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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3 18:03:3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处罚告知书

重庆市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开县国土房管[处罚告知]〔2013〕号

拟被处罚人:

经查,拟被处罚人在其用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拟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将上述情况告知拟被处罚人。需要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拟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 52299529

(印章)

年月日

送 达 人: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推荐第2篇: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曲沃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处理)事项告知书

曲财罚告„2010‟1号

****:

你单位因以下的行为:

1、2008年度大额现金支出金额共计172129.4元。以上行为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2、2008年度未按规定取得票据金额共计3652314.31元。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的经济罚款。

3、列支招待费超标实际列支195624元。

以上行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第十四条“

(四)其它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三、业务招待费

的开支标准……,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退回有关财政资金。

4、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金额392493.96元。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金额83200元未及时上缴。以上行为违反《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第三十五条“

(四)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的规定,我局限你单位于5月31日前将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收入83200元上缴县财政专户,并处以5000元的经济罚款。

6、会计核算不规范。

以上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于5月31日前报财政局监督检查股备案。

你单位因上述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28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曲沃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 联系电话:0357-5511893 附:送达回证

2009年5月30日

推荐第3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

罚〔〕号

经调查,你(单位)你(单位)违反了依据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处罚机关地址:联系人:电话:

推荐第4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遂国土罚听告字〔2009〕016号

郭爱华、郭利民:

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在泉江镇小溪村十组占用农用地391.2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户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户限期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改正或治理,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年月日

推荐第5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

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年 月 日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的规定,本部门拟对你(单位)作出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作用:1)实施行政处罚(简易、听证程序除外)时履行必经法定程序的重要证据记载;2)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有权知道被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

31、41有明确规定。

适用: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除简易、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注意:《行政处罚法》规定,所有行政处罚都应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卫生部《文书规范》规定的统一文书中,有5种告知形式:1)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简易程序:口头告知(但须要有书面纪录),并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设置了当事人认可告知的签字栏;3)听证程序:(新规范文书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含了听证告知);4)强制执行程序:〈催告书〉;5)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制作:

1、首部:文号—格式同前;

当事人--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电话等;如果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应将所属的法人单位名称一并填上;

是个人,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现工作单位、邮政编码,是个体工商户应注明xx工商户(字号)的户主。

2、正文: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当事人违法行为—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 拟作出行政处罚理由—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

处罚决定法律法规依据—法律名称、条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卫生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幅度—依据:法律名称、条款,给当事人何种处罚、处罚的具体内容。 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理理由、依据及处罚决定提出异议,并进行陈述申辩。

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期限和地点– 《行政处罚法》未规定期限,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第42条。但不能在告知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

3、尾部:当事人意见纪录,当事人签名+日期;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公章+日期。

推荐第6篇: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罚告字[ ] 号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 条第 款(和 《 》第 条第 款)。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款(和 《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你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 邮编: 执法人员: 电话: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固阳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固环罚听告[]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局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以下证据等为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固阳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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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九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建听告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对()建字()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听证。如要求听证,须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签收人签名 :年月日(一 式 二 联)

推荐第9篇:19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处罚告知[]号:

根据,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具体有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月日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

推荐第10篇:某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XXX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

X民罚字2011年1号

单位名称:XX市未来职校等社会组织

拟 作 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负责人:

签收人:职务联系电话:发出时间:年月日

-(盖骑缝章)-----

XXX民政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X民罚告字2011年1号

XX市未来职校等社会组织:

经检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事先送达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该社会组织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本机关联系(电话:XXXX-XXXXXXXX),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11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夏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有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和违规开展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八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社会组织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本机关联系(电话:0951-5915513),书面告之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对下列46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公告如下:

1、宁夏宝玉石文化协会

2、宁夏百企联盟协会

3、宁夏残疾人体育协会

4、宁夏餐饮酒店用品行业商会

5、宁夏城市建设协会

6、宁夏党校文献信息学会

7、宁夏灯具窗帘行业商会

8、宁夏纺织工程学会

9、宁夏福利协会

10、宁夏甘草协会

11、宁夏根艺学会

12、宁夏回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13、宁夏广东商会

14、宁夏国际商会

15、宁夏海外联谊会

16、宁夏环保联合会

17、宁夏建设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18、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会计学会

19、宁夏林场协会 20、宁夏林业书法家协会

21、宁夏灵汉渔业联合社

22、宁夏煤炭摄影协会

23、宁夏名牌发展战略促进会

24、宁夏农垦集团科学技术协会

25、宁夏农垦经济研究会

26、宁夏农业机械学会

2

27、宁夏苹果产业协会

28、宁夏轻工协会

29、宁夏商贸投资协会 30、宁夏设备管理协会

31、宁夏生态文化协会

32、宁夏蔬菜产业化协会

33、宁夏蔬菜工厂化育苗协会

34、宁夏水产品营销协会

35、宁夏物流商会

36、宁夏西部照明电器行业协会

37、宁夏向日葵产业协会

38、宁夏乡镇企业协会

39、宁夏友好爱心协会 40、宁夏中宁民营企业家协会

41、宁夏中卫山羊保护促进会

42、宁夏优生优育协会

43、宁夏园林景观协会

44、宁夏杂文学会

45、宁夏早期教育协会

46、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4月18日

第12篇: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罚先告字[ ]第 号

(填写被告知单位名称):

你(单位)因 (填写被告知人的行为内容),违反了 (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 (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填写地点)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13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第项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

第14篇:说理式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格式

说理式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格式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X质技监罚告字[××] x号

××(相对人名称):

x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等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x×(所从事的行为),涉嫌××。

经查明:(准确交待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值、标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简明表述所列证据的证明对象)。

本局认为:(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对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对相应的理由进行阐述,并列明相应的依据;明确告知拟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意见) 对上述决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公开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请陈述你对上述决定的意见(如需书面陈述、申辩,请于×日内向本局提出):

1 被告知人意见:

被告知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叫号)记录人员:(签名)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2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质技监罚字[××]××号

(相对人基本情况)

××××(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或社团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

联系电话:××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x(所从事的行为),涉嫌××。同日(或具体日期)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听证(或处罚)告知,公开听证(或当事人陈述、申辩,本局复核)。

经查明:(准确交待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值、标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简明表述所列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多份证据并且证据问证明事实不一致的,要阐述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效力的大小、证据认定的理由等。)。

1、……;

2、……;

3、……。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年×月×口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或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申辩,认为

1、……;2……。要求本局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x年×月×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认为……。)

本局认为:(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予以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对相应的理由进行阐述,并列明相应的依据)。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辨意见经复核,本局认为:……。(对听证会意见,本局认为:……。)依据《x x×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法条内容)”,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2、……:

3、……。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廷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银行××支行,地址:××号,账号:×××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x×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复

4 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x月x×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质技监罚字[2007]××号

××电线电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市××区××路××号××大厦五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企×副字第××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举报和有关执法检查安排,×××质量技术局于2007年10月8日对××××电线电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电线产品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缆产品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

经查明:××××电线电缆公司于2007年5月新设,同年7月开始生产电线电缆产品。截止2007年1 O月8日,你公司在未取得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情况下生产了35种规格型号货值金额诗270万元的电线产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了伪造的ccc认证标志,其中出厂销售的电线产品货值金额l 20万元;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了14种规格型号货值金额计60万元的电缆产品,其中销售的电缆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库存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

6 另查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请电线产品的ccc认证,8月2 7日通过了型式试验,11月14日获取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你公司截止执法检查时尚未申请电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记载了我局在2008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并在电线产品上加贴伪造的ccc认证标志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电缆产品的事实;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份调查笔录,你公司生产部负责人×××调查笔录一份,你公司质量部负责人××x调查笔录一份,查明了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并在电线产品上加贴伪遣的ccc认证标志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电电缆产品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复印件3份,销售发票复印件5份,查明了你公司涉案产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查明了你单位的基本组织情况:

5、代理申报电线产品ccc认证合同、电线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查明了你公司申请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有关情况。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 x x的第二份调查笔录、你公司生产部负责

7 人x××调查笔录中陈述的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与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上记载的数量不一致,根据证据效力的基本原则,本局采信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来确定涉案产品的数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的第一份调查笔录中表明你公司已在申请电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提供相应书证予以证明,本局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07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同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称:l、电线产品巳取得了CCC认证,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2、电缆产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希望从轻处罚。你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本局于2007年12月12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认为:

1、电线产品已取得了CCC认证,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2、电缆产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希望从轻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认为:

1、在执法检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电线产品的ccc认证,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应当知道从事电缆产品的生产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其无证生产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未获得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情况伪造ccc认证标志并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8 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 O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请电线产品的ccc认证,8月2 7日通过了型式试验,11月14日获取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处罚与教育结合、罚过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你公司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电缆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你单位应当知道从事电缆产品的生产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

9 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缆产品;

2、没收违法生产的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缆产品;

3、罚款60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江西省××市××银行××支行,地址:××市x x路一x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第15篇:“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体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8号令)对与行政处罚有关文书的送达作出了新的规定(与原58号令相比),特别需要引起全系统执法办案人员的注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多数情况下需要向当事人送达两类文书,一类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到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另一类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8号令第52条和第66条、67条分别对这两类文书的送达进行了规范,从中可以看出,二者的送达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一、送达的时间“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时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是“宣告后当场”或“7日内”。

二、送达的方式

1、由于“处罚告知书”只是“拟处罚”的告知,对当事人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送达要求不是很严格,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的,条文表述为“可以…可以…还可以…”,即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任意选择三种方式:一是可以直接送达,二是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三是可以邮寄送达。该三种方法没有先后顺序,可以自行选择最妥当的方式。以上述口头或书面形式无法送达的,则需“公告”送达。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用口头方式送达。而且其他送达方式有先后顺序:首先应当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以委托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注意:与“处罚告知书”的邮寄送达不同),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才可以公告送达。这三种送达方式不能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必须遵循上述顺序。目前要特别防止公告送达的滥用,不能以节约成本为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行政机关自身埋下隐患。28号令第67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可以选择公告媒体,一是全国性报纸,二是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三是工商机关公告栏,并可以同时在工商机关网站上公告。显然,单独在网站上公告是不允许的,因为对某些群众来说,网络不是其能够获得社会资讯的可行方式。至于工商机关公告栏的公告方式,笔者认为应非常慎重,显然工商机关的地理位置、公告栏的显眼程度、公众的阅读习惯等,决定了当事人对公告的注意程度,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发现公告栏而不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在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法院系统认可此种公告方式的几率很低。

三、送达的法律意义

1、“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一旦送达,就意味着开始计算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期限。28号令第52条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申述、申辩权,也未作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原58号令规定的是“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3个工作日”与“3日”是不同概念,具体执法办案中一定要注意给足三个工作日,即需要剔除双休日、法定假日。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处罚决定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应该在期限内完成为其设定的义务,送达意味着期间开始计算。

第16篇:式样1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式样1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林罚听权告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或者你单位)于年月日因

违反了

根据

规格,拟对你(或者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或者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告知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告知人,第二联附卷,第三联为存根。

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

第17篇: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汪家仁:

由于你的原因,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法送达编号为201050027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你擅自处置餐厨垃圾一案,本机关于2010年12月17日立案。经调查和研究,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事实:2010年12月14日下午,你在未经依法许可不具备处置餐厨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出于非经营性目的,擅自收集江东区中兴路110号附近的餐馆产生的餐厨垃圾,并用三轮车进行运输。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你在2010年11月11日有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东城管罚[2010]第70057号)。

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情节较重。依据《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本机关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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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处罚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统一程序、分级分区办案、各司其职。 违法行为的查处,除违反公用事业、城区内河及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外,其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另一方应当协助查处。

对于同一违法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

第五条 对于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停止查处,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移送案件,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案件移送函》,同时提供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简易程序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向当事人出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听取其申辩和陈述,并责令改正。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当事人拒签的,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签上姓名。

《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用。

第八条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并当场交付与罚款金额相等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请当事人在收据存根栏上签名。

第九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不需施以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限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中队领导同意后,将通知书交付给当事人。

违法行为可能继续扩大,必须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先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事后补办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手续。

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附《送达回证》。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出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进行复查,发观未改正的,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第十条 处罚完毕,执法人员应当将处罚结果报本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当日交至所在中队的内勤,中队内勤应当在三日内交至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部门,局财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第三章=般程序

第十二条 凡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违法案件,执法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案件材料,经中队领导同意后,报大队领导审批。经批准立案的违法案件,未查清事实之前,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撤销。

对中队呈报的《立案审批表》,大队领导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承办人员应当亲临观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

(一)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承办人员到观场勘查时,应当全面了解观场情况,如实填写《观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应当有当事人签名。

(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四)对证人、目击者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五)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证据有必要进行抽样取证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进行证据收集。取得的样本应当请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或者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结论。

(六)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承办人员对证据可以实行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填写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大队领导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承办人员应当制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附《送达回证》,并归还物品。

现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不便或者当事人不在场,承办人员应当制发《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直接交付当事人或者请有关人员转交当事人。 调查取证,有条件可以采用拍摄、录像、录音等设备取得证据。

第十四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发《扣押(查封)物品通知书》,并附《物品清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大队领导批准。情况紧急,可以先实施强制措施,后进行审批。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一个月。

解除查封,承办人员应当制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附《送达回证》。 解除扣押,承办人员应当将物品归还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事实情况汇总后,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应当建议撤案,经中队集体讨论后,报大队领导批准。撤案要制作《撤销案件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自立案之日起十日内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大队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附《送达回证》。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第二十条 听证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核部门组织。 案件审核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制发《听证通知书》,并附《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不能出席听证的,应当出具《听证授权委托书》。 《听证授权委托书》的样本由案件审核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案件审核部门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违法案件审批,应当按级审批,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直接作出决定;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根据《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经中队领导同意后附有关文书材料,二日内报大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核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应当呈报局领导审批;

(二)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不当的,应当作出退回重新调查处理的决定;

(三)对于处罚不适当或显失公正的,应当对处罚作出变更处理意见,并呈报局领导审批。

直属大队查处的案件由大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后经大队领导同意报支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最后由市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案情和证据进行集体审核和论证,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队呈报的案件,大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的期限为三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审批的期限为二日;支队案件审核部门审核的期限为二日,市局领导审批期限为一日。

情节复杂的案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三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批准后,案件审核部门按一定格式用电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后交承办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用,一份备用。

第六章送达、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到当事人,同时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当事人不在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法定义务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将其强制拆除。需强制拆除的应当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附《送达回证》一并交付当事人。 除前款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在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期满两个月内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填写《强制执行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经当事人申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的,应当下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续应当由案件审核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归档存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暂扣物品或者罚(没)物品处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怀来县城管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城管执法案卷的制作与管理,促进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城管行政执法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案件承办人或档案管理人员按本规定立卷归档。案卷的制作要一案一卷,案卷可分为正卷、副卷;我队暂时实行全部装订为一卷。

三、案件材料编目顺序,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以时间顺序为主,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答复在前,申请在后;正件在前,副件在后。

四、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案卷材料目录,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执行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相关证据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件审批表,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强制执行现场记录,送达回证,其他有关材料(如限期履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结案登记表。

五、经过听证的案卷的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案卷材料目录,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相关证据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件审批表,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送达回证,其他有关材料,结案登记表。

六、复议案卷的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案卷材料目录,复议决定书,复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复议告知书,答辩材料,原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送达回证,其他有关材料,结案登记表。

七、填写案卷封面时,案件类别处应填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拆除等;案件编号处应填写决定书的编号。

八、整理、装订案卷时,页面应当完整、无残页,对不完整纸张,应裱糊整齐;同类材料应排放在一起,并按本规定的要求顺序排列;页码统一编写在每页的右上角,并与案卷材料目录相对应;装订统一在案卷的左侧,用白线绳连接三个相连的、每个长度为10cm的装钉孔,案卷的下边和右边应当齐整。

九、行政执法档案由大队统一编号,由办公室设专柜分类存放、专人保管。

十、一般案卷的保管期限为五年,特殊和重大案件的案卷要长期保存。

十一、超过保存期限案卷的销毁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应经队长批准。

二、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应由队长批准,并不得带离大队。严禁非工作原因查阅案卷。

三、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六日起施行。

第18篇:徐建华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

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

泗执处告字〔2011〕第010070号: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 徐建华在华胜汽车检测中心(肇事车辆急救中心)院内违反规划许可建设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徐建华2000年所建营业室为临时建筑,临时建设许可证号2000年02号,核发日期为2000年1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现已逾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拟作出对临时建筑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2004年徐建华所建车棚为零星建筑,零星建设许可证2004年001号,许可规模为192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为313.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条件建设,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作出对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检测中心车间、厂房、办公楼等建筑当事人徐建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作出对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对此,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你(单位)

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泗水县城管行政执法局进行陈

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权、申辩权。

地址电话

执法人员签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章接收时间

第19篇:告知书

XXX医学院附属XXX医院

神经外科住院患者告知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

尊敬的患者和家属:

您好!感谢您选择到我院就诊,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但同时,由于医院是诊治疾病的场所,为了患者能够早日恢复健康,便于我院医护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我院根据相关法规做出以下规定,希望您给予相应的配合。

1.需向医护人员详尽、如实地提供与患者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情况、既往曾患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

2.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手术和其他特殊检查、治疗,医护人员将结合病情向您详细告知相关风险和可能预后,若有疑问请及时提出并要求医护人员解释,若同意该诊治方案,应当由患者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3.当患者身体出现不适或陪护人员发现病情变化,需尽快使用床头呼叫器呼叫医护人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通知护士站,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医护服务。

4.住院期间请遵从医护人员提出的诊疗方案和有关注意事项,查房、治疗时间请不要离开病房,住院期间请不要擅自离开病区、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否则由此发生的任何意外情况后果自负,院方不负任何责任。出院后请按照医师的嘱咐进行活动、休息,并保证及时复诊。

5.由于医院是事业单位,对于患者诊疗中的经费开支,国家没有任何拨款,因此入院患者的所有费用须由其自理(自己或者负责其医疗费支付的机构承担),如果由于诊疗经费不到位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院方不承担责任。

6.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擅自到院外就诊、购药、私自请医师来院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否则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7.为确保安全,严禁在病区、病室内吸烟和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未经许可不得将家用电器带入病房使用,违者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8.为了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保证医护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病房不得反锁、栓死。因此,患者个人的手提电脑、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如若带入请自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患方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患者亲属请遵守探视和陪护制度:重症监护病房患者不需要家属陪护,仅允许在规定探视时间进入病房探视;普通病房病人要求家属24小时陪护,否则如出现病情变化未能即时发现等情况产生的后果由患方承担。

医生已向我详细说明了上述内容,我对此已完全理解并将全力配合住院期间的诊疗工作,签字为证:

患者本人:(手印)年月日 患者委托代理人:(手印)

与患者关系:年月日 谈话医师:年月日

第20篇:告知书

都邦财产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

人伤案件告知书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报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伤者:________

一.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_____________(车辆)造成___________受伤,都邦保险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接到__________(被保险人或代表)的报案,对伤者表示同情或慰问,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对以下事项特别提醒:对于伤者所用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审核,不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二.案件所需材料为便于客户索赔,请提供完善的材料。

(一)所有案件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法院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如涉及诉讼需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

(二)涉及人伤案件需提供除第一条所列项目外,还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明材料。

(三)涉及残疾案件需提供除第

一、二条所列项目外,还需提供残疾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

(四)涉及死亡案件需提供除第

一、二条所列项目外,还需提供:1案件发生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明;2 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案件除提供1所需材料,还需提供涉及伤人案件的材料。

各种证明材料的详细说明

1.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盖交警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处理事故交警签字) 2.交通事故调解书(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盖交警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处理事故交警签字) 3.经济赔偿凭证:交警队出具(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盖交警队事故处理专用章)

4.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盖医院的诊断证明章或医务科章)

2、需要转院的由医院及交警队开具同意转院的证明(盖交警队事故处理专用章)

3、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费需原始发票,其中医疗费用按照南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甲类药全额支付,乙类药为部分支付,丙类药不予支付。

5. 误工费

1、由误工者单位劳资部门出示事故发生日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单,(盖财务章);提供误工者的劳动合同;如误工者月工资超过2000元,应提供纳税证明。

2、误工者无固定收入或不能提供证明的参照相关标准处理(即江苏省农业行业标准处理)。3、如伤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段或未造成工资损失的,不予赔付误工费。

4、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合理的休息证明。

6.护理费:护理费指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7.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伤者住院天数给付。

8.残疾、使用残疾器具证明

1、提供伤残鉴定机构的证明(司法鉴定专用章)

2、使用残疾器具需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的证明(司法鉴定专用章)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9.死亡补偿金费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盖医院的诊断证明章或医务科章)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注销证明(盖派出所专用章)

3、法医开具的验尸报告(法医鉴定专用章)

4、火化证明。

被保险人签字: ______________告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伤者或亲属签字: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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