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生产许可中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实际生产地址不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3、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属企业名称、住所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表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属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辖区派出所或居委会地址更名证明。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迁址、周围环境变化、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设备和设施变化的,应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
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一式1份);
10、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证明其满足产业政策规定的相关文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版。
如选择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同时进行,还需提交《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以上纸质材料均一式2份(“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除外),并加盖公章或印章。
《QS证变更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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