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安全生产告知书
编号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1]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
1、物体打击√
5、触电√
9、高处坠落√
13、锅炉爆炸□
17、挫伤、扎伤、压伤、挤伤√
2、车辆伤害√
6、淹溺□
10、坍塌√
14、容器爆炸□
18、辐射□
3、机械伤害√
7、灼烫√
11、放炮□
15、中毒或窒息□
19、其他伤害√
4、起重伤害√
8、火灾√
12、火药爆炸□
16、粉尘、青光眼等职业伤害√
三、防护措施
1、认真执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安全及时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事故应急措施
1、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停止作业,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3、执行公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告知书签发单位:被告知人:
告知人:签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