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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摊丁入亩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4: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探究清朝赋税制度改革“摊丁入亩”

一、何谓“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政策是清朝初年重要的财税制度,又称“地丁合一”、“摊丁入地”、“丁随地起”,它是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一条鞭法”的一种赋役制度,据说将应出徭役之数折成银两平均摊入土地之中,与田赋一同缴纳。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不再另外征收人头税,简化了税收的程序、减轻了人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对国家税收的保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使中国的赋役制度又前进了一步。

二、“摊丁入亩”的发展

(一)源于“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没有颁布之前,缴税都是米、牲畜等等,在它之后统一用货币税替代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限制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条鞭法”明朝中叶以后逐渐推广并实施的赋役制度,主要是劳役方面法律政策的改革,但也涉及赋税。明代原来的徭役是分别为三等九则,作为征劳役的依据。这种徭役制的实行是以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广泛稳定存在为条件的。明朝中叶,贵族大地主兼并农民土地的情况相当严重,官吏贪污,地主兼并,引起“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全国纳税的土地,约有一半为贵族大地主所侵占,拒不缴税,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收入,社会矛盾激化,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承受不了沉重的劳役而逃亡。而导致明朝当时严重的统治危机,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不能不说是主要原因之一。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编征劳役的中心由户丁转向田亩的改革措施。主要是将一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减轻户丁征派,加重土地负担,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在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的明清时期,土地绝大部分在地主手里,户丁绝大多数在农民一边。把户丁银转入土地摊派,也就由农民一边转移到了地主方面。

清初赋役制度基本上根据明末的一条鞭法征收地银、丁银两项。一条鞭法已实行了部分的摊丁人亩,为清初完全的摊丁人地奠定了基础。

(二)、康熙盛世的“永不加赋”

摊丁入亩分两步完成:第一步, 清政府于康熙五十年(1712 年) 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 年) 全国的丁银额为准, 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 称“盛世兹生人丁, 永不加赋。”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而更重要的是,它为“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创造了可行性。通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施,使得丁银定额化,不再随人丁的增减而变化,完全可以随地征收,而随地征收则更为便利。皇帝,率先提出了在全国实行“摊丁人亩”。他说:“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皇上较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无已。但现在人丁尚多偏苦,各省丁制亦有不同”。“现在人丁之累也,朋后既不增额,则有定数可稽”。请求“行令直隶各省地方官,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 1

丁、人丁之银数若干,按亩均派。”对此当时朝廷意见颇多。康熙采取了折中的办法,一方面下户部议,以“不便更张而止”,另一方面却默许在广东、四川两省先行之。准许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在四川省,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公私称便。

“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与明“一条鞭法”相比,虽是一个进步,但却不能消除赋役不均的现象。其规定“滋生 16 岁人丁,顶补年过 6 0 岁的免役和死亡人丁纳丁税,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族丁多者补,又不足以同甲粮多者补 。”这样一来,赋役不均的现象不仅不能消除,反而更加严重起来。“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者地无立锥,反多徭役 。”结果在沉重的赋役压迫下, 广大农民被迫农民为此常常隐匿户口,甚至不敢落户垦荒,最后导致丁银难收。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清政府的统治。首先,“以田为经,以丁为纬”征收赋役影响政府收入。“丁额无定,丁银难收”造成不少的钱粮亏空,减少政府财政收入。其次,劳役负担沉重地压在农民身上, 造成阶级矛盾尖锐化,康熙四十年(1701)宁波府“黠民倡照地派丁之说,与巨室相持 ”。进一步改革赋役制度再度被提上议程。从康熙末年到雍正初年, 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展开激烈的争论。御史董之燧提出了“摊丁入亩”。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摊丁入亩”既能保证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又能巩固封建统治。雍正元年(1723)清廷颁发诏令,全国推行。

(三)、雍正正式推行“摊丁入亩”

1、雍正帝时期“摊丁入亩”法律制度的背景

赋役不均,是清朝入关以后长期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及发展的严重问题。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代,继续实行将人丁摊入地亩,并一律折征银两的“一条鞭法”。但经过明末社会*,各地的人口生死、迁徙和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清政府为此对“一条鞭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整,重新编审户籍人口,并规定了增审人丁的考成办法,以尽量增加在册人丁数额和赋役收入。但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官吏不顾实际情况,一味追求增审人丁,结果出现了税额与现有人丁数严重不实的问题,户丁的编审也成为贫困农民的一项沉重负担。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士绅为了逃避编审丁役,与地方官员勾结,把负担转嫁给普通百姓,赋役的摊派不均使大批贫困农民无力承担繁重的丁银,被迫逃亡异乡。

2、雍正时期推行“摊丁入亩”的过程

雍正帝即位后,1723年6月,山东巡抚黄炳曾疏请“将山东省丁银援照浙江省之例,摊人地亩输纳”,并请“通伤五省一体遵行”,未准。7月,直隶巡抚李维钧疏言:“顺天、保定、河南、永平、宣化五州府,地多旗圈,下银留为民累,请自雍正二年(1724年)始,摊入通省地亩内,按地输丁。”《清史列传》卷十三 雍正帝命户部议复。九月,户部议准,请于雍正二年为始,造册征收。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李维钧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后,福建巡抚黄国材亦奏准自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亩”,田赋一两,摊丁银五分二厘七毫三 《纪丁随地起》。山东、河南、云南、陕西、浙江、甘肃、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十二省和广东、西川未“摊丁入亩”的州县,也在雍正五年至七年间先后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赋内征收。摊入科则各地不同,有的全省通筹均摊,有的是各州县分别均摊,甘肃则分河东、河西各自均派。山西省在雍正二年即由布政使高成龄奏请“照直隶新例,将丁银并入地粮”《世宗实录》卷二十四,但遭到各州县官的反对,迟迟不能实行。盛京、吉林因大量八旗丁壮和家属迁进关内,又有大批汉人移居关外,户籍无定,仍照旧制地税丁银分征。各地摊丁银时还有“摊人地亩”、“摊人地粮”和“以粮载丁”、“以田载丁”等形式的差别。所谓“摊人地亩”就是按土地的亩数摊丁银。如云南省,丁银摊人全省成熟田地内按亩摊征。“摊入地粮”即是按地粮数量摊征丁银。“以粮载丁”、“以田载丁”即是平均若干税粮或若

干田亩承担一口丁银,如四川省新繁县,“每粮一石一斗二升六合三匀八抄二撮四圭五粒二粟载丁一丁,每丁征银二钱九分七厘。

3、雍正帝对“摊丁入亩”的政策实施力度

摊丁入亩,绝不只是个赋税征收的方式的简单改变。背后的关键所在是税负分担者的重新摊派。对人征税为只对土地征税,使税负与土地占有多寡挂钩,田少则税负少,田多则税负多。因此,拥有大部分田产财富以及仆佣佃户的豪强富户无疑成为这种新制度最直接的目标,土地少的农民相对以前负担较少,这样的后果必然导致大地主阶级的反对。一些士大夫还多次与地方政府周旋, 要求缓行,还有一些代表大地主利益的知识分子撰文批评“ 摊丁入亩”,如李光波言“ 富者虽田连阡陌, 不过一身贫者虽粮无升合, 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食毛输税, 赋既无容偏枯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 均履后土且戴皇天, 富有者则急其从公, 贫者必尽镯其手足之烈, 除其公旬之义, 则役非偏枯乎” ,[12] 不仅如此, 江南地方还出现过更为严重的抗拒行为, 一些大地产所有者唆使他人聚众闹事。对此, 文献记载“ 浙省向有丁归粮办一事, 业经均摊将妥, 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 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 拦阻摊丁”。

因此,要减小阻力,就必须适度安抚富人。所以,清廷在政策实施的力度上似已预留余地。如,清朝向例是对官户、儒户、绅衿贡监等实行优免,实行摊丁入亩后,他们仍然享有此种特权。据《清史稿·志食货》记载:“雍正四年,四川巡抚罗殷泰疏言,川省各属以粮载丁。请将绅衿贡监优免之例禁革,部议驳之。复下九卿议定,绅衿止免本身,其子孙族户冒滥及私立儒户、官户者罪之。”

4、雍正帝对征收税银官员的严格要求

摊丁入亩的意义:雍正在他继位一开始就向各省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分别发布谕令,要他们把钱粮收来放在所负责的首位,不得任意苛求。而对直接征收钱粮的州县官谕令非常严苛,指出:“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于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前面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今州县火耗任意增加,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后断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说明了雍正帝对摊丁入亩的正确落实极其重视,从而希望得到预期的效果。

5、摊丁入亩的实施后成效

摊丁入亩制度是丁役银摊入田赋银中统一征收的形式具有一定的说明性,所以缴纳地丁银的土地所有者不需亲自服力役来避免妨碍农业生产。摊丁入亩实施之前,人头税与财产税始终并存,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由税负失衡造成的社会不公平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摊丁人亩进一步简化了税收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官吏的贪污舞弊,同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相对减少限制了一些大地主的土地兼并活动,从而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摊丁入亩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动力,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摊丁入亩原则上以土地的多寡为标准确定交纳地丁钱粮的数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阶层的赋役负担,基本上取消了地主阶级优免丁银的特权,削减自耕农和无地贫民的赋役负担,相比之前的赋役制度更为公平。摊丁入亩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热情,缓和了阶级矛盾的冲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

丁役是封建国家束缚人民、强化其人身依附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丁役制度不可挽回地走向衰落的地步。摊丁人亩在一条鞭法部分废除丁役的基础上,彻底地将田赋和丁役合而为一,从而松动了劳动人民与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特别是对城镇工商业者免除丁银的政策在客观上有利于工商业的将来。

三、摊丁入亩的重大借鉴意义

这是一项轰动的赋税改革。雍正实行改革,将人丁税摊入地亩,再以地亩多少核定纳税数目。地多者多纳,地少者少纳,是谓“摊丁入亩”,一举取消了人头税。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的也比较坚决。中国的人头税是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以人丁论税额,沿习成疾:凡成年男子,不论贫富,均须依律缴纳人头税的政策。最终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走向灭亡,使赋役一元化。“摊丁入亩”在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史上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具有极大的深刻含义,对当代中国税制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一)、改革要循序渐进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不是顺利进行的,在而快餐文化的生活下我们需要学习循序渐进的好处。国家采取缓慢的改革方法,把原来的子孙优势的范围缩小,算是随时变化。摊丁入亩实施之初,遭到了绝大部分地主、官僚、王侯等富人的反对的态度,而这些人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支持力量,摊丁入亩制度直接威胁到富人的利益,他们肯定要进行反抗,造成严重的黑面影响。国家采取渐进的手段,把原来的子孙一体优免的范围缩小,算是应时变通。我国目前有九亿农民,“三农”问题是当下必须解决的。“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 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当前要注意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定耕地 18 亿亩这个耕种决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改善耕地耕作环境。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更是民心、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

(二)、改革一定要注重公平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分配制度上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但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摊丁入亩”一定程度体现了公平,但落实下来反而加重了人们的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 任何经济制度的改革, 要尽可能保证社会各阶层的公平,才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使人民感受到改革的成果。所以改革应是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尽可能排除人为的阻挠, 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实际上保障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摊丁入亩”进一步体现了农民与土地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 农民迫切需要土地, 土地权益是农民根本利益。它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在税制改革中,必须考虑国内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背景,在改革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到社会目前现状,尤其是税制改革必须与一定程度经济体制改革,税制改革和法律制裁的强弱息息相关,特别是为了使摊丁入亩政策能顺利地实施下去而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政策的分区实行等,对于我们当今的农村税收改革以及我们今天的现代化建设都有积极一面。

(三)、改革必须要考虑到带来的弊端并及时采取措施

“摊丁入亩”作为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最后一次赋税制度改革,有合理积极的一面,但它的局限性在于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所反映的恶况。“摊丁入

亩”导致人口激增,由于生产力滞后, 生产资料增长赶不上人口增长,从而极大降低了农民的生产热情,阻碍了社会生产。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 人口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当前要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更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与此同时合理解决因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实现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美好未来。从以往的实例出发,面向未来。如今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黄金时期, 只要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心全意搞建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终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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