公里的,加发长途驾车补助费20元当天往返超过1000公里的,加发长途驾车补助费40元

(3)、公司外地常设机构(办事处、驻外公司等)工作人员只享受在常设机构以外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4)、公司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等,交纳会议费后已享受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享受会议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5)、集团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公出,因业务需要支出的餐饮费用按实报销,但餐饮费用单据必须与出差单据一起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不再享受伙食费补助。其他干部出发,在外地招待客户的餐饮费用,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按实报销。

4、通讯费报销标准

(1)、公司未核定电话费补助标准的员工因公出差,通讯费在每天5元内包干使用。公司报销电话费(或核定电话费补助标准)的人员不报销出差期间的通讯费。

(2)、公司驻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驻外公司等)的工作人员,公司配备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的,不再享受通讯费补助;对

4 未核定电话费补助标准的员工,只享受在常设机构驻地以外的出差期间的通讯费补助。

5、其它事项差旅费报销标准

(1)、员工因工伤等批准到市外就医的,按本办法第1条标准报销往返车船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所在地市内交通费。工伤陪护人员按本办法中的员工出差相应规定执行。

(2)、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其它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3)、职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执行公司《员工探亲管理规定》,根据本人提供的正规车船票和住宿发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6、驻外人员补助

驻外人员是指集团及各单位派驻到县区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网点的家不在驻地的员工。为了有效激励驻外人员,驻外人员享受以下补助:

(1)、来回交通费(须领导批准) 领导批准的来回交通费,乘坐公交车的,凭票据按《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每月集中报销一次。凡搭乘公司车辆来回的不予报销。

(2)、有关补助

以下补助,由集团人资部按考勤记录随工资发放。驻外人员除按以上第一条规定报销交通费外,一律不再另行报销差旅费。

5 驻外食宿补助:驻外人员均由所驻单位或派遣单位提供免费住宿,并由所驻单位提供免费午餐。所驻单位没有食堂的,按每天5元标准由派遣单位发放误餐补助。

驻外生活补助:驻临沂市九县及省内其他地市县区公司、网点的,按每天10元标准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驻省会和计划单列市的,按每天30元标准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3)、驻外通讯费补助

一般职工:固定外驻一个单位的,每人每月补助通讯费30元,按每天1元标准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管理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每人每月补助60元,按每天2元标准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干部:按单位经济责任制核定的标准执行。

7、车展、巡展人员补助

(1)、车展补助标准

由媒体或其他外部单位主办、地点不在集团经营基地范围内的车展,按集团统一安排午餐的,不予发放车展误餐补助。集团自办车展、地点在集团经营基地内的不予发放车展误餐补助。车展夜间值班安全人员参照集团夜班补助标准15元/天/人发放。

(2)、巡展补助标准

巡展人员补贴标准为15元/天/人。巡展时确需住宿,住宿费用按照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参与巡展的驻点人员、县区分公司安排住宿等情况不予补贴住宿费用。集团组织的县区巡展活动,由企划部按标准统一安排食宿,分公司不再报销此类费用。

8、差旅费报销程序

6 (1)、员工公出,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公出借款需填写《借款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或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2)、员工出差归来后应在一周内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在费用开支标准内的,按费用项目进行分类粘贴;超过费用开支标准的部分,未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同意的一律自理。(特殊情况,可先通过电话请示,回公司后,再报集团总经理签批)。具体报销的流程是:

出差人(或经办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对出差的时间、天数、地点等是否真实、是否超出要求或标准等进行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超标、与《出差审批单》是否相符等进行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对出差的时间、天数、地点等是否真实、是否超出要求或标准、是否完成规定任务等进行把关审核)→现金结算会计审核无误盖章报销(对《差旅费报销单》的填写和票据的粘贴是否规范、单据张数是否正确、是否超出规定报销金额、实际金额是否与填报数相符、是否有借款、欠款等进行审核)。

(3)、集团公司副总和各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出差,其《出差审批单》、《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都必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签批。

(4)、因公出差在所住旅馆不得开通房间内的长途电话;住宿发票金额不得包含电话费、餐饮费等非住宿费用。

9、违规处理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人员,公司给予同等金额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0、附则

(1)、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2)、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4)、《出差审批单》格式不变。

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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